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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巿委員會譴責雅天妮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789) 違反《上巿規則》

监管通讯
2019年12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公司必須確保其保存充足的會計記錄,以編制符合相關準則及適用法規的綜合財務報表。公司的一切交易、收入及支出,均必須有充足的文件及紀錄作為憑證。

該公司明顯違反了《上市規則》,在企業管治方面未達應有水平。本個案所涉及的缺失令該公司核數師無法就與股東及公眾評估該公司有關的重大財務資料發表意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雅天妮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股份代號:789)

延遲刊發截至20173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年報,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46(2)(a)13.49(1)條。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載的制裁僅適用於該公司。

和解

經和解後,該公司承認違反《上市規則》,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向其作出下列制裁。

實況

該公司的年度結算日為331日。因此,2016/17財政年度業績及報告須分別於2017630日及2017731日或之前刊發。

該公司的核數師在審計該公司財務報表時遇到困難,因為該公司並未就其業務保存恰當及充分的會計紀錄,尤其是有關開發及銷售軟件應用程式的電子商業業務以及有關該公司設計及製造時尚配飾的代理業務。

該公司分別於2017717日及2017816日刊發2016/17財政年度業績及報告,較《上市規則》規定先後遲了17日及16日。

《上市規則》規定

《上市規則》第13.49(1)13.46(2)(a)條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及四個月內分別刊發其年度業績及年報。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經考慮上市部及該公司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決:

該公司的違規行為

上市委員會留意到,該公司承認其未能在《上市規則》規定期限內刊發2016/17財政年度業績及報告,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46(2)(a)13.49(1)條。

內部監控不足

上市委員會認為該公司當時的內部監控存有下列的重大缺失,導致其違反《上市規則》的規定:

(1) 該公司沒有保存任何或充分的證明文件或紀錄可佐證其業務(尤其是電子商業業務及代理業務)的收入或支出。
 
(2) 上述缺失證明資料及文件的缺失或不足,導致該公司核數師無法進行足以信納的審計程序,就包括該公司業務收入及支出的完整性、準確性及/或確實存在取得合理樣證。因此,核數師無法對該公司2016/17財政年度業績及報告發出意見,以致該等業績及報告要延遲刊發;及
 
(3) 該公司於2018年2月委託進行的獨立內部監控審查證實,在包括在企業管治常規、財務匯報、收入及收賬、採購及支賬等方面,該公司的內部監控有多項缺失。該等缺失全部被內部監控顧問歸類為中至高風險。 
 

不過,上市委員會注意到該公司自此已採取相關措施,改善集團內部監控系統及財務匯報程序。20187月,內部監控顧問進行後續審查,認為該公司內部監控系統再無異常之處。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此個案的違規情況事態嚴重

(1) 《上市規則》旨在確保投資者持續對市場抱有信心,並持續充分知悉該公司的情況。因此,發行人務必要在《上市規則》規定的時間內發布財務資料。
 

(2) 在本個案中,該公司沒有充足的文件及紀錄作為其交易、收入及支出的證明,從而確保其完整性、準確性及確實存在,是明顯缺失。這方面的種種不足令該公司核數師無法就該集團與股東及公眾評估該公司有關的重大財務資料發表意見。 
 
(3) 該公司務須審視其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若發現任何事項或不足之處,必須採取跟進行動。此外,此等審視必須持續進行,以確保其充分及有效,並應涵蓋財務、營運及合規監控等所有重要方面。該公司未有進行此等審視令人高度關注,也顯示其漠視良好企業管治。 
 

制裁 

經考慮上述違規事項,上市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46(2)(a)及13.49(1)條。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