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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上市委員會譴責豪特保健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880)及數名現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14年7月2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Exchange")

本新聞稿所述的《上市規則》第13.09(1)條概指於關鍵時刻至20121231日生效的規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豪特保健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6880)違反以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 未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截至2012331日止財政年度下半年(「2012年度下半年」)財務表現的大幅倒退(「首次倒退」),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
(2) 未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截至2013331日止財政年度上半年(「2013年度上半年」)財務表現的大幅倒退(「第二次倒退」),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及
(3) 未有就該公司截至2012331日止財政年度(「2012財政年度」)的業績偏離其2011121日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對2012年財政年度不少於5,080萬元的盈利預測(「盈利預測」)一事(「偏離事件」)及時諮詢其合規顧問的意見,違反《上市規則》第3A.23(3)條。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譴責該公司下列現任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統稱「核心董事」)各自違反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

(1) 葉治成先生(該公司主席);
(2) 葉志禮先生(該公司行政總裁);
(3) 葉志偉先生;及
(4) 葉自強先生(於關鍵時刻為非執行董事,20131125日調任執行董事)

指他們沒有盡其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述《上市規則》第13.09(1) 3A.23(3)條。

上市部的違規指控

首次倒退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 13.09(1)

該公司於20111213日上市後不久,於2012617日公布2012財政年度全年業績(「2012年度業績」),錄得收益2.457億元,毛利1.634億元及純利1,524.7萬元,與上一個財政年度比較,分別增加17.3%11.5%及減少59%。在2012年度下半年,該公司錄得收益1.275億元,毛利8,350萬元及純利260萬元。2012財政年度純利1,524.7萬元大幅偏離盈利預測。

201112月起的集團每月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每月綜合賬目」)所反映的首次倒退並非公開資料,是出乎市場預期之外,亦是《上市規則》第13.09(1)(a)(c)條範圍內的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1)條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這是因為這些賬目所反映的集團財務表現並不符合集團先前的財務表現,以及招股章程及該公司2012財政年度上半年(「2012年度上半年」)中期報告中披露有關集團業務及展望的正面前景。2012年度業績遜於20121月某分析員報告中的估計收益3.265億元及純利5,120萬元。該公司亦落後於盈利預測約70%

首次倒退亦顯示該公司業務及財務表現出現轉變,很可能導致股價大幅波動,這情況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附註11(ii)必須予以披露,不得有誤。2012316日(星期五)對2012年度業績發出盈警公告(「盈警公告」)及2012318日(星期日)刊發載有額外資料的澄清公告後,市場反應甚差。該公司2012319日收市價下跌18.8%及成交量大增(過去10天平均數的14.5倍),都可清楚顯示有關首次倒退的資料是股價敏感資料。

上市部指稱該公司未有按規定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公告披露首次倒退,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

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1)條的責任何時產生

2012年度下半年整段期間及之後,核心董事一直定期收到有關集團財務表現的明確及具體資料,包括每月管理賬目或每月綜合賬目、201112月至20122月的每月收益監測工作表(比較年度初起計的收益與的盈利預測備忘錄(該公司上市前向聯交所呈交)中所載收益)以及香港、中國和澳門(2012曆年)的零售收益月報,均可持續和定期監察該公司的財務表現。

上市部指稱,該公司的披露責任是於2012213日或之後不久,當核心董事首次傳閱201112月的初步每月綜合賬目(附帶2011財政年度比較數字)時出現。該等賬目顯示年度初起計的收益為1.805億元,年度初起計的純利為410萬元。

雖然該等賬目內沒有顯示,但核心董事亦可自行計算出若干資料,當中包括:(a)年度初起計的純利較盈利預測備忘錄及2011財政年度的數字低87%,儘管根據該公司所稱集團一般錄得較高收益的三個月(11月至1月)中有兩個月已過;(b) 截至20111231日止三個月(「2012年度第三季」)出現淨虧損830萬元(2012年度第二季(即截至2011930日止三個月):盈利120萬元),顯然遜於盈利預測備忘錄中1,610萬元的數字,而且與2012年度第二季比較,下跌801.8%,及與截至2011630日止三個月比較,下跌155.5% (c) 該公司於201112錄得淨虧損850萬元(201111月:淨虧損430萬元);及 (d) 201111月起利潤率下降5.8%(由8.1%降至2.3%)。

