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香港交易所刊發《有關定期財務匯報的諮詢文件》

监管通讯
2007年8月31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定期財務匯報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旨在尋求市場人士對以下事宜發表意見:縮短主板發行人刊發半年度及年度業績公告及報告的匯報期限;引入規定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匯報的規定;及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季度匯報規定以與建議中的主板新規定一致。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在2002年諮詢文件中,我們曾建議修訂《主板上市規則》,以縮短刊發業績公告及報告的時限,並要求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匯報。後來考慮過該次諮詢所收到的各種不同意見後,我們決定鼓勵主板發行人採納季度匯報作為建議最佳常規,但沒有更改半年度及年度匯報的期限;此外,我們亦決定繼續檢討有關事宜。」

韋思齊闡釋:「鑑於海外市場的發展,加上越來越多公司選擇以A+H股雙重上市,跨境資金又不斷流入香港,有見及此,現在是適當時機去重新考慮有關建議。」

韋思齊續說:「我們相信,實施有關建議方案可提高透明度,並可解決市場所憂慮的管理人員、內幕人士與投資大眾之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使香港的財務匯報常規與大部分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常規看齊。」

韋思齊並表示:「根據我們的建議,有關變動將分階段實施,讓上市發行人有足夠時間為符合新規定作好準備。」

香港交易所現尋求市場人士對《諮詢文件》的意見,提交意見的最後日期為2007年11月5日。

《諮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下載,網址為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marketconsultation_c.htm。此外,《諮詢文件》的印刷本可在香港交易所辦事處索取,地址為香港中環港景街1號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一期11樓。有意回應《諮詢文件》的人士請填妥及交回問卷冊子(問卷冊子亦載於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marketconsultation_c.htm)。

背景資料

《諮詢文件》載有多項建議以及為實施有關建議而須作出的規則修訂的草擬本。在制訂有關建議及草擬相關規則修訂時,香港交易所已徵詢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意見。

諮詢建議的概要

在《諮詢文件》中,香港交易所建議:

縮短匯報期限

1. 縮短主板發行人刊發半年度業績公告及報告的時限,由三個月縮短至兩個月。新期限的生效時間如下:


  • 就「大型公司」(定義見《諮詢文件》第21段,但大致而言,指市值達100億元或以上的上市發行人)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6月30日或以後止的半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或以後止的半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
2. 縮短主板發行人刊發年度業績公告及報告的時限,由四個月縮短至三個月。新期限的生效時間如下:


  • 就「大型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或以後止的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或以後止的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
3. 創業板發行人作半年度及年度匯報的期限維持不變。

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匯報

4. 強制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匯報。季度報告須於會計期間結束後45日內刊發,並須列載若干主要資料,但毋須經審計;另外,季度報告也毋須刊發印刷本及以郵遞方式向股東寄發,除非股東有此要求。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匯報的新規定將於以下時間生效:


  • 就「大型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或以後止的三個月季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及
  • 就其他公司而言 -- 由公司截至2010年9月30日或以後止的三個月季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

更改創業板發行人的季度匯報規定

5. 修訂現行《創業板上市規則》,使創業板在季度匯報方面的披露及刊發規定,與建議中的主板季度匯報新規定趨於一致。有關變動將由創業板發行人截至2010年9月30日或以後止的三個月季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

時間表

《諮詢文件》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 2007年8月31日
呈交《諮詢文件》意見的最後日期 2007年11月5日
刊發諮詢總結 2008年第一季

如有關建議獲得採納,香港交易所擬由2008年開始分階段實施。

更新日期 20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