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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宣布修改《公司收購守則》部分內容,其中包括將必須提出全面收購要約的觸發點由35%降至30%,以及對「控制權」的釋義作出相應修訂。修訂內容由今天(2001年10月19日,星期五)起生效。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上市規則中,「控股股東」一詞是參照《公司收購守則》所不時指定會觸發強制提出全面收購要約責任的持股水平。此詞連同其他相關詞彙(如「控制權」及「控制權轉變」)在整套上市規則中均有提及。因此,《公司收購守則》修訂有關觸發水平後,上市規則中上述有關詞彙的涵義亦會有相應變更。
所有發行人宜自行評核《公司收購守則》的有關修訂會否(及如何)影響他們根據《上市規則》須就已經訂立或可能訂立的交易而履行的責任。發行人如對個別交易有任何疑問,應與聯交所上市科聯絡。
更新日期 20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