2012213日,即使該公司達到盈利預測備忘錄所載2012財政年度最後一季的目標收益及純利,2012財政年度的估計收益及估計純利將分別為2.905億元及2,440萬元,較盈利預測備忘錄中的相關數字分別低15%52%

上市科指出,披露責任或可在以下日期或之後不久出現:

2012223:當核心董事收到201112月的每月綜合賬目,賬目清楚顯示收益及純利出現5,070萬元及2,640萬元差額時(分別較盈利預測備忘錄的預測數字低22%87%)。他們亦收到20121月的每月收益監測工作表,該表顯示收益尚差6,340萬元(未就公司內部交易作出調整)。此外,該三名執行董事當時亦認為集團未必能夠在2012財政年度餘下時間追回與預測數字相比的差額。

201232:當20121月的每月收益監測工作表提交董事會討論,而該公司的合規顧問國泰君安融資有限公司(「國泰君安」)首次獲有關首次倒退之事時。董事會(一名董事缺席)與黃先生(當時的集團財務總監兼該公司聯席公司秘書)及該公司的專業顧問(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核數師和法律顧問)曾召開電話會議,討論集團截至20122月財務數據的編制事宜,以及編制和發布盈警公告的時間表。此外,20122月底,當時該三名執行董事預期,若干來自集團客戶、總額約2,000萬元的銷售訂單會延期至2012財政年度後。

201235 為定於201237日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向董事會發出201112月的每月綜合賬目及重發20121月的每月收益監測工作表時。

無論如何,201237 當董事會全體成員討論各項事宜,包括將201112每月綜合賬目與盈利預測備忘錄作比較之時。黃先生告訴董事會,根據現有的財務數據,截至2012131日止期間,集團的收益及純利(與盈利預測備忘錄數字比較)分別尚差約6,300萬元及2,600萬元。

因此,上市部指稱,該公司於2012316日透過盈警公告對首次倒退作出的披露,並不符合第13.09(1)條或該條附註 11(ii)所規定的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作出的披露或沒有延誤的披露。延期披露的時間由9天至一個月零3天不等。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 3A.23(3)

偏離事件以及盈警公告均是在《上市規則》第3A.23(3)條所述的指定期間發生及發出。盈利預測載於該公司招股章程內,而招股章程屬上市文件。

上市部指稱,該公司因未有就偏離事件及時諮詢其合規顧問國泰君安,故違反《上市規則》第3A.23(3) 條。

披露偏離事件的責任於2012213日或之後不久首次出現。不過,該公司到201232日方首次諮詢其合規顧問。

核心董事指稱,在201223日,他們曾與該公司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及核數師討論收益不足的問題及有關《上市規則》的行動計劃,而於2012223日,他們亦曾與這些顧問討論有關收益不足的行動計劃,但就沒有資料或證據證明他們曾對《上市規則》所述披露事宜進行審議及討論。現有證據顯示核心董事與這些專業顧問討論的重點主要是商業而非披露事宜(即是否需要發出盈警公告)。此外,諮詢其他專業顧問並不免除該公司須按《上市規則》第3A.23(3)條諮詢國泰君安的責任。

核心董事違反《承諾》《上市規則》第13.09(1)

上市部亦指稱核心董事違反了其《承諾》。

執行董事在有關時候是負責該公司的日常管理與營運。非執行董事(葉自強先生)雖不負責日常業務營運,但在2012年度下半年,其亦收到每月綜合賬目及每月收益監測工作表,並定時就此與當時三名執行董事進行討論。201235日開始,他一直參與檢閱每月綜合賬目,因此曾檢視集團的財務表現。核心董事知道首次倒退之事,此事已於每月綜合賬目內反映。

