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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金衛醫療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1)及其兩名董事,及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經覆核後批評該公司四名前董事及現任董事(上市上訴委員會在該四名前董事及現任董事當中三名申請並經覆核後維持該決定),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18年12月1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發行人披露不準確、不完整、誤導或欺詐的資料有損市場持正操作及投資者的信心,亦是聯交所審視後並自2014年起採納按主題劃分規則執行工作後,在2017217日公布的執行主題之一。

在此個案中,該公司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多項有關披露及股東批准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準確和及時披露及匯報資料,對公司股東及公眾投資評估該公司狀況而言至為重要。聯交所嚴正對待發行人不遵守披露責任的行為會繼續對未能履行披露責任的發行人及董事採取行動。

董事有責任通知董事會與發行人事務及保障發行人投資有關的重要資料,尤其是會觸及《上市規則》合規問題的事宜。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公司的管理與營運負有共同責任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執行董事)所肩負的監督責任不能轉授董事會其他成員或公司職員。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其中一個角色是提供制衡,以及對公司的策略、事務及交易提供獨立判斷。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金衛醫療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801)

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2.13、14.34、14.36、14.38A、14.40、14.41、14.48、14.49、14.51及14.74條,理由是其未有就若干交易遵守披露及股東批准規定;

進一步譴責:

(2) 該公司現任執行董事、主席兼合規主管甘源先生(「甘先生」);

(3) 該公司現任執行董事江金裕先生(「江先生」);

另外,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經覆核後

批評: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魯天龍先生(「魯先生」);
 
(5)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現任非執行董事鄭汀女士(「鄭女士」);
 
(6) 該公司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顧樵教授(「顧教授」);及
 
(7) 該公司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曹岡教授(「曹教授」)

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責任,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亦未有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上文第(2)至(7)項所述的董事統稱「相關董事」)。

此外,上市上訴委員會經覆核後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對經覆核委員會修改鄭女士、顧教授魯先生所作的違規定及制裁指令。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載的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相關董事,而不適用於該公司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會成員。

背景及時間

上市委員會於2018116日就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行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及《承諾》的責任進行聆訊。

覆核委員會於2018年6月12日就魯先生、鄭女士、顧教授曹教授的申請進行紀律(覆核)聆訊,覆核上市委員會於首次聆訊中對他們施加的決定及制裁(「紀律(覆核)聆訊」)。

上市上訴委員會於2018年11月30日就鄭女士、顧教授魯先生的申請進行進一步紀律覆核)聆訊,覆核上市委員會經覆核委員會修改)有關董事施加的決定及制裁。

實況

本個案牽涉到該公司一連串的交易及事件未有遵守《上市規則》,該等交易及事件涉及該公司於一家名為Funtalk China Holdings Limited(「Funtalk」) 的公司之權益

Funtalk 200912月在納斯達克上市時,該公司持有其28.9%的權益。其後發生下列事件:

(i) 2011年3月Fortress Group Limited(「Fortress」)因私有化Funtalk的原因而被成立,該公司將其於Funtalk的持股出售而換取Fortress的權益。Funtalk私有化後,Fortress成為擁有Funtalk 100%權益的控股公司。私有化完成時,該公司在Funtalk的實際經濟權益增加。該公司並無就上述事件發出公告,亦無就此取得股東批准(「事宜1」)。
 
(ii) 2011年8月25日,Fortress全體股東簽訂了一份股東協議(「股東協議」)。Fortress的大股東PAG(「PAG」)獲授認沽期權(「認沽期權」),條款是若Fortress未能在2014年8月前出售或上市,PAG有權要求Fortress 回購PAG於Fortress未行使的優先權證的權益。如Fortress沒有如上行動,Fortress其餘股東(包括該公司)須按各自於Fortress的持股比例回購PAG於Fortress未行使的優先權證的權益。該公司並無就上述事件發出公告,亦無就此取得股東批准(「事宜2」),也沒有解釋其是否有理據最終認為認沽期權不是須予公布交易。
 
