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聯交所非常重視上市發行人董事按其《董事承諾》所述,即使日後辭去發行人董事職務,亦會履行責任,繼續配合聯交所的任何調查,及在辭任之日起計三年內向聯交所提供最新的聯絡地址。在該三年期間,聯交所按有關董事所提供的最後知悉地址寄發的文件及通知一概視作已經送達。
董事未有按《董事承諾》履行責任是絕對無法接受,聯交所有可能為此而對有關董事採取紀律行動和公開制裁。
是次裁決再次強調聯交所一直以來的立場:若有董事不履行其上述重要責任,聯交所絕不姑息。有關董事一旦被裁定違規,將會影響聯交所對其日後出任上市發行人董事合適程度的評估。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華融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93)(「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傅驥文先生(「傅先生」)未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違反其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 《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並指出:
若傅先生日後欲出任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第3.09條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傅先生,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8年2月13日就傅先生的行為有否遵守其《董事承諾》項下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實況
傅先生於2011年2月22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間擔任該公司的執行董事。
傅先生曾向聯交所作出書面的《董事承諾》,包括以下各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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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員會進行的任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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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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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及坦誠回答向其提出的任何問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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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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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在辭去該公司董事職務之日起計三年內,向聯交所提供最新的聯絡地址。如無提供最新聯絡地址,聯交所寄發的任何文件/通知將被視為已送達收件人(「視作送達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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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嘗試調查傅先生是否違反《上市規則》。上市部為此向傅先生寄發查詢函件,其中有部分未見退回。無論如何,根據視作送達條文,傅先生被視為已收到上市部發出的信函及通知。
儘管上市部多次提醒並嘗試以電話聯絡傅先生,但傅先生一直沒有回應上市部提出的查問。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傅先生的行為違反《董事承諾》,未有配合上市部的調查。根據《董事承諾》,不配合聯交所調查即違反《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認為傅先生的違規情況嚴重,因為聯交所能夠進行有效調查對其履行維護及監管市場秩序的職能至關重要。傅先生未有回應上市部的查詢,阻礙了上市部調查並評估與傅先生的行為及其遵守《上市規則》情況相關的事宜。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及違規情況極其嚴重後,上市委員會決定譴責傅先生未有配合聯交所調查,違反其《董事承諾》。
若傅先生日後欲出任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聯交所在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根據《上市規則》第3.09條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