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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勝利油氣管道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80)違反《上市規則》,譴責及批評多名前任及現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12年11月2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以下公司及人士:

(1) 勝利油氣管道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1080);譴責該公司的原因是其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

 

 
(2) 該公司執行董事張必壯先生(「張先生」);譴責張先生的原因是其違反其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3) 該公司執行董事韓愛芝女士(「韓女士」);譴責韓女士的原因是其違反《董事承諾》;及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王旭先生(「王先生」,於201289日辭任);譴責王先生的原因是其違反《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批評以下人士:

 

 
(5) 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郭長玉先生(「郭先生」);及

 

 
(6)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霍春勇先生(「霍先生」,於201289辭任),
原因是他們二人違反《董事承諾》。

(張先生、韓女士、王先生、郭先生及霍先生統稱「該等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21030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及該等董事履行《上市規則》及《董事承諾》有關責任的行為。

實況

該公司的股份於20091218日在聯交所上市。其於2009129日刊發的招股章程所載2009財政年度(截至20091231日止年度)的盈利預測為不少於人民幣33,000萬元。該公司於2010416日公布的2009財政年度業績有純利人民幣33,588萬元,符合盈利預測。

自截至2010630日止六個月期間(「中期期間」)的首個月起,相比2009財政年度同期,該公司按《中國公認會計準則》編備的三家主營附屬公司的每月管理賬目(「按月賬目」)一直錄得營業額及純利大幅下跌,而張先生定期收到有關賬目。

2010410

2010410日,截至2010331日止三個月的按月賬目發予張先生。該年度至有關結算日止的營業額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3,940萬元及人民幣440萬元,較2009財政年度同期分別下跌96%93%20103月,該公司接獲主要客戶的通知,預期於2010年第一季度施工的項目將會延遲,或押後至201056月。另外,當時市場的分析師報告估計該公司2010年上半年的純利將為人民幣18,268萬元。

2010421

2010421日,該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刊發有關產能擴充延誤的公告,但並無披露該公司自中期期間起的表現大幅倒退(「4月21日公告」)。一份於2010422日刊發的分析師報告繼續對該公司2010年上半年的盈利估計給予21,000萬港元的穩健預測。但其實當時,一如張先生所知,該公司的業績表現已大幅下滑。

2010510

2010510日,截至2010430日止四個月的按月賬目發予張先生。該年度至有關結算日止的營業額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14,529萬元及人民幣1,837萬元,較2009財政年度同期分別下跌86.36%76.41%。該公司尚未收到任何預期中的項目訂單,有關項目的開展日期仍未落實。

2010610

2010610日,截至2010531日止五個月的按月賬目發予張先生。該年度至有關結算日止的營業額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31,408萬元及人民幣3,810萬元,較2009財政年度同期分別下跌80.64%67.85%。沒有跡象顯示預期中的項目可於中期期間結束前展開。

2010618

2010618日,張先生與該公司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6月份董事會會議」)。會上呈報該集團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備的2010年首季業績(截至2010331日止),顯示營業額及純利分別較2009年第一季度下跌66%47%

張先生亦備有山東勝利鋼管有限公司(「山東勝利」,該公司最主要營運附屬公司,據該公司所指,山東勝利的業績表現可大致代表該集團)的損益表。文件載列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所編備截至2010531日止五個月的實際業績表現及20106月份的估計數字。據此,山東勝利預期2010年上半年營業額和純利分別為人民幣65,600萬元及人民幣8,460萬元,較該公司已刊發2009年中期業績分別下跌63%41%

基於有關資料,在回應其他董事查詢有關2010年上半年業績及是否需要發出盈利警告時,張先生向其他董事表示該集團於中期期間的估計盈利約為人民幣1億元,因此當時毋須發出盈利警告。

2010710

2010710日,截至2010630日止六個月的按月賬目發予張先生。該年度至有關結算日止的營業額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44,337萬元及人民幣4,969萬元,較2009財政年度同期分別下跌75.55%66.82%。另一方面,一份於2010623日刊發的分析師報告估計該公司2010年上半年的純利為人民幣21,700萬元。