核心董事2012213日收到201112月的初步每月綜合賬目後,根據「盡其所能」的規定,他們原須如下行事:

(a) 2012213日當日或之後不久將集團在2012年度第三季財務大幅倒退之事上報董事會,供董事會參考、研究及討論事件在《上市規則》方面的影響以及履行《上市規則》要求的責任。然而,核心董事卻待至201232日才上報,亦即當日向董事會發出20121每月收益監測工作表以及舉行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會議(定於201237日召開)的通知的時候。
 
(b) 當時,由於該公司是新上市,核心董事亦相對缺少《上市規則》合規事宜方面的經驗,因此他們理應在2012213日或之後不久,即就該公司財務倒退所產生有關《上市規則》第13.09條的責任促使該公司諮詢合規顧問或聯交所的意見。不過,該公司到201232日才首次諮詢合規顧問。
 
(c) 採取行動促使該公司《上市規則》第13.09(1)條的規定刊發盈警公告。

2012223日,核心董事、黃先生、該公司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及核數師舉行電話會議,商討就收益不足可能採取的行動計劃。雖然三名執行董事當時認為集團未必能夠在2012年度下半年餘下時間追回收益不足之數,但他們再一次無立即採取行動促使該公司披露其大幅倒退的財務表現。核心董事指他們已於201223日與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及核數師就《上市規則》第13.09條討論所需的行動計劃,只是空泛的辯解,既沒有相關審議及討論《上市規則》披露事宜的詳情,也沒有證明文件。該公司要到201232日才初次就首次倒退所產生的《上市規則》披露事宜諮詢其合規顧問的意見。

核心董事違反《承諾 《上市規則》第3A.23(3)

儘管不乏機會,並且於2012213日起向核心董事提供的每月綜合賬目已顯示幾乎可肯定偏離事件已發生,但核心董事在201232日之前,一直無促使該公司按《上市規則》第3A.23(3)條就偏離事件及時諮詢其合規顧問。

上市部指核心董事並無盡其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3A.23(3)條。

第二次倒退

該公司違反第《上市規則》13.09(1)

該公司於20121128日公布的2013年度上半年業績(「2013年度中期業績」),錄得收益1.243億元、毛利8,070萬元及純利480萬元,與2012年度上半年比較,分別增加5.2%0.9%及減少62%。與2012年度下半年及2012年度上半年的純利數字(經調整該等期間錄得的首次公開招股支出)以及與根據集團2012年度業績編制的2013財政年度預測(「2013財政年度預測」)比較,2013年度上半年的純利均大幅倒退。

集團20127月起的每月綜合賬目反映的第二次倒退並非公開資料,是出乎市場預期之外,亦是《上市規則》第13.09(1)(a)(c)條範圍內的資料,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1)條該公司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這是因為這些賬目所反映的集團財務表現與2012年度下半年的表現(已反映上述首次倒退)並不相符,此外,2013年度中期業績遜於20126月某分析員報告中估計的收益2.98億元及純利3,200萬元(半年盈利:1,600萬元)。

第二次倒退亦顯示該公司業務及財務表現的轉變很可能導致股價大幅波動,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附註11(ii)必須予以披露,不得有誤。市場對2013年度中期業績刊發後的反應甚差,該公司20121129日收市價下跌19.1%及成交量大增(過去10天平均數的8.1倍),都可清楚顯示有關第二次倒退的資料是股價敏感資料。

上市部指稱該公司未有按規定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公告披露第二次倒退,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

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1)條的責任何時產生

於整個2013年度上半年,核心董事一直收到每月綜合賬目,因此他們是於201293日首次獲悉第二次倒退。

上市部指稱,該公司的披露責任是於201293日或之後不久出現,亦即當核心董事獲提供20127月的每月綜合賬目時;該等賬目顯示由年度初起計的收益為8,440萬元、純利為145萬元(分別較2013財政年度預測低22%83%

