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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發《建議修訂有關合資格地產收購及成立合營公司的規定之諮詢文件》

企業
2010年9月10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發諮詢文件,建議修訂有關合資格地產收購及成立合營公司的規定。

諮詢文件就地產發展商在日常業務中通過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不論獨自或與他人共同進行)收購政府土地,建議放寬《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的規定,現徵詢公眾意見。

現行規則將上市地產發展商收購土地作投資控股界定為交易,並按發行人的承擔總額分類。自2006年起規則中已增設一般豁免,讓發行人在若干情況下通過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收購政府土地可獲豁免事先取得股東批准。及後經過諮詢市場,此項有條件豁免於20091月編納成規。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我們進行是次檢討,是因應有市場意見指現行合資格地產收購的豁免並不切合實際情況。例如,有關豁免並不包括在內地通過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收購政府土地而進行的物業發展。」 

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 將合資格地產收購豁免範圍擴充至地產發展商透過拍賣或招標方式在內地收購政府土地的交易(現行豁免僅適用於收購香港土地的交易);


  • 對於以合營方式進行的合資格地產收購,刪除有關該合營公司融資及利潤分派安排限制的豁免條件。不過發行人董事須確認合營公司的條款為公平合理並符合股東整體利益


  • 刪除以下豁免條件:發行人在下一年度與合資格關連人士(該人士之所以成為關連人士,純粹因為其是發行人現有一個或多個具單一目的合營地產項目中的合營夥伴)共同進行任何合資格地產收購之前,須先取得股東的年度一般授權;


  • 規定若干有關合資格地產收購及合營公司的資料須於發行人有關該收購的公告及通函中披露,而非在下一份年報中披露;及


  • 豁免合資格地產收購須編備物業估值的規定。

諮詢文件亦建議若發行人成立合營公司純粹為進行單一目的並屬收益性質的項目,可豁免被列作《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交易條文中的交易處理,並就此徵詢市場意見。有關豁免適用於所有在日常業務中以合營公司進行收益類交易的發行人。

狄勤思補充:「我們亦檢討了一些市場上認為不切合實際情況或冗贅的豁免條件。有關檢討有助確保《上市規則》可達到其擬定目的。」

諮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下載。有關人士宜透過填交問卷提交其對諮詢文件所載各項建議的意見。

提交回應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01112日。


更新日期 20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