2010723

該公司於2010723日收市後刊發盈利警告公告(「盈警公告」),披露該集團中期期間的純利或較2009年上半年下跌約50%,主要是由於中國政府採取宏觀調控,導致中國多個主要國家油氣管道的建築工程延期施工。

於下一交易日(即726日),該公司股份收市價下跌至1.7元,較723日的2.04元下跌約16.7%。成交量為77,521,000股,為過去10個交易日平均數的3.67倍。727日,該公司的股份收市價進一步下跌至1.61元,較723日的2.04元收市價累計下跌21.1%

2010820日,該公司公布2010年中期業績,營業額為人民幣44,969萬元及純利人民幣6,933萬元,較2009年上半年分別減少64.2%52%

上市規則規定

《上市規則》第13.09條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以下任何資料:(a)供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或(b)避免該公司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

13.09條附註11(ii)進一步說明,若該公司的財政狀況或其業務表現又或發行人對本身表現的預期有所轉變,而若市場得悉此等轉變很可能會導致其股價大幅波動,發行人必須立即履行有關責任,不得有誤。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科、該公司及該等董事所提供的書面及口頭資料後,結論如下:

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條

(1) 上文所述按月賬目所反映該集團於中期期間的業務及財務表現大幅倒退為(a)供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該公司狀況所必要的資料;及(b)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該公司股份的買賣及價格,因此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有關表現倒退的程度亦為可導致其股價大幅波動的該公司業務及財務表現的轉變,因此須根據第13.09條附註11(ii)盡快披露,不得延誤。
 

 

(2)

 

該公司刊發公告披露表現倒退的責任早於2010410日出現,當時張先生接獲的2010年第一季度按月賬目顯示,與2009年第一季度同期相比,盈利下跌96%而營業額下跌93%。當時的分析師報告估計該公司中期期間的純利為人民幣18,268萬元。事實上,該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的盈利僅為人民幣445萬元。該公司亦已獲知會預期於20102月施工的項目或會押後至201056月。
 

 

(3) 披露責任亦在以下所有或其中一種情況出現:

 
 

 

(a) 2010421日當天,即該公司刊發421日公告披露有關產能擴充延誤時:該公司有責任披露當時所知的全部股價敏感資料,包括該公司於中期期間的表現大幅倒退; 
 

 

 

 

(b) 2010421日後不久,即麥格理在考慮421日公告後於2010422日發出的分析師報告,仍對中期期間的盈利估計給予21,000萬港元的穩健預測時;
 

 

 

 

(c) 2010510日,即張先生接獲4月份按月賬目時:賬目顯示該年度至有關結算日止的營業額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14,528萬元及人民幣1,836萬元,較2009財政年度同期分別下跌86%76%;以及該公司並無接獲預期項目的管道和服務供應訂單;
 

 

(d) 2010610日,即張先生獲提供5月份按月賬目時:賬目顯示該公司的財務/業務表現並無改善,該年度至有關結算日止的營業額及純利,較2009財政年度同期分別減少80%67%;並無跡象顯示任何預期中的項目會於20106月展開,亦無理據預期20106月份的表現會有所改善,以至2010年上半年的業績即使不及2009年上半年,亦可達到相若的業績水平;
(e) 2010618日,即該集團呈報2010年第一季度的業績(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所編備)時:報告顯示營業額及盈利分別下跌66%47%;及2010年上半年估計營業額及盈利分別較2009年上半年業績下跌63%41%;或
(f) 2010710日,即張先生獲提供6月份按月賬目時:賬目顯示該年度至有關結算日止的營業額及純利,較2009財政年度同期分別下跌75%66%
 

 

(4) 該公司於2010723日刊發盈警公告並無遵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及「不得有誤」的規定。因此,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第13.09條附註11(ii)
 

 

內部監控不足
(5) 上市委員會認為,該公司的內部監控(在相關時間及目前)或有不足,而其效能亦不足以確保該公司符合《上市規則》。
 

 

張先生違反《董事承諾》
(6) 上市委員會裁定,張先生違反其《董事承諾》,沒有盡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張先生是唯一一位獲傳閱按月賬目的董事。鑑於張先生可從獲發的按月賬目實際知悉該公司的財務及業務表現,張先生有明確責任密切及審慎監察該公司的業務及財務表現,以考慮及評估該公司在《上市規則》第13.09條規定之下的責任,並將事宜提呈予董事會考慮。
 

