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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經營賭博業務的上市申請人及/或上市發行人

监管通讯
2003年3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接獲查詢,詢問有關涉及經營賭博活動的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宜上市,以及上市發行人可否投資於涉及經營賭博活動的公司。

根據聯交所的內部指引,聯交所一直有留意上市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有否涉及經營這方面的業務,以確保它們沒有違反公共政策。鑑於《賭博條例》的修訂條文於2002年5月31日生效,聯交所亦相應修訂其內部指引。上市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涉及經營賭博的活動,如在《賭博條例》下不屬違法,則並無違反公眾利益。這些涉及賭博活動的業務,有如下特色:

  • 賭博活動在香港境外進行;及
  • 收受賭注的交易及交易雙方的所在地在香港境外

此外,聯交所亦要求這些賭博活動,不得觸犯適用於其經營地的任何相關法例。

聯交所亦留意到,其他主要的交易所容許涉及賭博業務的公司上市,並容許上市發行人收購或投資於賭博業務。

不過,即使上市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涉及經營賭博的活動在《賭博條例》下不屬違法,上市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仍須在其招股章程、公告或通告中作出附加的相關披露。聯交所會根據個別的情況,來釐定要求披露的詳盡程度,以確保有關賭博活動之經營及相關風險有充份的披露。這些披露包括有關賭博活動的類別、適用的監管或持牌規定以及經營這些活動的特定風險。至於收購或投資於賭博業務的上市發行人,除了必須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上市協議」第2段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九及/或二十章或規則第17.10條外,也必須作出上述附加的相關披露。附加的相關披露詳盡程度,須視乎有關交易對有關發行人的重要性而定。

下列規定適用於獲准上市後或股份被上市發行人收購後從事違反《賭博條例》活動的公司。

A.  上市申請人
  1. 如上市申請人投資於賭博業務,須符合以下的上市條件:發行人必須盡其所能,確保有關賭博活動的經營在其上市後一直(i)符合這些活動經營地的相關法例;及/或(ii)不違反《賭博條例》。
  2. 如這些賭博活動的經營(i)未能符合經營地的相關法例;及/或(ii)違反《賭博條例》,則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4條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06條,有關發行人或其業務可能會被視作不適宜上市。視乎有關情況,聯交所或會指令發行人採取補救措施,及/或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01條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01條暫停有關證券的買賣,或取消其上市資格。
  3. 招股章程內「風險因素」一欄須特別指出,如這些賭博活動的經營未能符合上述有關合法性的上市條件,有關證券可能有被撤銷上市資格的風險。
B.  上市發行人
  1. 上市發行人如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賭博活動的業務,須符合以下要求: 發行人必須盡其所能,確保賭博活動的經營在其作出投資後及持有有關投資的期間,一直(i)符合這些活動經營地的相關法例;及/或(ii)不違反《賭博條例》。
  2. 如這些賭博活動的經營(i)未能符合經營地的相關法例;及/或(ii)違反《賭博條例》,則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4條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06條,有關發行人或其業務可能會被視作不適宜上市。視乎有關情況,聯交所或會指令發行人採取補救措施,及/或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01條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01條暫停有關證券的買賣,或取消其上市資格。
  3. 發行人就任何有關經營賭博活動之投資而發出的公告及通函(如適用),必須確認有關賭博活動屬合法活動,並特別指出,如這些賭博活動的經營未能符合上述有關合法性的要求,有關證券可能有被停牌或撤銷上市資格的風險。

更新日期 20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