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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香港交易所放寬衍生產品市場的大手交易價格幅度

市场运作
2010年5月20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已修訂其規則,放寬在旗下衍生產品市場執行大手交易的可接受價格幅度。

2010 5 24 日起 大手交易必須根據若干新準則 (詳情 請參閱附件)以公平合理價格執行。有關修訂旨在讓市場人士在執行大手交易時有更大的靈活度。

期貨及期權的大手交易機制是香港交易所提供更多服務所需的重要工具。大手交易涉及公開市場以外私下商議的大額買賣盤。大手交易機制對市場的好處包括:大額交易價格和成交保證 ;原來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的交易現可獲香港交易所旗下結算所的保障;以及增加市場流通量。

今年首四個月 大手交易分別佔香港交易所旗下衍生產品市場成交額的 10% 、股票指數期權合約成交額接近三分一以 及股票期權合約成交額超過 11%

香港交易所衍生產品市場部主管戴志堅說 「這些 修訂 正配合我們現行三年戰略規劃中的一個核心戰略 :通過提升交易動力及擴大產品服務種類以期增加衍生產品市場成交量,壯大業務。大手交易的可接受價格幅度修訂後,將有助確保大手交易機制繼續促進香港交易所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

 

附件

修訂股票期權大手交易的價格幅度限制 

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必須公平合理,並按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釐定:

(a) 執行價格相當於該合約的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買入價與賣出價或在此等價格範圍內


(b) 執行價格與參考價(根據當前市場價格或如有需要)按當時相關資產的理論價值釐定)之間相差幅度在下述範圍內:

 

合約 價格幅度
股票期權
取較窄者:
- 成交價與參考價之差相當於進行交易時相關證券的按盤價3%或以下;或


- 成交價與參考價之差相當於莊家責任所容許的最高買賣差價之兩倍或以下,同時不多於參考價的30%

 

修訂期貨及股票指數期權大手交易的價格幅度限制

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必須公平合理,並按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釐定:
 

(a) 執行價格相當於該合約的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買入價與賣出價或在此等價格範圍內


(b) 執行價格與參考價(根據當前市場價格或如有需要)按當時相關資產的理論價值釐定)之間相差幅度在下述範圍內:

 

合約 價格幅度
期貨合約
  • 股票指數期貨
1%
  • 股票期貨
3%
  • 港元利率期貨
25個基點
  • 三年期外匯基金債券期貨
50個基點
  • 黃金期貨
3%
期權合約
  • 股票指數期權

    如價格 > 300個指數點

    -
    如價格< 300個指數點

10%
30個指數點


香港交易所任何時候均可對執行價格是否公平合理全權作最後決定
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之前交易日的成交價、該大手交易合約的期權系列的成交價及當時的買入及賣出價、相關市場的波幅及流通量、該大手交易買賣盤涉及的合約張數及整體市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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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