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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員會譴責萬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稱泰盛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03),並譴責或批評該公司數名前任董事違反《GEM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18年5月2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必須確保上市發行人設有適當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確保公司遵守財務報告責任,財務資料完整可靠。

董事必須付出足夠時間及關注積極投入上市發行人的事務,包括主動參與董事會決策過程,否則有違市場對上市公司董事應有操守的期望,屬疏忽職守。

聯交所特別要求GEM上市發行人委任監察主任,協助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及確保有足夠的內部監控並落實執行。監察主任有重要的職責和工作,其委任並非單純例行公事,獲委任為監察主任的董事必須明白及充分履行其於《GEM上市規則》第5.20條所述的職責。

聯交所嚴正對待董事及監察主任違反職責的行為。除了對違規行為施加紀律制裁外,日後若需評估其是否適合獲委任為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聯交所會將違規行為列入考慮因素。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委員會(「GEM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萬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稱泰盛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03)(「該公司」)未有及時刊發九份財務業績及報告,違反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18.03、18.48A、18.49、18.50C、18.53、18.54、18.66、18.67、18.78及18.79條;
 
              
及譴責該公司下列的前執行董事、前非執行董事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
   
(2) 前執行董事兼主席黃仲偉先生(「黃先生」);
          
(3)  前執行董事兼主席陳潤生先生 
 
(4) 前執行董事葉浩明先生(「葉先生」); 
 
(5) 前執行董事黃秀慧女士
 
(6) 前執行董事居莉軍女士(「居女士」); 
 
(7) 前執行董事張今抒先生(「張先生」)
 
 
(8) 前執行董事韓方法先生(「韓先生」) 
 
(9) 前執行董事兼主席劉波先生(「劉先生」) 
 
(10) 前執行董事黃妙嬋女士 
 
(11) 前非執行董事潘晉博士(「潘博士」) 
 
(12) 前非執行董事戴元新先生(「戴先生」) 
 
(13) 前非執行董事肖永珍女士(「肖女士」) 
 
(14)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鄧詩諾先生(「鄧先生」); 
 
(15)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胡贇女士(「胡女士」)
 
 
(16)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徐景斌先生(「徐先生」)
 
(17)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譚和明先生(「譚先生」);及
 
並批評:
 
(18)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怡仕先生
  

未有運用其作為該公司董事所需有的謹慎、技能和勤勉行事,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的規定,亦違反其以《GEM上市規則》附錄六A所載形式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所載責任,沒有盡力遵守並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合稱「《承諾》」)。

以上第(2)至(18)項所指的董事合稱「相關董事」。

GEM上市委員會進一步譴責該公司三名前監察主任黃先生、陳潤生先生及劉先生各自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

GEM上市委員會指出(i)雖然所有相關董事均已辭任,但聯交所認為即使他們仍在任,其留任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及(ii)日後若需評估相關董事是否適合委任為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時,聯交所會將今次事件中各人的行為列入考慮因素。

GEM上市委員會於2017年8月22日就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行為是否符合《GEM上市規則》及《承諾》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GEM上市委員會於2018年3月27日就該公司的申請進行紀律(覆核)聆訊,覆核GEM上市委員會對其施加的制裁及指示。

實況

該公司-延遲刊發財務業績及報告

該公司(時稱泰盛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未有按照《GEM上市規則》,在刊發期限內刊發下列九份財務業績及報告(「遲交賬目」):

 

財務業績/報告

報告期(匯報限)

刊發日期

延遲月數

所違反《GEM上市規則》條文

1

2012/13財政年度業績/

報告

(核數師不發表意見)

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年度 30/6/2013

26/8/2014

9/10/2014

14

15

第18.03、18.48A、18.49及18.50C條

2

2013/14第一季業績/

報告

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三個月(14/8/2013)

30/11/2014

19/5/2015

15.5

21

第18.66、18.67及18.79條

3

2013/14上半年業績/

報告

截至2013年9月30日止六個月(14/11/2013)

15/1/2015

19/5/2015

14

18

第18.53、18.54及18.78條

4

2013/14第三季業績/

報告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九個月(14/2/2014)

16/2/2015

19/5/2015

12

15

第18.66、18.67及18.79條

5

2013/14財政年度業績/

報告

(核數師不發表意見)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年度30/6/2014

30/4/2015

7/5/2015

10.5

11

第18.03、18.48A、18.49及18.50C條

6

2014/15第一季業績/

報告

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三個月(14/8/2014)

