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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委任管理人)(股份代號:739)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2年11月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委任管理人)
(股份代號:739)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從今天起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該公司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擬於6個月後(即201356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該公司的股份自201053日起停牌。至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仍未提交任何復牌建議,以證明其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以符合上市規定。因此,聯交所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從今天起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6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復牌建議需要:

(i) 證明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
 
(ii) 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處理審核事宜的任何保留意見
 
(iii) 向市場提供所有評估該集團狀況所需的重大資料;
 
(iv) 證明有足夠營運資金應付復牌日期起至少12個月所需;
 
(v) 證明有適當財務匯報程序及內部監控系統以履行《上市規則》規定的責任;
 
(vi) 證明沒有為投資者帶來風險的管理問題;及
 
(vii) 回及銷該公司的破產程序,並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委任的管理人的責任。

 

若該公司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擬於6個月後(即201356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再另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