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上市委員會批評暢豐車橋(中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39)及數名現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14年7月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Exchange")

除另有說明外,本新聞稿所述的《上市規則》第13.09條概指關鍵時刻至20121231日生效的規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批評:

(1) 暢豐車橋(中國)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1039)違反(a)《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1)條(該條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公布以下資料:(i)供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ii)避免發行人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及(b) 《上市規則》第3A.23(1)條(該條規定發行人於所界定的指定期間內刊發任何受規管的公告前必須及時諮詢及(如需要)徵詢其合規顧問的意見)。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批評下列該公司現任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

(2) 王桂模先生(「王先生」,執行董事);
(3) 賴鳳彩先生(「賴先生」,執行董事);
(4) 胡靜女士(「胡女士」,執行董事);及
(5) 董穎女士(「董女士」,非執行董事);

原因是他們各自違反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沒有盡其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上述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合稱「有關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4429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其中包括)該公司及有關董事可能違反《上市規則》及《承諾》所載的責任。

實況

該公司及其業務

該公司於2010924日在聯交所上市。該公司上市後至2012427日期間,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建銀國際」)為該公司合規顧問。

該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該集團」)於關鍵時刻以至現時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製造及銷售重型卡車和中型卡車的橋總成及車橋零部件,以及提供售後服務。其於2010年財政年度(「2010年財政年度」)錄得重大的業務增長,純利為人民幣2.857億元。上市招股章程及2010年財政年度的年報均顯示管理層對該公司的未來業務表現感到樂觀。

擬備管理賬目及表現預測

該集團的綜合每月管理賬目(「每月賬目」)均於下一個月首15日內擬備。財務部主管會親身向王先生(主席)、賴先生(行政總裁)及陳偉盛先生(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財務總監」)(合稱「管理層」)及以電郵向董女士發送每月賬目。他們會就該公司的表現作出即時討論,一般為每月一次。儘管胡女士(作為執行董事)並無收到每月賬目亦無參與討論,她會與其丈夫(王先生)及賴先生定期討論該公司的表現,他們認為此舉更為有效。

該公司其他董事並無收到任何每月賬目(此做法於201241日後有所轉變),亦無獲知會該集團的每月財務表現。

該公司於每個財政年度初擬備年度預算預測。2011年財政年度(「2011年財政年度」)的原訂預算於2011218日的董事會會議獲批准。

2011721日的盈利警告公告(「中期盈警公告」)

2011721日開市前,該公司刊發中期盈警公告,表示預期截至2011630日止首六個月(「2011年上半年」)的純利較2010年同期(「2010年上半年」)下滑,主要是由於2011年上半年其產品市場疲弱導致銷量下跌。當日該公司股價由3.15元下跌至全日低位2.39元(即24%跌幅)收市。成交量增至1,740萬股,為過去10天平均每日成交量的28.8倍。

建銀國際要求提供每月賬目

2011817日,財務總監收到建銀國際要求定期收取每月賬目以作審閱的電郵後向賴先生作口頭匯報。然而,賴先生當時專注於完成2011年上半年業績公告,故並無即時安排財務部主管跟進該要求。按建銀國際所述,他們是因為該公司刊發中期盈警公告而提出該要求,並曾透過電話向財務總監跟進提出相同要求。

2011年上半年的業績公告(「2011年上半年業績」)

2011830日,該公司刊發2011年上半年業績,顯示較2010年上半年錄得財務倒退,包括收入下跌19.3%、毛利下跌17.8%以及銷售及分銷成本增加21.5%,導致純利下跌21.1%至人民幣1.164億元。

業績另顯示,儘管毛利減少17.8%(由人民幣2.241億元減至人民幣1.842億元),毛利率穩定維持在32.9%2010年上半年:32.3%),因為成功將成本的增幅轉嫁予客戶。

貿易應收款項方面,該公司表示由於提供信貸安排,應收款項由去年的人民幣3.905億元增至人民幣5.691億元。平均週轉天數亦由前一年的103日增至2011年上半年的156日。

