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未領取的2003年度末期及特別股息將於2010年4月14日被沒收及復歸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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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香港交易所《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凡在股息派付日期起計六年後仍未領取的股息將予沒收及復歸本公司。因此,香港交易所於2004年4月14日派付而於2010年4月14日仍為未領取的2003年度末期及特別股息分別為每股0.42元及1.68元將予沒收及復歸香港交易所。
凡有權收取但仍未收到香港交易所自2004年起派發的股息或仍未兌現該等股息單的股東,請盡快聯絡香港交易所的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