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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關於連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75)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0年3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連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75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該公司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10年9月10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連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 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5年4月28日起停牌,並於2006年6月9日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根據除牌程序,如果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仍未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則該公司將會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在進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後,提交了三份復牌建議,惟聯交所議決此等乃非可行的復牌建議。

可行的復牌建議需要證明該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即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該公司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的股份才可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鑑於該公司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因此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及對導致聯交所擬取消其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補救。可行的復牌建議須於此六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定義見《上市規則》)提交。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10年9月10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最終要被取消上市地位, 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