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比高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20)的一名非執行董事張爾泉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向聯交所作出承諾
监管通讯
2011年7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張爾泉先生(「張先生」)(比高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8220)的一名非執行董事)違反下列規則或規定:
(2) |
其以《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A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承諾及確認》(《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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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況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56(a)(ii)條規定(其中包括),在上市發行人刊發財務業績當天及刊發半年度業績日期之前30日內,其董事不得買賣其所屬上市發行人的任何證券(「禁止買賣期」)。
根據張先生分別於2009
年10
月19
日及22
日送交的披露權益表格3A
:董事/最高行政人員通知:
(a) |
其於2009年10月15日在場外出售了62,500,060股該公司股份(「股份」),平均每股作價0.11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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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其於2009年10月16日在場外購入了20,000,000股股份,平均每股作價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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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稱「股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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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9日(晚上10時52分),該公司公布其截至2009年9月30日六個月的業績。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考慮了上市科及張先生的意見後,結論如下:
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56(a)及5.61條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56(a)(ii)條,此個案的禁止買賣期為2009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61條規定,董事於未書面通知主席(或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接獲註明日期的確認書之前,均不得買賣其所屬上市發行人的任何證券。張先生承認,其並無就股份買賣作出上述行動。
由於2009年10月15日及16日的股份買賣是在禁止買賣期內進行,且張先生並無事先通知主席及取得註明日期的確認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認為張先生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56(a)及5.61條。
違反《董事承諾》
在履行其《董事承諾》盡力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時,張先生原應:
(a) |
自行熟習《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56(a)及5.6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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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買賣股份前,主動查找出禁止買賣期所涵蓋的期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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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買賣股份前通知主席並獲取主席發出的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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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卻未有如上行事,反而在禁止買賣期開始後不久進行股份買賣。
因此,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認為張先生亦違反其《董事承諾》,即未有盡力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和解
張先生承認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56(a)及5.61條以及《董事承諾》,並接受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對其作出的制裁。
制裁
經裁定張先生違規,並得悉張先生已承認違規後,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張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56(a)
及5.61
條以及《董事承諾》。
此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作出以下指令:
(1) |
張先生須參加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董事責任(包括有關董事交易的規定)及企業管治事宜的培訓(「培訓」)24小時,並須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六個月內完成。張先生須於完成培訓後兩星期內向上市科提供由課程提供者發出有關其全面遵守此項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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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該公司須於張先生履行第(1)分段的指令後一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張先生已全面遵守此項培訓規定。該公司須在刊發公告前將公告草擬本提交上市科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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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茲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僅適用於張先生,而不涉及該公司或其董事會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