19/6/2015

24/6/2015

10

10.5

第18.66、18.67及18.79條

7

2014/15上半年業績/

報告

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14/11/2014)

23/6/2015

24/6/2015

7

7

第18.53、18.54及18.78條

8

2014/15第三季業績/

報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九個月(14/2/2015)

25/6/2015

同為4

第18.66、18.67及18.79條

9

2014/15財政年度業績/

報告

(核數師發表保留意見)

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30/6/2015

13/7/2015

14/7/2015

0.5

0.5

第18.03、18.48A、18.49及18.50C條

 

第一份遲交賬目(即2012/13財政年度業績及報告)於2013年6月到期,刊發時間嚴重延誤,亦連帶延誤了往後業績的刊發時間,導致該公司股份在2013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間停牌逾兩年。  

據該公司表示,延遲刊發2012/13財政年度業績/報告主要由於:(i) 一家中國聯營公司的審核證據不足以確定該公司應佔其損益;及(ii) 評估該公司多家附屬公司的減值虧損。

內部監控

上市部採取紀律行動前進行調查,確定該公司在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間(「核心期間」)沒有足夠或恰當的內部監控措施,證據如下:

(i) 該公司2010/11財政年度、2011/12財政年度、2012/13財政年度及2013/14 財政年度的年報均載有同樣的披露資料:「董事會肩負建立、保持和檢討本集團內部監控系統的全面責任。董事會已檢討本集團的內部監控系統,並對該系統提出改善建議。董事會信納經實施建議改善後的本集團內部監控系統將會有效。」然而,相關董事沒有就該公司聲稱當時設有的內部監控措施提供有意義的詳情。
  
(ii) 審核該公司2012/13財政年度及2013/14財政年度的業績時,該公司的核數師發現內部監控措施有多項不足之處,包括沒有監督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該集團」)的重大投資及重大收購事項。這些不足導致核數師對該兩份年報均不發表意見的若干事宜或情況,包括「貴公司管理層表示,貴公司於中國成立的附屬公司於2013年3月31日後期間內的絕大部分賬冊及記錄無法獲得以供[核數師]檢查。
              
(iii)  該公司轉換管理層後(大部分董事會成員都是在核心期間後獲委任),該公司辦公室內找不到其接任前的內部監控政策文檔。
 
(iv) 為符合聯交所復牌條件而進行的內部監控審閱發現,該公司的內部監控有多項缺失,主要發現包括:「附屬公司向該集團呈交財務資料的時間沒有正式的財務政策規定」、「沒有季度、中期及年度財務結算清單,以監察和確保結算程序符合《GEM上市規則》對匯報時間及準確度的規定」及「沒有投資後/收購後監察政策及程序」。
 
 

上市部指稱的董事違規事項

17名相關董事中,

(i) 除黃先生外,其餘16名董事均是核心期間的在任董事;及
 
 
(ii)  黃先生自2010年3月起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主席,2010年8月4日起兼任監察主任。他在2012年1月5日(即核心期間開始的三個月前)辭去所有上述職務。
 

違反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的承諾(「《盡力承諾》」)

相關董事共同及個別地有責任確保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董事會共同有責任確保該公司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上市部指稱: 

(i) 該16名相關董事因而要對該公司在核心期間的內部監控不足負責;及
 
 
(ii)  黃先生在該公司身居要職,在任時間亦貼近核心期間(見上文),故亦須負上責任。 
 

此外,沒有相關董事能夠就該公司聲稱在相關時間有內部監控措施提供有意義的詳情。有部分人承認他們完全「想不起」該公司的內部監控措施。這說明了(i)無論該公司當時有什麼內部監控措施(如有),相關董事都不知情;及/或(ii)相關董事沒有盡力向該公司查找及查詢,以知悉內部監控的狀況。 

由於所有相關董事均沒有確保該公司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因此上市部認為他們全部違反了《盡力承諾》。

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由於全部17名相關董事均沒有確保該公司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上市部認為他們亦分別違反了《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沒有以應有的謹慎、技能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職責。

上市部進一步指稱,相關董事中有15人(黃先生、陳潤生先生、葉先生、黃秀慧女士、居女士、張先生、韓先生、黃妙嬋女士、潘博士、戴先生、肖女士、胡女士、徐先生、譚先生及陳怡仕先生)因不同行為而違反了《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完全依賴其他董事或其他人士履行董事職責;沒有作出獨立判斷;將他人意願看得比董事的權力及履行職責的義務還高;毫不查問董事會會議紀錄便簽署;一直缺席或極少出席董事會會議一同審議及批准該公司業務及事務相關的事宜。

