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定期財務匯報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旨在尋求市場人士對以下事宜發表意見:縮短主板發行人刊發半年度及年度業績公告及報告的匯報期限;引入規定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匯報的規定;及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季度匯報規定以與建議中的主板新規定一致。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在2002年諮詢文件中,我們曾建議修訂《主板上市規則》,以縮短刊發業績公告及報告的時限,並要求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匯報。後來考慮過該次諮詢所收到的各種不同意見後,我們決定鼓勵主板發行人採納季度匯報作為建議最佳常規,但沒有更改半年度及年度匯報的期限;此外,我們亦決定繼續檢討有關事宜。」
韋思齊闡釋:「鑑於海外市場的發展,加上越來越多公司選擇以A+H股雙重上市,跨境資金又不斷流入香港,有見及此,現在是適當時機去重新考慮有關建議。」
韋思齊續說:「我們相信,實施有關建議方案可提高透明度,並可解決市場所憂慮的管理人員、內幕人士與投資大眾之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使香港的財務匯報常規與大部分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常規看齊。」
韋思齊並表示:「根據我們的建議,有關變動將分階段實施,讓上市發行人有足夠時間為符合新規定作好準備。」
香港交易所現尋求市場人士對《諮詢文件》的意見,提交意見的最後日期為2007年11月5日。
《諮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下載,網址為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marketconsultation_c.htm。此外,《諮詢文件》的印刷本可在香港交易所辦事處索取,地址為香港中環港景街1號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一期11樓。有意回應《諮詢文件》的人士請填妥及交回問卷冊子(問卷冊子亦載於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marketconsultation_c.htm)。
背景資料
《諮詢文件》載有多項建議以及為實施有關建議而須作出的規則修訂的草擬本。在制訂有關建議及草擬相關規則修訂時,香港交易所已徵詢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意見。
諮詢建議的概要
在《諮詢文件》中,香港交易所建議:
縮短匯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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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大型公司」(定義見《諮詢文件》第21段,但大致而言,指市值達100億元或以上的上市發行人)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6月30日或以後止的半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或以後止的半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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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縮短主板發行人刊發年度業績公告及報告的時限,由四個月縮短至三個月。新期限的生效時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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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大型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或以後止的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或以後止的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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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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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大型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或以後止的三個月季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9月30日或以後止的三個月季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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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創業板發行人的季度匯報規定
時間表
如有關建議獲得採納,香港交易所擬由2008年開始分階段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