然而,前景方面,該公司只非常概括地表示該集團會力爭於中國車橋行業鞏固其領先地位。

分析師報告

201195日,Daiwa Securities Capital Markets Co. Ltd.就該公司2011年上半年業績刊發分析師報告(「分析師報告」),指該集團2011年上半年的財務表現遠遜於預期。基於2011年上半年業績,該行預期該公司2011年財政年度的收入及純利分別僅為人民幣10.13億元及人民幣1.65億元,即較2010年財政年度少23.2%42.2%,毛利率維持在30.7%

經修訂預算

基於中期盈警公告及2011年上半年業績,董事會要求管理層修改原訂預算,以評估2011年第四季(「2011年第四季」)的業務盈利能力。

2011922日,管理層擬備經修訂的預算(「經修訂預算」)。雖然修訂於9月才完成,但所涉範圍涵蓋7月至12月(「2011年下半年」)。修訂於完成當日即轉發予董事會:

table1c

2011年下半年的每月賬目

下表載列每月賬目的主要項目(201171日起的累計業績)。管理層及董女士先後於20111111日及1212日收到201110月及11月的每月賬目。 

table2c

2012113日,管理層及董女士收到201112月的每月賬目及2011年財政年度的綜合管理賬目(「2011年財政年度賬目」)。

2012131日,經修訂的2011年財政年度賬目完成並傳送予該公司核數師。翌日管理層即與核數師會面。核數師對是否可收回應收款項提出關注。他們討論是否需要為貿易應收款項作出撥備。然而,該公司需要更多時間評估有關金額。

2012210日的董事會會議

2012210日,董事會首次討論經修訂的2011年財政年度賬目,並認為可能需要發出盈利警告公告。董事會亦獲悉貿易應收款項的收回比率「出乎意料地低」,至20111231日尚未收回的總餘額為人民幣5.32億元(其中人民幣2.4億元的賬齡逾180日)。儘管並無提出貿易應收款項的撥備金額,董事會預期到20123月時貿易應收款項整體金額將會減少。同日該公司亦曾口頭諮詢其法律顧問盛德律師事務所。

貿易應收款項撥備初步評估(「減值虧損」)

2012224日,財務總監初步評估減值虧損為人民幣6,724萬元(經賴先生審閱),並向核數師提供該數字。

20122月底,該公司再次口頭諮詢盛德律師事務所。

2012228日,建銀國際就刊發2011年財政年度業績公告(「2011年財政年度業績」)的時間表接觸該公司。該公司並無藉此機會通知建銀國際其有意刊發盈利警告公告。

截至2012229日,該公司收回根據初步評估建議作減值的另一筆人民幣623萬元應收款項。於2012224日初步評估撥備金額因而由人民幣6,724萬元減至人民幣6,101萬元。

擬備盈利警告公告

該公司於201231日開始擬備盈利警告公告,惟尚待減值虧損金額落實(該金額最終於2012314日定案)。

2012315日晚,財務總監通知建銀國際該公司決定刊發盈利警告公告,並向其解釋箇中原因。財務總監向建銀國際提供公告擬稿供其給予意見。

盈利警告公告

2012316日上午753分,該公司刊發盈利警告公告(「盈警公告」),指其2011年財政年度的純利較2010年財政年度大幅下滑,原因是:(a)中型及重型卡車市場疲弱,導致產品銷售下跌;(b)產品單位售價下調;及(c)貿易應收款項撥備增加。該公司當日股價由1.33元下跌約24%至低位1.01元,收市下跌22.5%1.03元。成交量達6,160萬股,為過去10天平均每日成交量的3.29倍。

2011年財政年度業績

2012330日收市後,該公司刊發2011年財政年度業績,財務表現顯示較2010年財政年度大幅倒退,包括(a)純利由人民幣2.857億元減少79.1%至人民幣5,960萬元;(b)收入由人民幣13.187億元減少30.2%至人民幣9.207億元;(c)毛利由人民幣4.393億元減少42.6%至人民幣2.521億元,導致毛利率由33.3%減至27.4%(d)銷售及分銷開支、行政開支及融資成本合計由人民幣9,340萬元增加24%至人民幣1.158億元;及(e)減值虧損為人民幣4,870萬元(2010年財政年度為零)。於下一交易日(201242日),股價由0.8元跌1.25%0.79元收市。成交量357萬股,為過去10天平均每日成交量約0.51倍。

