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
香港葯業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
未能如期刊發及發送年度及中期賬目以及
所編製的年度賬目有關結算日至
其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日期超過六個月
未能如期刊發及發送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賬目
該公司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即在2003年7月31日或之前,向股東發送年報及經審計賬目,並在報章上刊登該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若該公司未能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刊發經審計全年業績,則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即在2003年7月31日或之前,公布根據未經審計的財務業績而編製的該財政年度業績。
就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3年12月15日及2003年12月22日才分別刊發及向股東發送其全年業績及年報(包括經審計賬目),比指定期限分別遲了四個月零15日及四個月零22日。該公司直至2003年12月10日才刊發未經審計的全年業績,亦遲了四個月零10日。
因為出現上述延誤,該公司所編製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賬目的有關結算日期,距離該公司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日期,超過了六個月。該公司的股東周年大會是於2004年1月16日舉行。
該公司已承認在有關期間違反了當時生效的《上市協議》第8(1),8(2),11(1)及 11(3)(i)(c)段(《上市協議》)。
未能如期刊發及發送截至2003年9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賬目
該公司須在有關期間結束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即在2003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股東發送中期報告以及在報章上刊登其中期業績的初步公告。
就截至2003年9月30日止的六個月而言,該公司遲至2004年1月19日才分別發送及刊發其中期報告及中期業績,比指定期限遲了19天。該公司承認有關延誤違反了《上市協議》第10(1)及11(6)段。
經考慮上述事實及有關人士的陳述後,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1),8(2),10(1),11(1), 11(3)(i)(c)及11(6)段。
據此,上市委員會公開批評該公司違反上述各項規定。
作出上述裁定時,上市委員會知悉有關方面已於2004年10月13日為該公司委任臨時清盤人,由於各項違規是在臨時清盤人獲委任之前發生,因此任何與此等違規有關的責任及過失均與臨時清盤人無關。
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批評該公司外,並不涉及該公司任何前任或現任董事或臨時清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