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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中國金屬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強制清盤中)(股份代號:773)進入除牌階段

监管通讯
2015年12月3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

中國金屬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強制清盤中)
(股份代號:773

進入除牌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已決定行使根據《上市規則》賦予的權力,取消中國金屬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上市委員會要求該公司於2016117日前就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作出補救,否則聯交所可能著手取消該公司之上市地位。

該公司股份於2013128日起暫停買賣。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6.01(4)條,以該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而決定取消其上市地位。

聯交所作出決定時考慮了(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1. 根據香港特區高等法院於案件HCCW210/2013中按有關證據的裁斷(列載於201539日的裁決理由)(「該文件」),該公司涉嫌造假而得以首次上市。根據該文件,該公司蓄意欺詐,編制虛假賬目嚴重誇大業務及利潤。有關賬目載於首次公開招股的章程中以申請首次上市和吸引投資者認購股份。由此可見,該公司或其業務根本不符合首次上市資格。
 
2. 該公司在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業務及利潤,吸引到投資者認購及購買其股份。有關投資者無法獲得必要資訊對該公司進行適當知情的評估。
 
3. 該公司上市後,公眾投資者仍然無法獲得評估該公司的必要資料。根據該文件,該公司上市後仍繼續造假,誇大業務及利潤,直至20137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交清盤呈請為止。此外,該公司自刊發2012年中期業績後,便一直沒有遵守根據《上市規則》刊發定期財務報表的持續責任。
 
4. 聯交所亦極度關注該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根據該文件,主席兼兩名執行董事之一的秦志威先生(秦先生)很大可能策劃及實施有關該公司造假計劃。秦先生曾經及繼續持有該公司53%股權,他即使辭任該公司董事,仍極有可能對該公司營運及管理有重大影響力。
 
5. 該公司已進行清盤。

上市委員會認為造假違背上市的一般原則及誠信。該公司利用造假在不合資格的情況下得以首次上市,亦誤導投資大眾依賴在首次公開招股及其後數年刊發賬目中所虛構出來的營運及財務狀況。該公司管理層的行為一直有違公眾少數股東的利益,使該公司的證券交易不可在有秩序、知情和公平的形式進行。故此,上市委員會認為應根據《上市規則》第6.01(4)條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上市委員會已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要求該公司於2016117日前,就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作出補救,否則聯交所可能著手取消該公司之上市地位。若該公司終被取消上市地位,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