11名董事(居女士、張先生、韓先生、黃妙嬋女士、潘博士、戴先生、肖女士、胡女士、徐先生、譚先生及陳怡仕先生)極少出席董事會會議及審核委員會會議:

 

2011/12財政年度

2012/13財政年度

2013/14財政年度

2014/15財政年度

居女士

董事會會議 1/2

董事會會議 0/25

董事會會議 1/7

董事會會議 4/40

張先生

董事會會議 不適用

董事會會議 1/13

董事會會議 0/7

董事會會議 0/40

韓先生

董事會會議 2/4

董事會會議 0/25

董事會會議 0/7

董事會會議 0/21

黃妙嬋女士

董事會會議 1/2

董事會會議 1/25

董事會會議 4/7

董事會會議 0/33

潘博士

董事會會議 4/4

董事會會議 0/25

董事會會議 0/7

董事會會議 0/40

戴先生

董事會會議 不適用

董事會會議 0/19

董事會會議 0/7

董事會會議 2/40

肖女士

董事會會議 不適用

董事會會議 0/13

董事會會議 0/7

董事會會議 1/40

胡女士

董事會會議 1/2

審核委員會會議 0/1

董事會會議 2/25

審核委員會會議 4/4

董事會會議 0/7

審核委員會會議 無

董事會會議 2/40

審核委員會會議 1/11

徐先生

董事會會議 2/2

審核委員會會議 1/2

董事會會議 0/25

審核委員會會議 4/4

董事會會議 0/7

審核委員會會議 無

董事會會議 2/34

審核委員會會議 1/5

譚先生

不適用

董事會會議 1/6

董事會會議 2/7

董事會會議 3/17

陳怡仕先生

董事會會議 不適用

董事會會議 2/4

審核委員會會議 不適用

董事會會議 0/7

審核委員會會議 無

董事會會議 18/40

審核委員會會議 10/11

部分董事有解釋出席率一直偏低的原因,譬如:照顧患病家人、沒有支取董事袍金、辭任該公司董事須待其在董事會代表的股東決定、生病住院、該公司無法提供財務資料草擬稿等等。上市部認為這些都不是他們長期缺席會議的合理原因。上市部指,持續缺席董事會會議(部分人缺席多年)相等於沒有積極參與該公司事務。他們不請辭而繼續擔任董事會要職,但多年來都沒有積極參與董事會會議,而這是身為董事的最基本及最低要求。

因此,上市部認為該15名董事的上述行為相當於疏忽其作為該公司董事的職責,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

該公司的監察主任分別是黃先生(2010年8月4日至2012年1月5日)、陳潤生先生(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12月24日)及劉先生(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29日),該公司於核心期間內內部監控措施極為不足,沒有證據可證明這三名監察主任有採取任何措施,履行《GEM上市規則》第5.20條對監察主任的最低要求:「向董事會提供意見及協助,助其執行確保該公司符合《GEM上市規則》的程序」。

因此,上市部認為黃先生、陳潤生先生及劉先生分別違反了《GEM上市規則》第5.20條。

違反盡力遵守《GEM上市規則》的《承諾》

上市部亦指稱,由於相關董事在上文所述違反了《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及第5.20條,故此亦違反了其盡力遵守《GEM上市規則》的《承諾》。

GEM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GEM上市委員會考慮了上市部以及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陳述後裁定如下:

該公司

基於該公司延遲刊發九份財務業績及報告(見上文),GEM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一再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8.03、18.48A、18.49、18.50C、18.53、18.54、18.66、18.67、18.78及18.79條。

內部監控

依據所呈交資料及陳述,GEM上市委員會亦裁定該公司在核心期間沒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去確保該公司符合《GEM上市規則》。 

相關董事

(i) 違反《盡力承諾》及《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相關董事均為該公司在核心期間(出現嚴重內部監控缺失時)的董事或於核心期間開始前不久離任的前董事。

沒有資料顯示相關董事於核心期間有採取任何步驟確保該公司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符合《GEM上市規則》的規定。大部分相關董事都未能指出有任何內部監控或相關文件。由該公司以外人士(即核數師及進行內部監控審閱的專業顧問)負責的審閱一再發現與財務匯報等方面有關的內部監控有不足及缺失。