雖然該等賬目內沒有顯示,但核心董事可自行計算出若干資料,當中包括: (a) 20127月的每月純利(17.3萬元)大幅低於20125月及6月的數字(分別只佔11%17%);(b) 該等賬目反映20124月至7月(2013年度上半年首四個月)的純利總額僅為162.3萬元,較201110月至20121月(2012年度下半年首四個月)的542.7萬元低70%;及 (c) 2012年度下半年的經調整純利數字1,300萬元(即每月平均盈利216.7萬元)計算,四個月應有盈利867萬元。20124月至7162.3萬元的盈利數字較867萬元的基準低81.3 %,較2013財政年度預測的數字低83%

即使該公司在截至2012930日止的餘下兩個月達到預期目標的每月純利,2013年度上半年的估計純利將為449萬元,較2012年度下半年經調整純利1,274萬元低65%,較2013財政年度預測低61%及較2012年度上半年經調整純利低82%

上市科指出,披露責任或可在以下日期或之後不久出現

201297:當核心董事與其他人員舉行管理層月會(「管理層月會」)時,該討論包括20127月每月綜合賬目顯示2013年度初至7月的財務表現。核心董事知道:港澳兩地的銷量較2012年度初至7月的數字少1,100萬元(或15%);截至2012731日,內地業務的虧損為人民幣90萬元;以及集團2013年度初至7月的純利約為150萬元(2012年度上半年:1,500萬元)。

2012109:當核心董事收到20128每月綜合賬目時,該賬目顯示(a) 由年度初起計的收益(即2013年度上半年首五個月)為1.044億元(較2013財政年度預測少21%);及 (b) 由年度初起計的純利為180萬元(較2012年度下半年首五個月的經調整純利少78%)。此數字較2013財政年度預測少86%,亦較2012年度上半年相應數字少88%

2012115:當核心董事收到20129每月綜合賬目時,該賬目顯示由年度初起計的收益為1.247億元(較2013財政年度預測少20%)及由年度初起計的純利為500萬元(較2012年度下半年的經調整純利少61%,較2013財政年度預測少56%及較2012年度上半年的經調整純利少80%)。

無論如何,20121114 當董事會(一名董事缺席)討論合規顧問及法律顧問的意見,考慮應否發出盈警公告時。

上市部指稱,該公司於20121128日透過2013年度中期業績對第二次倒退的披露,並非按《上市規則》第13.09(1)條或該條附註 11(ii)的規定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作出的披露或沒有延誤的披露。延期披露的時間由14天至兩個月零25天不等。

核心董事違反《承諾》《上市規則》第13.09(1)

上市部指稱核心董事違反了其《承諾》,其下述行為並未符合也有違盡其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13.09(1)條的規定。

他們在2013年度上半年每個月均收到每月綜合賬目,清楚知道2013年度整個上半年集團的財務表現。雖然他們在2012815日的董事會會議上同意日後將再討論該公司的財務表現,但他們只同意在獲得2013年度初步中期業績後才這樣做。

201293日,獲提供20127每月綜合賬後,他們已知道該公司在2013年度上半年的財務表現大幅倒退。由於該公司當時是新上市,而核心董事亦相對缺少《上市規則》合規事宜方面的經驗,因此他們理應促使該公司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就其財務大幅倒退在《上市規則》方面的影響諮詢合規顧問及法律顧問的意見。不過,該公司要到2012119日及13日方首次分別作出諮詢。

核心董事用以計量該公司2013年度上半年財務表現的基準並不適當,如他們曾就此諮詢外聘專業顧問,顧問多數亦會給予相同意見。

為了提升企業管治,管理層月會由20128月起每月舉行。不過,核心董事並無討論向他們傳閱的相關最新每月綜合賬目,也沒有在20128月及10月的管理層月會中考慮有關《上市規則》方面的影響。考慮到首次倒退及20127月每月綜合賬目所反映的集團財務表現,他們理應更密切地監察集團的財務表現並確保該公司及時遵守《上市規則》 的披露責任。

