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非為登記股東,所以並沒有法定權利以股東身份出席股東大會,但他們擁有預託協議所載的合約權利,包括有權就決議案表決、收取股息及參與公司行動;該等權利一般由存管人代為行使。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應細閱預託協議以了解其權利。
存管人會將發行人有關大會通告與其決議案及投票程序的資料送交預託證券持有人,並將預託證券持有人的投票指示交回發行人。
若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將其預託證券託存於經紀,而經紀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他們可透過其經紀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發出投票指示。假如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已在中央結算系統開設投資者戶口,並將預託證券存入了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存管處,他們則可直接向香港結算發出投票指示。香港結算會把所收到的投票指示送交存管人。
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公告和其他公司通訊文件均載於「披露易」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