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刊發《就礦業公司制定新〈上市規則〉的諮詢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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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讯
2010年5月20日
香港交易所刊發《就礦業公司制定新〈上市規則〉的諮詢總結》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四)刊發有關就主板及創業板礦業公司制定新《上市規則》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以及適用於礦業公司的新《上市規則》條文。
《諮詢總結》載述2009年9月至11月期間諮詢公眾所得的結果。香港交易所共收到42份來自多個不同界別的回應,包括市場從業人士、上市發行人、專業及業界組織、海外投資基金、海外上市發行人及業界專家。
適用於礦業公司的新《上市規則》條文將於2010年6月3日生效,旨在確保礦業公司提供重要、相關及可靠的資料予投資者,同時使聯交所*規則與全球標準看齊。另外,《創業板上市規則》也將設對等章節。
新《上市規則》條文將影響其主要業務為勘探及/或開採天然資源的上市申請人,以及參與涉及礦產或石油資產的主要收購(即佔現有業務25%或以上)的現有上市發行人。由新《上市規則》條文生效之日起,所有就其礦產或石油儲量及資源量刊發資料的礦業公司及上市發行人均須每年在年報中更新有關陳述。
新《上市規則》條文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 — 上市規則與指引 — 主板上市規則修訂」及「規則與監管 — 上市規則與指引 — 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兩個欄目下載。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適用於礦業公司的新《上市規則》條文為礦業公司及涉足於天然資源業的上市發行人提供了清晰指引,讓他們知道應向投資者及股東提供什麼資料。我們這次採納了廣泛認可的匯報規則,未來亦可以視乎情況採納其他規則。不論是首次公開招股階段或已上市的公司進行重大交易,有關礦產及石油資產的資料必須由獨立專家編備。而這些公司若要符合上市資格,除須已發現重大資源外,他們並須概述其生產施行的計劃。待市場日趨成熟後,我們將重新考慮應否容許較冒險的早期勘探企業上市。」
*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為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有限公司
執行
適用於礦業公司的新《上市規則》條文的摘要載於本新聞稿附件。
適用於礦業公司的新《上市規則》條文將自2010年6月3日起生效。
《就礦業公司制定新〈上市規則〉的諮詢總結》及回應意見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新聞資料及市場諮詢— 市場諮詢」一欄下載。
有關適用於礦業公司的新《上市規則》條文的常問問題,已於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 上市規則與指引 — 常問問題」一欄刊發。
附件
適用於礦業公司的新《上市規則》條文的摘要
上市條件
- 擬上市的礦業公司必須按某項《報告準則》確認至少已發現一個控制資源量或後備資源量(如屬石油公司)的組合,並在合資格人士報告內證明。此組合必須有意義及有實質內容,足以支持其上市;
- 尚未投產的礦業公司新申請人必須披露其投產計劃,包括暫定的日期及成本。有關計劃須有最少一份概括研究支持,並有獨立合資格人士的意見為佐證;
- 尋求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8.05條的財務準則規定的礦業公司新申請人,必須向聯交所證明並使聯交所確信,其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整體而言擁有與該礦業公司進行的勘探及/或開採活動相關的充足經驗。當中所依賴的個別人士須具備最少五年的相關行業經驗;
- 礦業公司須在其上市文件載有由合資格人士編制的儲量及資源量報告。合資格人士必須獨立於發行人。
持續責任
- 礦業公司進行涉及礦產或石油資產的主要(或以上級別)收購或出售(即任何一項百分比率達25%或以上),必須在發給股東的通函內載有合資格人士報告。在出售事項中,若股東已掌握出售資產的充足資料,聯交所或可免除遵守此項規定;
- 上市發行人進行涉及礦產或石油資產的主要(或以上級別)收購,必須在相關通函內載有合資格人士報告;
- 任何涉及礦產或石油資產的主要(或以上級別)收購亦須有由合資格估算師編制的估值報告支持;
- 礦業公司必須在其中期(半年度)報告及年報內載有報告所述期間進行的礦產勘探、開發及開採的詳情,以及此三類活動的開支摘要;及
- 在適用於礦業公司的新《上市規則》條文執行後公開披露資源量及/或儲量詳情的上市發行人,必須每年一次在年報內更新有關詳情。
報告準則
- 合資格人士報告及估值報告必須符合公認的礦業及石油報告規則(包括澳洲、加拿大及南非採納的礦業匯報規則,或JORC*類規則)。若有關資料是根據其他報告準則呈報,則必須提供與JORC類規則的差異對照,直至聯交所獨立確認該等其他準則為止。聯交所可不時批准接受其他準則,前提是有關規則在披露及充分評估相關資產方面均具相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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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C是指由澳大利亞採礦冶金學會(The Australasian Institute of Mining and Metallurgy) 、澳洲地質學家協會(Australian Institute of Geoscientists)及澳洲礦物委員會(Minerals Council of Australia)所組成的聯合可採儲量委員會(Joint Ore Reserves Committee) 刊發的《澳大利亞礦產勘探結果、礦產資源量及可採儲量的報告規則》(Australasian Code for Reporting of Exploration Results, Mineral Resources and Ore Reserves)(2004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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