另外,15名董事(黃先生、陳潤生先生、葉先生、黃秀慧女士、居女士、張先生、韓先生、黃妙嬋女士、潘博士、戴先生、肖女士、胡女士、徐先生、譚先生及陳怡仕先生)的上述行為明顯不達作為該公司董事所需的謹慎、技能和勤勉要求。

GEM上市委員會認同上市部指稱相關董事違規及上述理據。因此,GEM上市委員會裁定相關董事各自違反了(i)其《盡力承諾》;及(ii)《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ii) 黃先生、陳潤生先生及劉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

GEM上市委員會裁定,黃先生、陳潤生先生及劉先生各自違反了《GEM上市規則》第5.20條,沒有向董事會提供意見並助其執行確保該公司符合《GEM上市規則》的程序。

(iii) 違反盡力遵守《GEM上市規則》的《承諾》

GEM上市委員會亦裁定,由於相關董事各自有上述違規情況,他們亦違反了其盡力遵守《GEM上市規則》的《承諾》。

監管上關注事項

GEM上市委員會認為相關董事在事件中的違規情況極其嚴重和惡劣,反映出:

(i) 該公司的企業管治水平極差;
  
(ii) 沒有足夠的內部監控措施;
  
(iii) 董事會行事嚴重缺乏常規,董事委託/依賴他人履行決策工作存在缺失;

(iv) 該公司及相關董事全部偏離《GEM上市規則》附錄十五「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所載的企業管治標準;
 
 
(v)  相關董事沒有適當顧及該公司及他們須遵守《GEM上市規則》的責任;沒有正確理解董事職責,公然違反董事須運用謹慎、技能和勤勉的規定;及 
 
(vi) 接連出任監察主任的董事均沒有察覺及履行該職位所需處理的職責。 

 

此外,該公司長時間停牌導致股東及投資者於該段期間不能在市場上買賣該公司的股份。核數師對該公司的財務業績不發表意見,意味這些業績資料對投資者及股東的參考價值有限。

GEM上市委員會注意到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怡仕先生在2014年及之後曾採取不同的步驟(儘管那已是核心期間之後)去審閱並設立內部監控措施。這一點反映在對其施加的制裁上。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而有關違規極其嚴重後,GEM上市委員會決定:

(1) 譴責該公司在核心期間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8.03、18.48A、18.49、18.50C、18.53、18.54、18.66、18.67、18.78及18.79條;
  
(2) 譴責黃先生、陳潤生先生、葉先生、黃秀慧女士、居女士、張先生、韓先生、劉先生、黃妙嬋女士、潘博士、戴先生、肖女士、鄧先生、胡女士、徐先生及譚先生各自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其《盡力承諾》及盡力遵守《GEM上市規則》的《承諾》; 
    
(3)  批評陳怡仕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其《盡力承諾》及盡力遵守《GEM上市規則》的《承諾》;及

(4) 譴責黃先生、陳潤生先生及劉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
 

GEM上市委員會亦表示,雖然所有相關董事均已辭任,但在聯交所的角度而言即使他們仍在任,其留任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日後若需評估相關董事是否適合委任為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時,聯交所會將今次事件中各人的違規及行為列入考慮因素。

GEM上市委員會又作出以下指令: 

(1) 在本新聞稿刊發後的四星期內,委聘一名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六A章,即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或註冊可進行第6 類受規管活動、根據其牌照或註冊證書可從事保薦人工作,並(如適用)獲委任為可從事合規顧問工作的公司或認可財務機構),於往後兩年持續就遵守《GEM上市規則》提供意見。該公司須在委聘合規顧問前向上市部呈交聘約的建議職責範圍供其過目。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匯報。
  
(2) 任何相關董事其後若被視為適合獲委任為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其可接受該等委任前,必須先(i) 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GEM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事宜的24小時培訓,以及4小時有關《GEM上市規則》第十八章及附錄十五(企業管治守則)合規事宜的培訓(共28小時);以及(ii) 向上市部提供培訓機構發出的培訓合規證書。
  
(3) 該公司須於完成上文第(1)段所述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

(4) 該公司須呈交上文第(3)段所述的公告擬稿予上市部過目,並須待上市部確定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5)  刊發本新聞稿後,上文第(1)至(4)段所列載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運作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必需變動及行政事宜,均須提交上市部考慮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關注的事宜,上市部須轉交GEM上市委員會作決定。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中的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就核心期間而言)以及上文所列的相關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