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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關於佑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股份代號:627)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0年2月26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佑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股份代號:627)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 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 該公司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10年8月25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佑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該公司)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訂明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8年9月17日起停牌。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仍未提交任何復牌建議。要能成為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i)需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 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 條,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具有潛在價值的無形資產,該公司的股份才可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ii)需證明該公司有適當的財務匯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足以讓該公司履行《上市規則》所規定的責任;(iii)需解決核數師在其對該集團停牌後刊發的財務報表發表含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中所提出的關注事項;及(iv)需撤回及╱或撤銷該公司及其一間全資附屬公司的清盤呈請和解除臨時清盤人的責任。

鑑於該公司未有提交任何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及對導致聯交所擬取消其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補救。可行的復牌建議須於此六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定義見《上市規則》)提交。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10年8月25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 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