上市部先後於20123月及4月就首次倒退及偏離事件向該公司及其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作出查詢。這些查詢應已提醒當時至少兩名核心董事(即在該段期間向上市部提交的部分文件上簽署的葉志禮先生及葉治成先生)應更審慎處理該公司在《上市規則》方面的合規情況,及提醒他們須及時諮詢合規顧問。

和解

經和解後,該公司及其核心董事承認各自違反上市部指稱的上述違規事項,及接受上市委員會對他們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根據上述事實及情況,加上該公司及核心董事承認上市部指控的違規事項,上市委員會裁定:

(1)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3A.23(3)條;及
 
(2) 每名核心董事違反其各自對聯交所的《承諾》。

監管上關注事項

香港證券市場以披露為本。投資者及股東依賴公開資料作投資決定。因此,上市發行人及時披露有關其財務表現的相關資料對股東及投資者作出知情投資決定至關重要。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核心董事初次知道首次倒退及第二次倒退的日期起,有多次機會可採取行動諮詢該公司合規顧問並通知股東及投資者有關業績倒退的事,但直至很後期他們才採取行動。
 
(2) 201293日開始,核心董事知悉或應已知悉第二次倒退,但他們沒有即時採取行動向股東及投資大眾披露這項資料。他們沒有披露的原因主要是他們採用了不恰當的基準計量該公司2013年度上半年的財務表現。他們亦未能促使該公司及時諮詢其合規顧問。
(3) 延期披露首次倒退及第二次倒退的最長時間分別為一個月零3天及兩個月零25天。在這段期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股東及投資者是在不知道首次及第二次倒退的情況下進行交易。股東及投資者的權利剝奪,未能及時收到關於該公司及其表現的關鍵資料。
(4) 核心董事在該公司上市前已接受該公司當時法律顧問提供有關上市公司董事職責的培訓。儘管他們已接受培訓,但該公司與核心董事仍在上市後不久分別接連兩次嚴重違反《上市規則》及董事《承諾》。
(5) 核心董事對管理香港上市公司的經驗很少或甚至全無經驗。上市委員會期望他們會善用該公司合規顧問的指導和意見,並積極向他們尋求意見及協助。可是,無論是首次或第二次倒退,核心董事均直至很後期的階段才這樣做。這肯定不是我們認為新上市公司一名審慎的董事在有關情況下會採取的方針。

制裁

上市委員會已參閱2013913日生效的紀律程序所附載的「關於紀律委員會及覆核委員會釐定所施加的制裁及指令的原則及因素的聲明」。上市委員會在考慮及釐定適當的制裁時,已特別顧及多項因素,包括 (a) 該公司及核心董事違規的性質、原因及嚴重性;(b) 違規行為產生的環境及方式,特別是該公司當時是尚處於指定期間的新上市公司,並聘任了國泰君安為合規顧問(c) 該公司接連兩次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均是在上市後不久發生;(d) 核心董事有集體及個別責任確保符合《上市規則》規定;(e) 該公司及核心董事先前的合規紀錄良好;及(f) 延期披露首次及第二次倒退的時間長短,以及資料披露對市場的影響(異常股份買賣)。

經裁定上述違規情況及裁定有關違規屬嚴重性質,並考慮上述因素後,上市委員會:

(1) 譴責該公司 (a) 就首次及第二次倒退兩度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及(b) 違反《上市規則》第3A.23(3)條;及
(2) 譴責各核心董事(葉治成先生、葉志禮先生、葉志偉先生及葉自強先生)各自違反其《承諾》,如上文所述沒有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1) 3A.23(3)條。

指令

此外,上市委員會指令如下:

(1) 該公司須於本新聞稿刊發後兩個月內,委聘一名令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合規顧問」),於往後兩年持續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提供意見。合規顧問有一般及特定職責,並向該公司審核委員會負責(「合規顧問指令」)。(詳情見附註48。)
 
