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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 -- 百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及唐貫健先生、陳英祺先生、許立樁先生(於2002 年1月7日辭任)、黃澤明先生(於2002 年7月2日辭任)和姚永岳先生(於2002 年3月31日辭任)(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监管通讯
2002年9月17日

百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唐貫健先生
陳英祺先生
許立樁先生(於2002年1月7日辭任)
黃澤明先生(於2002年7月2日辭任)
姚永岳先生(於2002年3月31日辭任)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就以下事項公開譴責該公司、唐貫健先生、陳英祺先生、許立樁先生、黃澤明先生及姚永岳先生:(i)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送其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及經審計賬目;(ii)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舉行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股東周年大會;(iii)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送截至2000年9月30日止半年度的中期業績;以及(iv)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在報章上刊登截至2000年9月30日止半年度中期業績的初步公布。該等失責行為違反了《上市協議》和《董事承諾》。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2年7月9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有關董事即包括唐貫健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陳英祺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許立樁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2年1月7日辭任),黃澤明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2年7月2日辭任)及姚永岳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2年3月31日辭任)等人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根據有關規定,該公司須:(i)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規定,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賬目送交股東;(ii)根據《上市協議》第8(2)段規定,使其周年賬目的結算日期,與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日期,相隔不得超過六個月;(iii) 根據《上市協議》第10(1)段,在半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向股東發送中期業績;以及(iv)根據《上市協議》第11(6)段,在半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中期業績的初步公布。以截至2000年3月31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於2000年10月27日才發送年報和經審計賬目,於2000年11月27日才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截至2000年9月30日止半年度而言,該公司在2001年1月22日才公布中期業績。

紀律聆訊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 該公司可能違反《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8(2)段、10(1)段及11(6)段的規定;
  • (其中包括)有關董事可能違反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該公司已承認上述違反了《上市協議》規定。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能迅速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1.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8(2)段、10(1)段及11(6)段的規定;以及
  2. 有關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由他們現時擔任或曾經擔任董事的該公司也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上述(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該公司及文中所指有關董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