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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印本數目的規定以及相關事宜

监管通讯
2002年2月5日

減少印本數目的規定以及相關事宜


我們已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目的是為了減少發行人為遵守有關規則而印發的文件數量。

主要的修訂如下:

  • 在符合若干條件並事先獲得證券持有人批准的情況下,發行人可以電子形式向證券持有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訊,並可只提供英文本或中文本;
  • 須送交聯交所的若干文件的印本數目已減至25份;
  • 儘管新申請人的所有上市文件必須為印刷本,但若符合適用法律及規則以及新申請人本身的組織章程文件,新申請人可另外採用唯讀光碟,向公眾提供電子形式的上市文件。此外,主板的新申請人亦可在本身網站登載上市文件,作為另向公眾提供電子版本的渠道;對設有本身網站的創業板新申請人來說,這則是一項硬性規定,即其必須在本身的網站登載上市文件;
  • 創業板方面,發行人在其網站登載的文件,必須由首次登載日期起計,收載於有關網站至少5年;主板方面,上市發行人網站登載的公司通訊,或新申請人網站登載的上市文件,也須由首次登載日期起計,收載於有關網站至少5年;
  • 對債務證券發行人的公布規定,已與股本發行人方面的規定看齊;及
  • 主板及創業板的發行人須在若干時限內將所有有關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訊的電腦檔案呈交聯交所,以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或創業板網站(視屬何情況而定)上。

背景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連同《主板上市規則》合稱《上市規則》)已作修訂,以期減少發行人為遵守《上市規則》而印發的文件數量。

有關修訂實施後,主板及創業板的發行人在這方面須遵守的規定將大致一樣。

修訂

致證券持有人的公司通訊

現行規定

《上市規則》訂明上市發行人須向證券持有人發送的各類公司通訊,主要是年報及中期報告、上市文件、通函及會議通告等。

《上市規則》並無訂明發行人可用電子形式向證券持有人發送任何公司通訊。另外,《上市規則》一般要求公司通訊具備中、英文本兩種語言。

修訂

關於形式方面:

《上市規則》已作修訂,讓上市發行人在符合適用法律及規則以及本身組織章程文件以及事先獲得證券持有人批准的情況下,可以電子形式向證券持有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訊。此外,選擇以電子形式提供公司通訊的上市發行人,不論其註冊成立的地點,其所遵守的標準不得較香港法例在這方面所不時訂定者寬鬆。

上市發行人若要採用電子形式向其證券持有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訊,其必須事先收到該持有人明確和正面的書面確認,表示該持有人擬按上市發行人建議的方法和形式收取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有關公司通訊。

以電子形式向其證券持有人提供公司通訊的上市發行人,必須給予該等持有人權利,讓其隨時可在給予上市發行人合理時間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修改選擇收取公司通訊版本的決定。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訊中載列有關通知上市發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驟,並明確向持有人說明:

  • 持有人可隨時選擇收取公司通訊的印刷本或電子版本;及
  • 選擇收取公司通訊的電子版本的持有人,如因任何理由以致收取或接收有關公司通訊上出現困難,只要提出要求,均可立即獲免費發送公司通訊的印刷本。

上市發行人以在本身網站登載的形式向其證券持有人提供的公司通訊,必須由首次登載日期起計,持續收載於有關網站至少5年。

《上市規則》附錄三規定,所有上市發行人須於其公司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中載列條文,訂明董事會報告之印本連同資產負債表(包括法例規定須予附載的每份文件)及損益表或收支賬,均須於股東大會舉行的日期前至少21天,交付或以郵遞方式送交每名股東的登記地址。雖然現時刪除了條文中「之印本」三字,但上市發行人如擬採用電子形式向任何股東發送該等文件,須先行修訂本身的公司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

關於語言方面:

《上市規則》現已作修訂,讓上市發行人在符合若干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只提供公司通訊的英文本或中文本。

  1. 在上市發行人作出充分安排,以確定其證券持有人是否只擬收取英文本或只擬收取中文本,以及符合適用法律及規則,並符合上市發行人本身組織章程文件的情況下,上市發行人可以(按照持有人的選擇)向有關持有人發送公司通訊的英文本或中文本。
  2. 上市發行人確定持有人選擇收取哪種語言版本的公司通訊之安排中,必須給予持有人三項選擇: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時收取中、英文本。

在上市發行人確定其證券持有人選擇收取哪種語言版本的公司通訊之安排事宜上,《上市規則》載有聯交所認為屬充分安排的若干指引。在確定有關語言選擇時,上市發行人將要通知持有人有關回覆的期限以及若上市發行人在限期前未能收到回覆時的安排。

