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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DBA電訊(亞洲)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335)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6年3月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DBA電訊(亞洲)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3335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由今天起將DBA電訊(亞洲)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在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1698日),如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取消。

該公司的股份自201366日起暫停買賣,原是待該公司刊發公告,就有報道指其控股股東陷入財務困難作出澄清。該公司其後於2013619日公布,(i)2012年年度業績審核中,該公司的核數師提出若干審核問題,要求進行額外審核工作,包括進一步檢視於2012年進行的採購及銷售,以及(ii)2013328日刊發的2012年年度業績並未獲得核數師的審核或同意。該公司的股份因此而繼續暫停買賣。

聯交所先後於2015115日及728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階段。直至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完結時,該公司並無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決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擁有足業務運作或資的要求。

該公司亦須達到以下要求:

(a) 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所提出的關注事項(如有);
 
(b) 獨立董事委員會完成審該公司2013619日公告所述的審核問題以及導致刊發未經審核的2012年年度業績和延遲寄發2012年年報的事宜,並解決獨立董事委員會發現的任何問題,以及證明管理層的誠信,沒有可能導致投資者需承受風險及損害市場信心的監管問題;及
 
(c) 證明該公司已制定足財務報告程序及部監控制度,以履行其符合《上市規則》之責任。

在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1698日),如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取。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再另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