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發表聯合諮詢,建議修訂在申請人招股章程及發行人通函內披露物業估值的規定。
此建議旨在減輕申請人及發行人不必要的負擔,以及通過規定提供具參考意義的披露,提升向投資者提供的資料的質素。按現行規定,申請人必須在招股章程內載有其全部物業權益的估值資料。
對申請人而言,建議涉及物業發展及投資業務的物業估值規定維持不變(物業賬面值低於申請人資產總值1%除外),而其他業務(一般涉及自用物業)則只在物業賬面值相當於申請人資產總值15%或以上時才須進行估值。
對發行人而言,建議刪除有關收購或出售聯交所上市公司的物業估值規定,但涉及收購或出售非上市公司的物業估值規定則維持不變(物業權益賬面值低於發行人資產總值1%除外)。
申請人及發行人均須繼續按其一般披露責任,披露重要物業的相關資料。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表示:「我們相信,實施有關建議將可促使申請人及發行人集中披露更重點及相關的資料,亦可減少招股章程及通函的篇幅。」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市場上有意見認為現行的物業估值規定構成不必要的開支及沉重的負擔,今次提出修訂正是回應市場意見,希望可以減輕申請人及發行人不必要的負擔,同時確保投資者獲得具參考意義的資料。」
聯合諮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或證監會網站下載。諮詢期將於2011年2月11日結束。回應聯合諮詢文件的人士請填交問卷,或以電郵(PropertyValuation@sfc.hk)、郵遞或傳真(2810-5385)方式將意見送交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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