 

(7) 上市委員會認為,於中期期間,特別是自2010410日收到20103月份的按月賬目起,審慎的董事運用其身份「盡力」行事應指:
 
(a) 將業務及財務表現大幅倒退情況提呈董事會,使董事會討論該公司的經營及表現事宜以及表現倒退所產生的任何遵守《上市規則》事宜;
 
(b) 積極自行或促使該公司與客戶洽談預期中的項目,知會董事會有關進度,並與董事會討論有關事宜可能對該公司中期期間及2010財政年度表現的影響以及所產生的任何遵守《上市規則》事宜;
 
(c) 6月份董事會會議之前或之後向其他董事提供更多其擁有有關估計2010年上半年盈利為人民幣1億元的資料詳情,使其他董事可於會議上或之後就是否需要發出盈警公告作出知情的評估;
 
(d) 6月份董事會會議後繼續讓其他董事得悉該公司的業務表現,使董事會能就是否需要發出盈警公告作出知情的評估;
  
(e) 2010618日後不久採取行動以核實估計的2010年上半年業績,安排迅速編備2010年上半年業績,並與其他董事跟進、檢討及討論是否需發出盈警公告;及
 
(f) 就該公司2010年上半年的表現變動所產生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條的披露責任事宜,促使該公司盡早諮詢聯交所及/或專業顧問,而不是直至20107月中才向其合規顧問及法律顧問尋求意見。
 
(8) 沒有文件或證據顯示張先生採取過上述任何行動,其行為亦與盡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不符。 
 

 

韓女士及王先生違反《董事承諾》
(9) 上市委員會裁定,韓女士及王先生違反其《董事承諾》,沒有盡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王先生及韓女士定期於非正式管理層會議獲張先生提供有關該公司業務及財務表現的資料。因此,兩人同樣獲悉該公司的業務及財務表現大幅倒退,儘管可能較張先生遲。王先生亦獲悉預期中的項目會延遲,並通知張先生及韓女士。
 
(10) 上市委員會認為,於中期期間,特別是自20103月獲通知三個項目將延遲起,審慎的董事運用其身份「盡力」行事應指:
 
(a) 採取行動以確定該公司於中期期間的業務及財務表現會否可能受或已經受預期中項目的延誤所影響,以及會否就此產生任何需履行的遵守《上市規則》事宜;
 
(b) 採取上文7(a)(b)(d)(e)(f)段所述的同樣行動。
(11) 沒有文件或證據顯示韓女士及王先生採取過上述任何行動,兩人的行為亦與盡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不符。

 

郭先生及霍先生違反《董事承諾》
(12) 上市委員會裁定,郭先生及霍先生違反其《董事承諾》,沒有盡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郭先生及霍先生並無參與該公司的日常運作,亦無獲傳閱按月賬目。兩人並無出席6月份董事會會議。他們於2010723日獲悉該公司表現下滑。
  
(13) 上市委員會認為,審慎的董事運用其身份「盡力」行事應指:
 
(a) 向董事會查詢及與其討論6月份董事會會議上所商討事項有否涉及任何合規事宜;主動確保其獲提供該公司經營及管理的最新情況;
 
(b) 作為董事會成員(霍先生更為審核委員會成員),確保其獲悉該公司業務表現的整體概況;及
 
(c) 採取上文7(e)(f)段所述的同樣行動。
(14) 沒有文件或證據顯示郭先生及霍先生採取過上述任何行動,兩人的行為亦與盡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不符。
 
引起監管機構關注的行為
香港證券市場以披露為本。投資者及股東依賴公眾資料作出投資決定。上市發行人及時披露有關其財務表現的資料對股東及投資者作出知情投資決定至關重要。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的行為強烈反對,特別關注到以下情況:
 
(1) 該公司於20091218日在聯交所上市。自2010年初起,按月賬目已呈報該公司業務及財務業績出現大幅倒退。中期期間按月賬目所示營業額及純利較2009財政年度同期分別下跌75-98%62-98%。此乃重大及持續的變動。
 