(2) 每名核心董事均須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180日內,完成有關遵守《上市規則》、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事宜24小時的培訓。(詳情見附註9。)
 
(3) 該公司須於每次完成每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每項有關指令。(詳情見附註10。)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上述核心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附註

(1) 《上市規則》13.09(1)條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公布以下資料: (a) 供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b) 避免其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c) 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
 
(2) 《上市規則》13.09條附註11(ii) 進一步說明,若據董事所知該公司的財政狀況或其業務表現又或該公司對本身表現的預期有所轉變,而若市場得悉此等轉變很可能會導致其股價大幅波動,發行人必須立即履行有關責任,不得有誤。
 
(3) 根據《上市規則》第3A.23(3)條,若在所界定的指定期間(即首次上市日期至發出首份完整年度的年報期間),上市發行人的業務、發展或業績與上市文件所載任何預測、估計或其他資料不同,發行人必須及時諮詢及(如需要)徵詢合規顧問的意見。
 
(4) 該公司須由本新聞稿刊發起計兩個月內,委聘一名令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定義見《上市規則》第三A章,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或註冊可進行第六類受規管活動的實體,以及其牌照或註冊證書准許其進行保薦人工作),於往後兩年持續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提供意見。該公司須在委聘合規顧問前向上市部呈交聘約的建議職責範圍供上市部給予意見。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負責
 
(5) 合規顧問職責範圍須包括(但不限於)規定合規顧問於兩年委聘期間的職責及責任之一為獲通知並出席該公司的每個董事會會議,並積極向該公司及其董事就遵守《上市規則》事宜提出建議。
 
(6) 該公司委聘合規顧問的兩年期內,該公司須
 
(a) 向合規顧問提供所有董事會會議通知及所有將呈交董事會會議及或將在該等會議上審議的文件;及
 
(b) 向上市部提供經全體董事批准的半年度報告書,確認以下事項:(i) 該公司已向合規顧問提供所有董事會會議通知及所有將呈交董事會會議或將在該等會議上審議的文件;(ii) 合規顧問於期內已出席該公司舉行的所有董事會會議;及(iii) 該公司已就合規顧問提供的意見及公司收到意見後為確保符合《上市規則》而採取的行動備存書面紀錄。此等報告須於合規顧問的委聘日期起計每六個月完結後的兩星期內提供。合規顧問須簽署認可該公司關於上述(ii)所撰寫的半年度報告書。
 
(7) 在合規顧問的兩年委聘期內,合規顧問須:
 
(a) 如上文附註第(4)段所述積極參與提供意見,並在該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已諮詢合規顧問的同時,亦向上市部證明其已提供意見;及
 
(b) 向上市部提供經該公司全體董事批准的半年度報告書,載述其已履行《上市規則》第3A.24條規定的職責的詳情及證明,以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此等報告須於合規顧問的委聘日期起計每六個月完結後的兩星期內提供。
 
(8) 就該公司遵守合規顧問指令的任何其他事宜以及有關合規顧問指令的管理及運作所產生的問題(除該公司按規定須委聘合規顧問的年期,以及合規顧問指令下有關委聘生效日的更改外)將交由上市部作考慮及批准。
 
(9) 每名核心董事須(a) 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180日內,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事宜24小時的培訓,包括4小時有關(i) 現行《上市規則》第13.09條合規事宜,及(ii)《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內幕消息披露條文(兩者均於201311日生效)的培訓;以及 (b) 於完成培訓後兩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培訓機構發出的培訓合規證書。
 
(10) 該公司須於每次完成上文附註(4)(6)(9)所述的每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按此規定刊發的最後一份公告須確認已履行上文附註(4)(6)(9) 所述全部指令。該公司須在刊發公告前向上市部呈交有關公告擬稿供其給予意見,並須待上市部確定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完 

更新日期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