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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香港交易所刊發《提高上市結構性產品市場監管的指引》

市场运作
2012年7月27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宣布刊發《提高上市結構性產品市場監管的指引》,冀能鼓勵結構性產品發行人提升運作標準、提高流通量提供者的服務水平,以及促進香港上市結構性產品的長遠健康發展。

《指引》

《指引》涵蓋多項提升市場監管的措施,可分為三大範疇:(a)提升發行人的內部監控及劃一上市文件格式;(b)提升流通量供應標準;及(c)管理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建議中的措施貫徹香港交易所一直以來加強投資者保障及支持市場發展的工作目標。

《上市結構性產品流通量供應的業界準則》

《指引》載列《上市結構性產品流通量供應的業界準則》,該《業界準則》由上市結構性產品發行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交易所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經廣泛討論後聯合制定。

《業界準則》旨在提高對投資者的服務水平,具體措施包括引入主動報價要求:在大部分市況下,發行人需為與本地指數或交投活躍證券掛鈎的上市結構性產品主動報價,即毋須投資者提出報價要求,發行人一般均會主動提供報價。與現時回應報價的要求相比,主動報價新要求下的買賣差價亦會收窄。

同時,《指引》亦收緊發行人於提供回應報價時的責任。

《指引》及《業界準則》採取全面兼具透明度的方針,明確載列對結構性產品發行人的規定、主動報價的要求、差價上限以及出現短暫停止報價的可能情況,以便投資者理解新的流通量供應服務標準,並提供清晰的基準以評估發行人的表現。香港交易所將監察《指引》及《業界準則》的實施成效,以找出任何需進一步改善的地方。

《指引》及《業界準則》均已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隨附《指引》的主要措施摘要及實施時間表。

結構性產品為合成產品,其投資回報與相關資產的表現掛鈎。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為香港最常見的兩種上市結構性產品。

《指引》及《業界準則》的主要措施摘要  

主要範疇 主要措施 實施時間表
A. 加強發行人內部監控及劃一上市文件格式
1. 劃一上市文件格式
      
劃一補充上市文件格式,以提高可讀性及方便投資者比較類似產品 20121031日前
2. 加強發行人內部監控及相關系統
       
要求發行人確保其設有足夠的內部監控措施、穩健的風險管理系統及具充足的市場監察能力,並確保其能適時向聯交所匯報 即時
3. 提倡良好的發行人操守
強發行人的操守準則──發行人應以市場最佳利益行事,維護市場公正健全,以免令市場或聯交所的聲譽受損


若發行人未能遵守《指引》,聯交所可暫停該發行人發行結構性產品,並重新審核其是否適合擔任上市結構性產品發行人
即時
B. 改善流通量供應標準
4. 引入新的主動報價要求
引入新的主動報價要求,以提高價格透明度及免卻投資者提出報價要求的不便

在大部分市況下,發行人需為與交投活躍資產*掛鈎的上市結構性產品主動報價。主動報價不一定會持續提供,但預期報價時間將至少達每個交易日的90%交易時間,期間每次暫停時間不超過10分鐘

根據20125月的交易數據,若當時主動報價的要求已實施,在5,080隻產品中有2,396隻活躍衍生權證/牛熊證可獲主動報價,佔結構性產品總成交量92%

與回應報價的要求相比,主動報價新要求下的買賣差價亦會收窄

本地指數權證:5個價位
交投活躍正股的權證:10個價位
本地指數牛熊證:10個價位
交投活躍正股的牛熊證:15個價位
 
 * 交投活躍的相關資產指(i)任何本地指數;或(ii)由聯交所不時公布合資格發行牛熊證的任何正股,即市場上擁有最高成交金額的股份。主動報價的要求載於《業界準則》第四節
20121231日前
5. 收緊回應報價的報價責任
收緊報價要求的責任以提高最低服務水平

回應報價的最長時間縮短至10分鐘(現時約半數活躍發行人的回應報價時間為15分鐘)
最大買賣差價縮窄至20個價位(現時最大差價大部分為25個價位)
引入最短持盤時間5分鐘
最少報價數量由10手倍增至20
20121031日前
6. 加強監察流通量提供者的表現
加強聯交所監察流通量提供者的能力

提高流通量提供者表現的透明度(即香港交易所網站轉載有關發行人未能提供流通量的公告)
2012年第四季
7. 增進投資者對提供流通量準則的了解
要求發行人刊發常問問題,解答投資者就報價服務經常查詢的事項,增進投資者對流通量供應標準的了解 2012年第四季
C. 管理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8. 協定發行人信貸評級下調時的程序及安排
協定發行人在不符合資格準則時必須遵守的程序及安排,如刊發公告、停止發行新產品及撤回市場上已上市但並沒有「街貨」的產品 即時
9. 上市文件的風險披露
加強在上市文件內的產品風險披露,包括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即時
10. 推廣材料上的警告字眼
加強投資者對信貸風險的認知:要求發行人在推廣材料上清楚註明有關的結構性產品沒有抵押品支持;若發行人無力償債或失責,投資者未必能收回全部或部分應收金額   即時

 完 

更新日期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