《上市規則》規定

《上市規則》第13.09(1)

13.09(1)條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以下任何資料:(a)供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 (b)避免發行人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

13.09條附註11(ii)進一步說明,若據董事所知該公司的財政狀況或其業務表現又或該公司對本身表現的預期有所轉變,而若市場得悉此等轉變很可能會導致其股價大幅波動,發行人必須立即履行有關責任,不得有誤。

《上市規則》第3A.23(1)

根據第3A.23(1)條,發行人於所界定的指定期間(首次上市日期起計至刊發首個完整年度業績止)內刊發任何受規管的公告前必須及時諮詢及(如需要)徵詢合規顧問的意見。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了上市部、該公司及有關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就違規事項作出結論如下: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

該公司本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公告,披露有關2011年下半年財務表現大幅倒退,但並無如此行事,因而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

公開資料

2011年財政年度為該公司2010924日上市後首份完整年度財務業績。2010年財政年度的年報仍然對2011年財政年度的業務前景滿懷憧憬。中期盈警公告、2011年上半年業績以至該公司2011年上半年的中期報告概無提述該公司經已實施或即將實施單位售價下調而可能進一步影響其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表現。

儘管2011年上半年的純利較2010年上半年減少21.1%,該公司仍錄得盈利人民幣1.164億元。2011年上半年的收入、毛利及純利全部均不少於2010年財政年度相應數字的40%。毛利率亦只下跌少於1%

投資大眾雖也可能預期導致2011年上半年倒退的原因會持續至2011年下半年,但在無進一步更新資料下,理應不致預期2011年下半年業績會大幅偏離2011年上半年。

2011年下半年該集團財務表現大幅倒退並非市場預期之內

該集團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表現大幅倒退:收入(人民幣3.605億元)僅為2010年財政年度(人民幣13.187億元)的27.3%、毛利僅為2010年財政年度的15.4%,導致毛利率急挫至18.8%;扣除多項成本及開支後,2011年下半年整體淨虧損為人民幣806萬元(已無計算減值虧損,不然虧損金額更大)。

該公司錄得2011年上半年的純利為人民幣1.164億元,但於2011年下半年產生虧損人民幣5,680萬元(包括減值虧損)或人民幣806萬元(不包括減值虧損)。2011年財政年度的純利因此只有人民幣5,960萬元(包括減值虧損)或人民幣1.083億元(不包括減值虧損),在兩個情況下均少於2011年上半年(人民幣1.164億元)。業績遜於分析師報告的估算:收入為-9.1%,純利為-63.9%(包括減值虧損)或-34.3%(不包括減值虧損)。

該公司於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表現倒退情況嚴重,超出市場按關鍵時刻的公開資料所產生的預期。

在欠缺適時警告及必要的關鍵資料下,市場合理預期為該公司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表現當不會過份偏離2011年上半年業績。

盈警公告刊發後市場的激烈反應(從該公司2012316日股份成交大幅變動可見),印證上市委員會裁定該等資料(基於盈警公告所載原因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業績進一步大幅倒退,即便不知悉確切數字及已刊發中期盈警公告)為股價敏感資料,並不合符市場預期。

業績倒退為《上市規則》第13.09(1)條規定的須予披露事項

上市委員會因此裁定2011年下半年業績進一步大幅倒退為第13.09(1)條規定的須予披露事項。

《上市規則》第13.09(1)條的責任何時產生

上市委員會注意到以下事項,並裁定該公司的披露責任於或最遲應於2012113日前產生。該集團的財務表現於2011年下半年大幅倒退,即使尚未計及減值虧損。該公司因此有責任披露相關的財務表現進一步大幅倒退。

