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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上市委員會譴責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76)、魯連城先生及翁綺慧女士違反《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10年10月2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交易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下列各方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         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276);

2.         該公司執行董事魯連城先生(「魯先生」);及

3.         該公司執行董事翁綺慧女士(「翁女士」)。


上市委員會於
201032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其中包括)該公司及魯先生和翁女士(統稱「有關董事」)各自根據《上市規則》的責任及有關董事各自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2010810日,上市委員會進行紀律(覆核)聆訊(「紀律(覆核)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和有關董事申請覆核上市委員會於首次聆訊時作出的裁決及施加的制裁。

實況

有關紀律聆訊涉及該公司於2007814日、2007821日及2007910日刊發的公告(分別為「公告1」、「公告2」及「公告3」,統稱「該等公告」)。該公司於該等公告中表示已與主要國有企業就能源行業若干特定範疇訂立多份合作意向書。

該公司於該等公告中作出以下陳述:


(1) 「中國航天技術發展總公司... 一所於中國經營黑色,有色金屬及其他資源與分配的主要國有企業」(公告1);
(2) 「國家電力投資總公司...,一家於中國經營電力相關的投資及分配的主要國有企業」(公告2);及
(3) 「中國石油總公司...,一家經營石油及天然氣與分配業務的主要國有企業」(公告3

(上述陳述統稱「該等陳述」)。 公告3所述對方的名稱「中國石油總公司」(英文譯名:China Petroleum Group Corporation,「對方3」)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PetroChina」,股份代號:857)的母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Corporation,「CNPC」)相似。PetroChina的中文股份名稱為「中國石油股份」。媒體普遍將CNPCPetroChina稱為「中石油」。

公告3刊發後,多份香港及中國報章(包括網上報章)於2007911日及12日在標題或報道主要篇幅中指該公司與「中石油」訂立意向書。

2007910日至2007911日,該公司股價由6.57港元上升約16.44%7.65港元(最高升幅24%);成交量由1,877,110股增至25,878,139股,增幅13.79倍。2007911日上午,上市科曾向該公司查詢有關不尋常股價變動。該公司確認並無任何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一般披露責任須披露的事宜。

2007913日,上市科就一份網上報道向該公司作出書面查詢,該報道內容指(其中包括)公告3所述的對方並非「中石油」,與「中石油」亦無關係。上市科要求該公司考慮暫停股份買賣,以待刊發有關報道所述事宜的澄清公告。該公司最初並不認為有需要暫停股份買賣。

該公司最終要求於2007914日上午930分起暫停股份買賣,以待刊發涉及股價敏感資料的公告。2007918日,該公司刊發澄清公告,表示(其中包括)「蒙古能源在該等公告中並沒有作出對方與香港或其他地區之上市之公司有任何關連之提述」。該公司當日股份收市價為6.6港元,較前一個交易日下跌5.17%,成交量為25,697,528股,較前一個交易日增加8.04倍。

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了下列規定:


1. 《上市規則》第2.13(2)條:違規的原因是,該公司在該等公告中作出的該等陳述,在所有重大方面並不準確,以致對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造成誤導;及
2. 《上市規則》第13.09 (1) (b) 條:違規的原因是,當市場顯示投資者對於對方3身份有混淆時(即2007911日上午),該公司未能澄清對方3的身份。

上市科進一步指稱,有關董事各自違反了:(a)《上市規則》第3.08(f)條,即他們沒有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及(b) 《董事承諾》,即他們沒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亦無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裁決

在上市紀律(覆核)聆訊上,上市委員會同意上市委員會於首次聆訊作出的裁決,其中包括:


1.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13 (2) 13.09 (1) (b) 條;及
2. 有關董事各自違反了下列規定:
a. 《上市規則》第3.08(f)條,即他們沒有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及
b. 《董事承諾》,即他們(i)沒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ii)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經覆核後決定就上文第12項所述違規行為,對該公司及各名有關董事施以公開譴責。

此外,上市委員會經覆核後作出以下指令:

1. 名有關董事須參加有關合規及企業管治事宜的培訓24小時。培訓須由上市科接納的認可專業機構提供,兩人須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完成培訓。該公司須於有關董事完成培訓後兩星期內向上市科提供由課程提供者發出有關兩人全面遵守培訓規定的證書;
2.  該公司須於完成上文第1段所述的指令後一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及
3. 該公司須向上市科提交上文第2段所述公告的擬稿供其給予意見,並僅可在上市科確認再無其他意見後刊發公告。


謹此說明,聯交所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僅適用於該公司及有關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