(iii)  2014年3月25日,該公司宣布已簽訂協議出售其於Fortress的權益,並就這宗非常重大出售事項取得股東批准。在2014年5月12日刊發的通函(「非常重大出售事項通函」)並沒有提及股東協議或認沽期權(「事宜3」)。
 
(iv) 2014年7月,甘先生代表該公司與Fortress其餘股東協定由Fortress直接出售Funtalk,而不是按早前公布及經該公司股東批准之協議出售該公司於Fortress的權益。該公司並無就終止出售Fortress刊發公告(「事宜4」)。 
 
(v) 2014年11月28日,該公司刊發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期間的中期報告(「中期報告」),當中說明出售Fortress 事宜已經完成(「事宜5」)。中期報告表示:「集團於呈報期內……完成出售Fortress Group Limited的全部股權」及「呈報期內,公司成功出售所持有的Fortress 全部股權」。
 
(vi) 協定出售Funtalk而非Fortress意味着PAG仍可行使認沽期權(因為Fortress尚未出售或上市),而PAG亦於2015年6月28日行使了期權。2015年6月29日,該公司宣布(與中期報告所披露的內容相反)出售Fortress事宜並無繼續,以及PAG已行使認沽期權,該公司並為此在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作出減值撥備759,934,000元(「事宜6」)。
 

甘先生江先生負責監督該公司於Fortress的權益,對事宜16(都是業務交易中少不了的基本元素)亦全部知情。此外,甘先生是該公司在Fortress董事會中的唯一代表。鄭女士、顧教授曹教授在事宜16發生時是董事會成員。魯先生在事宜6發生前已辭任董事會成員,但在事宜15發生時仍然在任董事會。

《上市規則》的規定

事宜16受《上市規則》的下列規定

(i) 第2.13條規定,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訊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 
 
(ii) 第14.34條要求發行人在須予公布的交易的條款最後確定後盡快刊發公告。
 
(iii) 第14.36條規定如先前所公布的交易被終止,或其條款有任何重大更改,上市發行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刊登公告披露此事。
 
(iv) 第14.38A、14.40及14.41條規定,主要交易須取決於股東於發行人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批准的條件,並須就此向股東刊發通函。
 
(v) 14.48、14.4914.51條規定,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或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須取決於股東於發行人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批准的條件,並須就此向股東刊發通函。 
 
(vi) 第14.73及14.74條規定,凡上市發行人授予一項期權,將被視作一項交易處理,並按各種百分比率分類。如行使期權並非由上市發行人酌情決定,則在授予期權時,有關交易將會猶如該期權已被行使一樣進行分類。
 

《上市規則》第3.08條規定,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定立的標準。具體而言,根據第3.08(f)條,每名董事履行其董事的責任時均必須「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根據相關董事各自的《承諾》,他們有責任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在首次聆訊中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

該公司違規

上市委員會注意到該公司已就事宜2承認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4.3414.38A14.4014.4114.74條,並發現其違反這些規則未有就認沽期權遵守公布、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上市委員會亦發現該公司:

(i) 就非常重大出售事項通函及中期報告的披露內容(事宜3及5)違反了第2.13條;
 

(ii) 未有就私有化Funtalk遵守公布、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事宜1)而違反了第14.34、14.48、14.49及14.51條;及
  
(iii) 未有公布終止出售Fortress事宜(事宜4)而違反了第14.36條。
 

甘先生江先生違規

上市委員會裁定甘先生江先生違反了《上市規則》(i)3.08(f)條、(ii)其《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 (iii) 其《承諾》,未有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i) 就事宜1及2而言,甘先生及江先生負責釐定及辨別相關交易是否須予披露及/或須予公布的交易。他們認為事宜1並非須予公布的交易,而在事宜2中則依賴了不正確的規模測試,反映二人對該公司是否已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缺乏足夠認知。然而,上市委員會注意到,儘管江先生因負責處理財務事宜的角色而需負責事宜1及2,但在相關時間他並非董事會的正式執行董事。
 