1. 20111111日:當管理層及董女士收到201110月的每月賬目時:
 
(i) 20117月至10月,該集團只錄得累計純利人民幣478萬元,只為2011年上半年純利(人民幣1.164億元)的4.1%或該集團2011年上半年平均每月純利(人民幣1,940萬元)的24.6%
 
(ii) 201110月錄得每月淨虧損人民幣170萬元;
  
(iii) 毛利率持續下跌四個月,由2011年上半年的32.9%減至201110月的27.7%;及
  
(iv) 該集團2011年截至10月止的純利(人民幣1.212億元)仍遠低於經修訂預算(人民幣1.457億元),只有該集團前一年純利(人民幣2.857億元)約42.4%。因此,該集團不大可能於隨後兩個月內追回差額。
  
2. 20111212日:當管理層及董女士獲發201111月每月賬目時。該月錄得淨虧損人民幣223萬元,是連續第二個月錄得每月淨虧損。該集團20117月至11月的累計純利為人民幣255萬元,僅為2011年上半年純利的2.2%2011年截至11月止的純利(人民幣1.19億元)僅為該集團2010年財政年度純利約41.7%。截至該月止的實際業務表現與經修訂預算之間的差額亦已擴大。20119月及10日所收到的貿易應收款項分別為人民幣7,370萬元及人民幣4,540萬元,遠低於本身的目標(10月:人民幣1.56億元;11月;人民幣1.475億元(於2011101日修訂至人民幣1億元))。
 
3. 2012113日:當管理層及董女士獲發2011年財政年度賬目時。賬目顯示純利為人民幣1.236億元(在欠缺減值虧損的暫定數字下)。
  
4. 2012210日:當董事會首次討論經修訂的2011年財政年度賬目,並認為可能需要刊發盈利警告公告時。經修訂的2011年財政年度賬目顯示(其中包括),在獲得減值虧損數字前,收入下跌30.9%;毛利下跌45.1%;及純利下跌62.6%(至人民幣1.068億元)。董事會亦得悉貿易應收款項的收回比率「出乎意料地低」。
  
5. 2012224日:當初步評估減值虧損金額(人民幣6,724萬元)時。若經修訂的2011年財政年度賬目計入此初步數字,該公司應錄得純利約人民幣3,960萬元,僅為2010年財政年度相應數字約13.8%
  
6. 20122月底:當該公司再次諮詢盛德律師事務所時。即使並無計算減值虧損,該集團2011年財政年度的純利只有人民幣1.068億元,較2010年財政年度少62.6%,減值虧損只會擴大盈利的下跌幅度。
  
7. 201231日:當該公司開始擬備盈警公告擬稿時。董事會已知悉(a)初步評估減值虧損(人民幣6,724萬元)的結果只會擴大該集團的盈利下跌幅度;(b) 20119月至20122月期間收取貿易應收款項的進展及難度;(c)盛德律師事務所於2012210日及2月底的法律意見;及(d)盈警公告並無指明減值虧損的數字,只表示預期2011年財政年度業績會較2010年財政年度大幅下滑。

儘管該公司先於2012210日及再於2月底諮詢盛德律師事務所並獲相應建議,該公司並無向盛德律師事務所提供任何財務資料,例如每月賬目或2011年財政年度賬目(或經修訂版本),以取得意見。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3A.23(1)

由於盈警公告於指定期間發出,該公司本須在刊發盈警公告前及時諮詢其合規顧問建銀國際,但並無如此行事,因而違反《上市規則》第3A.23(1)條。

董事會最先於2012210日認為可能需要刊發盈利警告公告。該公司遂於當日及其後再於20122月底就發出有關公告諮詢盛德律師事務所。2012228日,建銀國際就刊發2011年財政年度業績的時間表接觸該公司。該公司並無借機向建銀國際諮詢或徵詢意見。

儘管該公司於201231日開始擬備盈警公告,其並無諮詢建銀國際直至2012315日晚,而盈警公告已定於第二天早上刊發。該公司於2012315日採取的行動無論如何算不上「及時」,特別是當建銀國際並無參與擬備盈警公告,事前亦無定期獲知會該公司的財務表現。