(2) 20101月至4月刊發的分析師報告均預測中期期間表現強勁。儘管421日公告披露產能擴充有所延誤,其後刊發的分析師報告繼續預測該公司中期期間表現良好。
 
(3) 該公司於20104月前已有資料顯示其中期期間的表現將大幅低於市場預期,當時市場仍未獲悉。該公司亦已知道原預期於中期期間施工並會產生重大收益的項目經已押後,亦仍未有估計施工日期。
  
(4) 於中期期間,多家投資公司密切追蹤該公司的表現,經常刊發評論預期該公司於2010財政年度的表現報告。倘該公司有監察其股價及市場流傳有關該公司的任何新聞、評論或報道,應已清楚其業績表現大幅低於市場預期。
 
(5) 該公司於中期期間亦經常與投資公司舉行簡報會及會議,有充裕機會糾正市場對其整體業務趨勢的錯覺,但並無如此行事。該公司發出的訊息為對管道的需求仍然強勁,公司業績表現沒有變化。
 
(6) 2010723日刊發的盈警公告,應早於2010410日或之後不久公布,期間延誤長達15周。於2010410日至723日期間買賣該公司股份的投資者及股東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交易。該公司沒有披露其於中期期間的業務或財務表現出現大幅倒退,這損害了這些投資者及股東的利益。
  

張先生、王先生及韓女士違反《董事承諾》的情況嚴重,應予公開制裁。三人於中期期間所有關鍵時刻獲悉該公司的表現倒退,卻未有確保該公司及時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發出公告通知市場有關消息。

郭先生及霍先生並無積極確保本身獲悉該公司業務表現的整體概況,沒有查詢於6月份董事會會議上所討論的事宜,也沒有考慮及與董事會討論所獲得的資料可能產生的任何遵守《上市規則》事宜。他們各自違反《董事承諾》的程度同樣嚴重,應予公開制裁,惟由於對公司營運的角色不同,兩人的責任程度較三位執行董事為輕。

上市委員會認為須就有關違規行為發出指令,以確保該公司及董事獲外界專業顧問提供有關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條的意見及協助,以及令董事接受有關企業管治事宜的培訓。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並總結違規情況嚴重,上市委員會作出下列制裁:
(1) 譴責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條;
(2) 譴責張先生、韓女士及王先生各自違反《董事承諾》;及
(3) 批評郭先生及霍先生各自違反《董事承諾》。
此外,上市委員會作出以下指令:
(1) 該公司:
(a) 須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兩星期內,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顧問」),對該公司的內部監控進行全面檢討並給予改善建議,以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條;以及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兩個月內,向上市科提供顧問載有相關建議的書面報告。該公司須於委聘顧問前向上市科提交其所建議的聘用顧問的職責範圍供其給予意見;
   
(b) 須在其後兩個月內,向上市科提交顧問就該公司全面執行其建議情況的書面報告;及
 
(c) 須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兩星期內,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並持續聘用兩年,作為其遵守《上市規則》的顧問(「合規顧問」)。該公司須於委聘合規顧問前向上市科提交其所建議的聘用合規顧問的職責範圍供其給予意見。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負責。
  
(2) 現時仍為該公司董事的張先生、韓女士及郭先生須各自參加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課程機構所提供涵蓋8個核心課題的24小時培訓及4小時持續責任培訓。有關培訓須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180日內完成。該公司須於相關董事完成培訓後兩星期內,向上市科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有關董事全面遵守此項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3) 現時已非該公司董事的王先生及霍先生日後再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時,其先決條件是必須修讀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課程機構所提供涵蓋8個核心課題的24小時培訓及4小時持續責任培訓,並於任何委任生效日期前完成,屆時這些董事須應上市科的要求各自向上市科提供有關其全面遵守此項培訓規定而令上市科滿意的證明。
 
(4) 該公司須於每次完成上文第(1)(2)段所述的每項指令後一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根據本規定刊發的最後一份公告須確認已履行上文第(1)(2)段所述全部指令。
 
(5) 該公司須向上市科提交有關上文第(4)段所述公告的擬稿,並僅可在上市科確認再無其他意見後刊發公告。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和涉及批評的公開聲明僅適用於該公司及上述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