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關於福建諾奇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1353)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7年9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福建諾奇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53)
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從2017年9月27日起將福建諾奇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至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18年3月26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 |
該公司的股份自2014年7月23日起暫停買賣,待其刊發公告釐清丁輝先生(「丁先生」)失蹤之事。其後發現丁先生在未經授權下為該公司訂立多項有關擔保及抵押的交易。
由於該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發行人須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上市部分别於2016年1月25日及2016年7月26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階段。該公司曾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屆滿前向上市部提交復牌建議。然而,上市部認爲該復牌建議不可行,因此於2017年2月17日決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於2017年2月27日向上市委員會申請覆核上市部的決定。上市委員會於2017年5月17日決定維持上市部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第三階段的裁決。
該公司於2017年5月26日進一步向上市(覆核)委員會申請覆核上市委員會的決定。上市(覆核)委員會於2017年9月15日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第三階段的裁決。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並處理以下事項:
(a) |
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有關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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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該公司在未經董事會授權下訂立的未經授權交易進行適當的法證調查,並披露調查結果以及回應和處理所發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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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證明該公司有充分的財務報告程序和內部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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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證明管理層的誠信不會引起任何給投資者帶來風險及損害市場信心的合理監管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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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回應和處理該公司最新刊發的年度業績中的審核保留意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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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對於該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作出通報。 |
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18年3月26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