儘管該公司自2012210日起曾兩度諮詢盛德律師事務所,惟向法律顧問進行諮詢並無免除該公司根據第3A.23(1)條須諮詢建銀國際的責任。

有關董事違反《承諾》 ─ 關於《上市規則》13.09(1)

上市委員會裁定有關董事違反其《承諾》。

在關鍵時刻,執行董事負責該公司的日常管理及運作。雖然非執行董事並非負責日常業務運作,但亦參與監察每月業務表現。有關董事清楚該公司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倒退(於每月賬目中反映)。他們有清晰的責任:(a)密切及審慎監察該公司的業務及財務表現;(b)考慮及評估該公司根據第13.09(1)條的責任;(c)將問題上報董事會審議;及(d)如有必要,促使該公司適時諮詢外聘專業顧問(包括建銀國際)及/或聯交所,確保該公司符合第13.09(1)條的要求。

20111111日接獲201110月的每月賬目起,按「盡其所能」原則,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原須:
1. 2012210日董事會會議前向董事會匯報有關貿易應收款項的收回進度欠佳; 
 
2. 2012113日或稍後時間將2011年下半年財務進一步大幅倒退及2011年財政年度賬目(他們於2012113日首度獲發有關資料)上報全體董事會,供其考慮及討論遵守《上市規則》規定的影響及合規事宜;
 
3. 促使該公司於2012210日前就有關財務倒退對其遵守第13.09條的責任諮詢外聘專業顧問(包括建銀國際)或聯交所;及
 
4. 採取行動促使該公司更早根據第13.09(1)條刊發盈警公告作出披露。
賴先生(作為行政總裁)在無合理理據下,未有跟進或答應建銀國際於2011817日所提出要求,向其提供每月賬目以監察該集團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狀況。

有關董事違反《承諾》 ─ 關於《上市規則》3A.23(1)

儘管有充足的機會,有關董事並無促使該公司就刊發盈警公告根據第3A.23(1)條諮詢或徵詢建銀國際的意見,直至2012315日晚當其決定於2012316日開市前刊發盈警公告時。

上市委員會裁定有關董事亦未有盡其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守第3A.23(1)條。

監管上關注事項

香港的證券市場是一個以披露為本的市場。投資者及股東均靠公開資料作投資決定,上市發行人及時披露與其財務表現的相關資料,對股東及投資者在掌握有關資料下作出投資決定非常重要。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按每月賬目及2011年財政年度賬目(及經修訂版本),2011年下半年間又或年結後不久均可發現以下顯示進一步大幅倒退的訊號,此等訊號重大而明顯,但盈警公告卻到2012316日才發出:
 
(a) 2011年下半年收入(-35.7%)及毛利(-63.2%)相比2011年上半年的下跌趨勢,導致2011年下半年錄得淨虧損人民幣806萬元,相對於2011年上半年純利人民幣1.164億元;
 
(b) 2011年截至10月、11月及12月止的純利持續遠低於經修訂預算、分析師報告估算及2010年財政年度實際數字;
 
(c) 貿易應收款項收回進度(於20111231日須收回人民幣5.32億元,其中人民幣2.4億元的賬齡逾180日)(2010年的平均信貸期僅為103日);及
 
(d) 2011年下半年財務倒退顯示該集團的核心業務大幅倒退,即使尚未計及減值虧損。
 
2. 該公司當時為新上市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正值須聘任合規顧問(該公司聘任了建銀國際)的預設指定時間。
 
