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關於中國安芯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49)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6年12月2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
中國安芯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49)
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由今天起將中國安芯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即2017年6月20日)聯交所仍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 |
該公司的股份自2015年4月1日起暫停買賣,原因是該公司未能刊發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
至2015年11月27日,聯交所認為該公司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關於發行人須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聯交所先後於2015年11月27日及2016年5月31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階段。至2016年11月30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並無提交任何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決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要求。
該公司亦須達到以下要求:
1. |
就2015年5月15日及9月25日的公告所披露的事件進行適當調查、披露調查結果、評估該等事件對該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的影響及採取適當補救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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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證明管理層的誠信不會引起任何投資者風險及損害市場信心的監管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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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上市規則》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所提出的關注事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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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證明該公司已制定足夠及有效的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可履行《上市規則》所規定之責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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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市場公布所有重大資料,令股東及投資者可評估該集團的狀況。 |
若聯交所在第三階段結束(即2017年6月20日)時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