(ii) 就事宜3而言,甘先生及江先生認為股東協議及認沽期權毋須在非常重大出售事項通函中披露,因為相信PAG行使認沽期權的機會極微。這反映甘先生及江先生沒有考慮或意識到認沽期權的涵義,亦沒有以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以相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iii) 就事宜4而言,身為該公司在Fortress董事會中的唯一代表,甘先生未經諮詢董事會、取得專業意見、進行任何盡職調查甚或檢視出售事項性質轉變的涵義前,便同意Fortress出售Funtalk,反映甘先生沒有以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以相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身為董事會的兩名負責監察該公司於Fortress的權益的成員之一(另一名為甘先生),江先生在甘先生通知他Fortress出售Funtalk後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以作出詢問或調查,反映江先生沒有對出售事項自行作出獨立判斷。
 
(iv) 就事宜5而言,甘先生及江先生向董事會匯報該公司出售Fortress事宜已經完成,因為他們認為Fortress出售Funtalk與該公司出售其於Fortress的權益大致相同。此看法不正確且顯然具誤導成份,令董事會其餘成員沒有機會考慮中期報告所說的內容是否正確。這反映甘先生及江先生對該公司是否遵守《上市規則》的認知非常不足。
 
(v) 就事宜6而言,身為負責監督該公司在Fortress的權益的董事,甘先生及江先生未能證明他們有採取任何措施確保Fortress 出售Funtalk(而非該公司出售其於Fortress的權益)是最符合該公司最佳利益的決定。他們不曾作出查詢、不曾諮詢董事會,亦沒有取得任何專業意見。這反映甘先生及江先生未有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導致該公司須作出減值撥備。
 
(vi) 甘先生及江先生未有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魯先生、鄭女士、顧教授曹教授違規

上市委員會裁定魯先生、鄭女士、顧教授曹教授違反了(i) 《上市規則》3.08(f)條、(ii)其《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 (iii) 其《承諾》,未有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1) 魯先生、鄭女士、顧教授及曹教授知悉事宜1、2及3。他們依賴甘先生及江先生向他們提供的資料,沒有對事宜1及2是否須予公布的交易自行作出獨立判斷。就事宜3而言,他們未能證明自己有考慮到該公司是否遵守《上市規則》。並無證據能證明他們曾向甘先生或江先生查問事宜1或3,他們亦未有注意到該公司就事宜2所用的規模測試有很大落差。 
 
(2) 並無證據能證明魯先生、鄭女士、顧教授及曹教授曾考慮或建議該公司必須就事宜1、2及3徵詢專業顧問意見,以確保該公司在相關時間遵守《上市規則》。
 
(3) 即使董事會已將監督該公司在Fortress的權益一事交託了給甘先生及江先生二人,董事對該公司的管理及營運仍肩負共同責任。 
 
(4) 魯先生、鄭女士、顧教授及曹教授未有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本個案反映了相關董事是否有能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嚴重關注。相關董事(尤其是甘先生及江先生)的行為破壞了該公司的誠信,以及須讓股東及公眾充分知道可能影響其評估該公司的重要資訊及發展的責任。
 
(2) 《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對發行人施加明確界定且清晰不含糊的責任,旨在保障及保護投資者及股東,因為他們依賴公眾渠道取得的資料作出投資決定。該公司違反披露責任及股東批准規定,令該公司的投資者及股東未能及時獲得資料,亦損害了股東按《上市規則》就有關交易投票表決的權利。因此,該公司股東的權利及權益同告受損。
 

(3) 任何違反《上市規則》披露規定均屬嚴重事宜,因為披露規定的作用為保障股東及投資者的利益,從而令所有在聯交所買賣的證券有一個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
 

(4) 該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2.13條及第十四章的責任,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補救其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除了到最後在該公司於2015年6月29日宣布減值虧損後逾16個月才於2016年11月3日公布該公司已就PAG行使認沽期權簽訂擬進行的和解協議。 
 