 
3. 建銀國際主動要求該公司提供2011年下半年的每月賬目供其審閱,但該公司並無提供有關資料。
 
4. 延誤披露2011年下半年進一步大幅倒退最少有2個月零3日。
 
5. 於延誤期間,有關董事曾有多次機會可採取行動通知股東及投資者或建銀國際,但他們並無如此行事。
 
6. 於披露責任首次產生(於或不遲於2012113日)至刊發盈警公告(2012316日)期間,該公司股份一直如常交易。於該期間買賣該公司股份的股東/投資者並非在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因為他們並不知悉該公司的真正財務狀況。
7. 有關董事在此事宜中所作行為及欠缺行動,顯示他們共同及個別嚴重失職:不理解該公司的責任及其個人在審慎履行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所需採取的行動。上市委員會認為有關董事違反其《承諾》。
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員會已參閱於2013913日起採納的新紀律程序所附的「關於紀律委員會及覆核委員會釐定所施加的制裁及指令的原則及因素的聲明」。上市委員會在考慮適當的制裁決定時,尤其注意以下因素:

1. 違規的性質及嚴重性;
 
2. 導致違規所作行為的情況及方式;
 
3. 有關董事的行為;
 
4. 違規對投資者造成的市場影響;
 
5. 所維持的內部監控;
 
6. 該公司及有關董事過往合規紀錄清白;及
 
7. 延誤披露時間。

上市委員會裁定了上述的違規事項後,認為違規情況嚴重,經考慮上述因素後,決定:

(1) 批評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3A.23(1)條;及
 
(2) 批評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王先生、賴先生、胡女士及董女士各自違反其《承諾》。

上市委員會並指令如下:

(3) 該公司須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委聘一名令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合規顧問」)(定義見《上市規則》第三A章,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或註冊可進行第六類受規管活動的實體,以及其牌照或註冊證書准許其進行保薦人工作),於往後兩年持續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提供意見。該公司須在委聘合規顧問前向上市部呈交聘約的建議職責範圍供其給予意見。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負責。委任合規顧問後,如於委聘期間出現任何必要變動或有關合規顧問委聘指令的管理及運作產生任何行政事宜,必須通知上市部作考慮及批准。上市部會將任何須關注事宜轉介予上市委員會決定。
 
 
(4) 合規顧問的建議職責範圍須包括(但不限於)規定合規顧問於兩年委聘期間的職責及責任之一為獲通知並出席該公司的每個董事會會議,並積極就遵守《上市規則》事宜向該公司及其董事提出建議。
  
(5) 合規顧問獲該公司委聘的兩年期間,該公司須:
 
(a) 向合規顧問提供所有董事會會議通知及於董事會會議提呈及/或審議的所有文件;及
  
(b) 向上市部提交經全體董事簽署的半年書面報告,確認(i)該公司已向合規顧問提供所有董事會會議通知及於該等董事會會議提呈或審議的所有文件;(ii)合規顧問於該期間已出席該公司的所有董事會會議;及(iii)該公司已保留合規顧問向其提供的意見以及其收到有關意見後所採取確保遵守《上市規則》的行動的書面紀錄。有關報告須於委聘合規顧問開始日期起計每六個月期間結束後兩星期內提交。合規顧問須就該公司關於上文(ii)的半年報告以書面簽署確認。
 
 
(6) 合規顧問於獲委聘的兩年期間須:
 
 
(a) 如上文(3)所述積極參與有關商議,並在該公司提供其諮詢合規顧問的證明同時向上市部提供相關證明;及
 
(b) 向上市部提供經該公司全體董事簽署的半年書面報告,載列其根據《上市規則》第3A.24條履行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職責的詳情及證明。有關報告須於委聘合規顧問開始日期起計每六個月期間結束後兩星期內提交。
 
(7) 各執行董事須各自(a)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150日內,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責任及企業管治事宜24小時的培訓,當中包括4小時有關(i)現行《上市規則》第13.09條合規事宜以及(ii)《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內幕消息披露條文(兩者均於201311日生效)的培訓;及(b)於培訓完成後兩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培訓機構發出的培訓合規證書。
 
(8) 該公司須於每次完成上文第(3)(5)(7)段所述的每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按此規定刊發的最後一份公告須確認已履行上文第(3)(5)(7)段所述全部指令。該公司須在刊發公告前向上市部呈交有關公告擬稿供其給予意見,並須待上市部確定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上市委員會認為董女士熟識《上市規則》,因此決定不對其施加培訓指令。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該公司及上述的有關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