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刊發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概念文件(概念文件)。
這概念文件旨在就以下概念諮詢市場意見:現時已在或有意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應否獲准採用給予若干人士與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管治架構(不同投票權架構)。
現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必須確保其股份的投票權與該等股份的股本權益成「合理比例」(註1),意指一位股東若與另一股東在同一家公司持有相同的股本權益,即不得擁有較另一股東更大的投票權。此乃普遍所知的「同股同權」概念。
視乎概念文件收集所得的意見及建議,聯交所預期此文件或會產生以下其中一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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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現時毋須對《上市規則》作出修訂,現行做法獲得支持。在此情況下,聯交所會刊發諮詢總結,闡釋相關結果的理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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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對《上市規則》作出重大修訂,以接納不同投票權架構。在該等情況下,聯交所亦會刊發諮詢總結。《上市規則》的任何修訂須進行第二階段的正式諮詢程序,包括有關任何建議《上市規則》修訂的範圍及用語等細節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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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上市規則》明確指出規則必須反映當前市場接納的標準,因此聯交所有責任定期檢討《上市規則》及在適當時諮詢市場意見。《上市規則》明文禁限不同投票權架構至今已近25年,現在刊發概念文件,主要是希望提供正式平台,讓市場和公眾人士在具備所需資訊下,就其極為關注及可能對香港甚為重要、而且已引起社會廣泛評議的議題進行討論。」
戴林瀚又說:「概念文件擬以中肯、並純以事實陳述及分析呈列相關事宜及考慮事項。聯交所對此並無預設立場,我們期待聽取各方人士的意見。」
概念文件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下載。有意回應概念文件的人士可填交問卷。
概念文件的截止回應日期為2014年11月30日。
註
1. |
《主板上市規則》第8.11條(《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5條)訂明:
「新申請人的股本不得包括下述股份:該等股份擬附帶的投票權利,與其於繳足股款時所應有的股本權益,是不成合理比例的(「B股」(B Shares))。本交易所不會批准上市發行人已發行的新B股上市,亦不會允許上市發行人發行新B股(無論該等股份尋求的是在本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但下列情況則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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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交易所同意的特殊情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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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等擁有已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過以股代息或資本化發行的方式,再次發行在各方面與該等B股享有同等地位的B股;但經此次發行後的已發行B股的總數,與已發行的其他有投票權股份總數的比例,須大致維持在該次發行前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