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關於金至尊珠寶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股份代號:870)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0年12月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金至尊珠寶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股份代號:870)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該公司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擬於6個月後(即2011年5月31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
該公司的股份於2008年9月30日起停牌。至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仍未提交任何復牌建議證明其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以符合上市規定。因此,聯交所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從今天起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6
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有關的復牌建議需要 :
(i) |
證明其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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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可能在其財務報表發表含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中提出的任何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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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撤銷及/或完全擱置清盤呈請及解除臨時清盤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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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證明公司不再存在任何意味內部監控系統嚴重不足及/或存在管理層誠信問題以致對投資者構成風險的情況。 |
若該公司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擬於6個月後(即2011年5月31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再另行發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