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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星辰通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股份代號:1155)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9年6月26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

星辰通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
(股份代號:1155)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起將星辰通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19年12月27日),聯交所仍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以取消。
 
該公司的股份於2018年4月3日起暫停買賣,因為該公司未能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刊發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公告。其後該公司亦未能刊發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公告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公告。

該公司於2018年5月25日向開曼群島大法院(「大法院」)提交呈請,申請發出將該公司清盤的命令(「大法院命令」)。該公司亦提交傳票存檔,申請委任聯席臨時清盤人,理由是該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擬向債權人提出妥協或安排。大法院於2018年6月12日委任了兩名聯席臨時清盤人。大法院命令及聯席臨時清盤人的任命於2018年10月16日獲香港高等法院承認。

由於上市部認為該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發行人須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故此於2018年6月6日按《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階段。

聯交所於2018年12月6日再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該公司於2019年6月5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仍沒有向聯交所提交任何供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決定按《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以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

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19年12月27日),聯交所仍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以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