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宣布引入輔助出讓可轉讓的聯交所及期交所交易權*的服務。
根據此項將於2007年3月7日生效的計劃,日後但凡香港交易所收到交易權#的申請,均會徵詢現有可轉讓交易權持有人是否擬出讓其持有的交易權。可轉讓交易權持有人的最低出價(須受有關程序的條款細則規限)將會是香港交易所向申請人發出新交易權的價格,同時亦將會是香港交易所向有關持有人就其交出該可轉讓交易權而支付的價格。香港交易所將在其網站登載每次競投的結果。
若無收到持有人願意交出可轉讓交易權的有效標書,香港交易所將按當時的價格向申請人發出新交易權,現時的訂價為500,000元,此價每年檢討一次。此外,交易權的申請人須支付行政費。根據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可轉讓交易權持有人的標價不得超過當時香港交易所的訂價。
是項服務並不影響買賣雙方透過直接磋商買賣可轉讓交易權;這形式的交易直至2010年3月5日仍可繼續。現時可轉讓交易權的市場售價約為400,000元。
香港交易所集團營運總裁葛卓豪說:「我們預期現時推出的服務可協助部分現有可轉讓交易權持有人出讓其多餘的可轉讓交易權。透過這項服務,我們希望可以同時滿足擬申請交易權人士、可轉讓交易權持有人以及香港交易所的需要;香港交易所可根據聯交所及期交所股東當年所通過的合併安排條款發行新交易權。」
有關服務的進一步資料將於3月2日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交易及結算所參與者」一欄內(www.hkex.com.hk/chi/market/hkex_part/EPIndex_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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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交所及期交所股東於1999年通過的合併安排,香港交易所於2004年3月6日後可直接發出不可轉讓的新交易權,發行價格不受限制(迄今香港交易所並未發出任何新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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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旗下交易所的交易權概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