(5) 董事有責任通知董事會與發行人事務及保障發行人的投資有關的重要資料,尤其是會觸及《上市規則》合規問題的事宜。  
 

覆核委員會的覆核

魯先生、鄭女士、顧教授及曹教授申請覆核委員會覆核上市委員會對他們所作的裁決及施加的制裁。覆核委員會注意到上市委員會在2018年2月6日的首次聆訊所作裁決,亦注意到該公司、甘先生及江先生沒有就上市委員會在2018年2月6日所作裁決提出覆核。

在紀律(覆核)聆訊中,覆核委員會維持上市委員會在首次聆訊中對魯先生、鄭女士、顧教授曹教授的違規裁決。覆核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共同負責公司的管理及營運。即使將責任指派他人,也不能就此免除董事的責任。

上市委員會施加經審核委員會修改的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及裁定違規屬嚴重後,上市委員會在首次聆訊中決定:

(1) 譴責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14.34、14.36、14.38A、14.40、14.41、14.48、14.49、14.51及14.74條;及
  
(2) 譴責甘先生及江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承諾》。
 

審核委員會經覆核後決定:

(3) 批評魯先生、鄭女士、顧教授及曹教授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承諾》。
 

另外,上市委員會在首次聆訊中作出以下(經審核委員會修改)的指令:

(1) 在本新聞稿刊發後的兩個月內,該公司委聘一名上市部信納的獨立合規顧問(定義見《上市規則》第三A章),於往後兩年持續就遵守《上市規則》提供諮詢意見。
 

(2) 甘先生及江先生(i) 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董事職責的24小時培訓(包括4小時有關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的培訓),該培訓須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90日內完成;及(ii) 在培訓完成後兩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3) 鄭女士、顧教授及曹教授(i) 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董事職責的12小時培訓(包括4小時有關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的培訓)(「培訓」),該培訓須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90日內完成;及(ii) 在培訓完成後兩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4) 該公司前董事魯先生(現時並非任何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日後若要出任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先決條件是其必須(i) 於有關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培訓;及 (ii) 在培訓完成後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5) 該公司須於每次完成上文第(1)至(3)段所述的每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根據本規定刊發的最後一份公告須確認已履行上文第(1)至(3)段所述的所有指令。

(6) 該公司須呈交上文第(5)段所述公告的擬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見,並須待上市部確定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7) 刊發本新聞稿後,上文第(1)至(6)段所列載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運作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必需變動及行政事宜,均須提交上市部考慮及批准。如有任何引起關注的事宜,上市部應轉交上市委員會作決定。
 

上市上訴委員會的覆核

鄭女士、顧教授魯先生申請上市上訴委員會再覆核上市委員會對他們所作(經覆核委員會修改)的裁決及制裁。

上市上訴委員會意到上市委員會在2018年26日的首次聆訊及審核委員會在2018年6月28日所作出的裁決,亦注意到曹教授沒有就審核委員會2018年6月28日所作裁決提出覆核。

考慮到鄭女士、顧教授、魯先生及上市部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上市上訴委員會決定維持審核委員會對鄭女士、顧教授魯先生作出的違規裁決,理由是上市上訴委員會認為:

(i) 鄭女士、顧教授及魯先生各自違反了《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
 

(ii) 鄭女士、顧教授及魯先生違反了各自的《承諾》,沒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亦沒有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上市上訴委員會在覆核後決定通過上市委員會(經審核委員會修改)對鄭女士、顧教授魯先生施加的培訓指令(見本新聞稿上文「上市委員會施加並經審核委員會修改的制裁」一節)。

上市上訴委員會全面考慮了個案的所有事實以及上訴人提出的求情因素,包括促使上訴人信任(或錯信)董事會其他成員的情況。上市上訴委員會的結論是,上訴人將本身部分職責委託其他董事並不免除上訴人自己的責任。上市上訴委員會同意覆核委員會在決策信所載的理由,尤其注意到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對公司的管理及營運負有共同責任。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肩負有監督的責任,並不能轉授董事會其他成員或公司職員。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其中一個角色是提供制衡,以及對公司的策略、事務及交易提供獨立判斷,尤其是在就如上市上訴委員會這次所覆核的個案)董事會的權力僅集中於一兩名董事的情況下。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