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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合新聞稿

监管通讯
1999年10月13日

聯合新聞稿

關於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
載於上市文件中的會計師報告須涵蓋之期間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上市新申請人一般必須具備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財政年度的會計師報告。《公司條例》規定,招股章程(上市文件)所載的會計師報告必須涵蓋緊接招股章程(上市文件)刊發前的三個財政年度。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擬澄清:證監會與聯交所較早前已同意證監會將於政府憲報刊登適當之公告,對在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就《公司條例》有關的規定給予一般豁免,使會計師報告只需涵蓋文件刊發前兩個財政年度。有關公告將於本月稍後刊登於政府憲報。據此,《公司條例》對申請在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在這方面的規定將與《創業板上市規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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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