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譴責光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黎釗先生、盧立豪先生及呂糧先生;以及批評李國碩先生、陳偉先生、曾家棠先生、吳欣先生及陶偉明先生違反《證券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05年11月2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以下人士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
3. |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盧立豪先生(2004年6月30日辭任);及 |
4. |
該公司執行董事呂糧先生。 |
此外,上市委員會批評以下人士違反《證券上市規則》:
3. |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曾家棠先生(2005年5月31日辭任); |
4. |
該公司執行董事吳欣先生;及 |
5. |
該公司執行董事陶偉明先生。 |
上市委員會於2005年5月24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其中包括)該公司、黎釗先生、盧立豪先生、呂糧先生、李國碩先生、陳偉先生、曾家棠先生、吳欣先生及陶偉明先生(統稱「有關董事」)的操守事宜。
有關的《證券上市規則》條文
該公司須按以下各條文規定履行責任﹕
(iii) |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11(3)(i) 段,該公司若未能刊發初步業績,則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刊發通告,列出(其中包括)有關財政年度其按未經審計財務業績計算所得的業績; |
(iv) |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11(1)段以及《證券上市規則》第13.48(1)條(此條文於2004年3月31日生效) ,該公司須於財政期間結算日起計四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其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以及 |
(v) |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11(6)段以及《證券上市規則》第13.49(6)條(此條文於2004年3月31日生效),該公司須在其半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有關中期業績的初步報告。 |
各有關董事須按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5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個案A
截至2002年6月30 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年報原須在2002年10月31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然而該公司於有關期間的全年業績卻延至2003年6月27日才刊發,而年報則遲至2003年7月17日才發送。
個案 B
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及中期報告(「2003年中期業績及2003年中期報告」) ,原須在2003年3月31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年報(「2003年全年業績及2003年年報」) ,原須在2003年10月31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及年報(「2004年中期業績及2004年中期報告」) ,原須於2004年3月31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
該公司卻於2004年8月13日才發出公告,通知其股東及投資大眾有關其2003年中期業績、2003年全年業績及2004年中期業績會進一步延遲至2004年8月31日或之前刊發,而2003年中期報告、2003年年報及2004年中期報告則會進一步延遲至2004年9月14日或之前才發送。
上市委員會裁決
上市委員會裁定:
3. |
在個案A中,李國碩先生及陳偉先生違反其《董事承諾》 ;及 |
4. |
在個案B中,曾家棠先生、吳欣先生及陶偉明先生違反其《董事承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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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公開批評聲明,批評李國碩先生、陳偉先生、曾家棠先生、吳欣先生、及陶偉明先生各自違反《董事承諾》。 |
李勤毅先生 (「李先生」)在上述事件發生期間是該公司董事會成員之一。然而,由於李先生不知所,無法向其送達有關紀律聆訊的文件,因此上市委員會的裁決並不引申適用於李先生。聯交所保留在找到李先生並向其送達有關紀律聆訊程序的文件後再考慮其是否違規的權利。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上述公開制裁只適用於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並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主管韋思齊評論有關個案時表示:「適時刊發財務業績對股東以至整體市場均至為重要。聯交所已不斷重申會繼續對未能履行及時匯報中期及全年業績這基本責任的公司採取行動。聯交所並擬強調,確保有關資訊適時編備,以及適當尊重有關讓股東及市場適時全面知悉其所領導公司財務狀況的有關規定,是董事最主要的基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