只向其證券持有人發送公司通訊英文本或中文本的上市發行人,必須給予該等持有人權利,讓其隨時可在給予上市發行人合理時間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修改其擬收取的語文版本選擇。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訊中,載列有關通知上市發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驟,並明確向持有人說明,持有人隨時也可更改其選擇。

此外,《上市規則》中部分地方也將「附有」(contain)一詞改為「隨附」(be accompanied by)(例如,「須以英文編寫,並附有中文譯本」現已改為「須以英文編寫,並隨附中文譯本」),以清楚說明首先提及的文件(英文本)不一定要包含第二份文件(中文本)作為其中一部分。

向聯交所交付若干文件的印刷本數目

現行規定

《上市規則》訂定了不同情況下須向聯交所交付文件(如上市文件及相關申請表格、通函、董事會報告及賬目)之印刷本數目。所需份數則各條規則不同。

修訂

所需印本數目已減至25份。

印發上市文件

現行規定

《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所有上市文件均須為印刷本,《主板上市規則》則並無此項具體規定。

修訂

上述准許以電子形式發送公司通訊的修訂內容,將涵蓋所有公司通訊(包括上市文件),但只限上市發行人而非新申請人所發出者。

《上市規則》已作修訂,以達成以下果效,即儘管新申請人的所有上市文件必須為印刷本,但若符合適用法律及規則以及新申請人本身的組織章程文件,新申請人可另外採用唯讀光碟,向公眾提供電子形式的上市文件。此外,主板的新申請人亦可在本身網站登載上市文件(連同相關申請表格),作為另向公眾提供電子版本的渠道,有關文件須由首次登載日期起計,持續收載於其網站至少5年;對設有本身網站的創業板新申請人來說,這則是一項硬性規定。

在所有情況下,上市文件仍必須具備印刷本。

新申請人必須確保任何補充上市文件或其後對上市文件的修訂同樣具備印刷本及電子版本(採用主要或首次上市文件所用的同樣方法)。此外,如新申請人有採用唯讀光碟及∕或通過其網站提供額外上市文件及相關申請表格,則這些唯讀光碟及∕或新申請人網站的有關版頁就須包括一項聲明,確認上市文件及相關申請表格的電子版本內容,與上市文件及相關申請表格的印刷本內容完全一致,以及確認上市文件及相關申請表格同時備有印刷本,並提供派發地點的地址。

在創業板發行人本身的網站上登載有關文件的最短期限

現行規定

《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發行人須將任何呈交以登載於創業板網站上的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的經審批版本(如須經聯交所審批)或最後定稿(如毋須經聯交所審批),同時登載於本身的網站(如有)上,但不論任何時候,也必須待有關文件登載於創業板網站後才可登載於本身的網站上。不過,規則並無指定有關文件應在發行人網站登載多久。

修訂

《創業板上市規則》已作修訂,規定創業板發行人必須確保所有以上述方式登載的文件,均由首次登載日期起計持續收載於其網站至少5年。

如屬主板發行人,則發行人在下列情況才有責任將文件收載於本身網站至少5年:如上文所述,上市發行人使用本身網站來向其證券持有人提供公司通訊;以及新申請人另行通過本身網站提供額外上市文件。

債務證券發行人的公布規定

現行規定

《創業板上市規則》在公布事宜上設定以下的若干最低規定:

  • 所有公告(包括《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通告)必須呈交聯交所以登載於創業板網站上;及
  • 《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所有上市文件、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以及所有致股東通函,必須呈交聯交所以登載於創業板網站上。

如上文所述,《創業板上市規則》亦規定,發行人須將任何呈交以登載於創業板網站上的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的經審批版本或最後定稿,同時登載於本身的網站(如有)上。

此等條款大部分只適用於股本發行人。債務證券發行人的公布規定並非同樣廣泛。

在公布規定方面,《主板上市規則》對股本發行人和其他類別發行人的規定並無差異。

修訂

《創業板上市規則》對債務證券發行人的公布規定,已與股本發行人方面的規定看齊。

向聯交所呈交有關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訊以登載於網站上

現行規定

現時並無規定要發行人向聯交所提供所有有關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訊之電子版本,以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或創業板網站(視屬何情況而定)上。

修訂

《上市規則》已作修訂,規定主板及創業板的發行人須於若干時限內將所有有關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訊之電腦檔案呈交聯交所,以分別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及創業板網站上。

生效日期

各項《上市規則》修訂自2002年2月15日起生效。

自生效日起,修訂後的《主板上市規則》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上瀏覽,而修訂後的《創業板上市規則》亦可於創業板網站(http://www.hkgem.com)上瀏覽。

《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將於稍後寄發。

更新日期 20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