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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匯創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02)前執行董事洪榮鋒先生違反《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17年7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聯交所認為上市公司董事遵守承諾配合聯交所調查是非常重要,而這亦是聯交所其中一個規則執行的主題。有關董事是否配合聯交所對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的行為進行的調查,會影響聯交所履行其維護及監管市場秩序的職能。若董事未能遵守承諾將會導致以下後果:(1)失職董事須面對另一項紀律制裁;(2)日後聯交所在評估有關人士是否適合出任已上市或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時,會將此列入考慮因素。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

譴責:

匯創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02)(「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洪榮鋒先生(「洪先生」)違反其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規則》)附錄六A表格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洪先生日後欲出任任何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董事,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根據《創業板規則》第5.02條(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規則》)的相應條文)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洪先生,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2017年6月27日就洪先生的行為是否符合《承諾》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背景

洪先生於2010年2月19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間是該公司的執行董事。

根據該公司於2015年2月至4月期間刊發的公告(「該等公告」),洪先生:(i) 涉嫌花去該公司大筆款項,在無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從該公司先後提取近3,200萬元現金;(ii) 其後承認拖欠該公司3,300萬元並向公司歸還該筆款項;及(iii)被該公司要求自行辭任執行董事,最後於2015年4月9日辭任。 

上市部一直對該公司及其董事在該等公告上披露的事宜進行調查(「調查」),尤其針對洪先生有否違反《創業板規則》。 

2016年9月8日,上市部向洪先生寄發查詢函件。由於沒有收到洪先生回覆,上市部在2016年10月初至11月初期間先後 (i) 向洪先生寄發提醒函件,並 (ii) 多次致電洪先生。除2016年10月洪先生接聽過一次電話,但在上市部代表職員表明身份後即告掛斷外,其餘電話均無人接聽,部分轉駁至留言信箱,上市部曾留言要求洪先生回電,但洪先生從未回電。

2016年11月14日,洪先生透過法律顧問聯絡上市部,要求延長回覆查詢函件的時限。儘管洪先生獲准延長回覆時限,直到2016年11月30日限期屆滿,他亦未曾直接或經法律顧問就查詢函件作出任何實質回應。

董事的承諾

洪先生曾向聯交所作出書面承諾,包括承諾配合上市部及/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的調查,包括迅速並坦誠回答對其提出的問題。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部認為洪先生(1) 實際上知悉上市部的調查及查詢函件;(2) 卻在沒有任何合理理由下未有回應上市部的查詢;(3) 故此沒有遵守其須配合聯交所調查的承諾。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洪先生違反其須配合上市部查詢的承諾。

監管上關注事項

董事須遵守《承諾》,於聯交所就可能違反《創業板規則》事宜進行調查時加以配合,對聯交所履行其維護及監管市場秩序的職能極為重要。是次事件對上市部展開有效和全面的調查帶來負面影響,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認為洪先生的違規情況嚴重。

制裁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裁定上述事項屬於違規,而且情況嚴重,故決定譴責洪先生違反其《承諾》,未有配合聯交所調查。創業板上市委員會進一步表明,洪先生日後欲出任任何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董事,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根據《創業板規則》第5.02條(及主板規則的相應條文)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更新日期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