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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有關華建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79)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的規定進入除牌階段

监管通讯
2007年12月1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有關
華建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79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
6.10條的規定進入除牌階段

聯交所擬行使其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的除牌權力,取消該公司的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聯交所宣布給予該公司六個月期限,讓該公司可就該等引致聯交所擬取消該公司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補救。若該公司未能採取恰當的行動對該等事宜作出補救並恢復上市地位,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限期屆滿時(即2008年6月12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擬行使其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的除牌權力,取消華建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的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該公司的股份自2004年4月1日起停牌。截至本通告之日,該公司仍未處理聯交所對其未有履行《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持續責任的關注事項。該公司的股份仍然暫停交易,因為該公司未有根據《上市規則》知會市場其發展及財務業績,以致該公司股東沒有所需的資料以評估該集團的狀況。這個案的情況亦顯示該公司未有設立足以讓其履行《上市規則》所規定責任的適當財務匯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此外,對於該公司管理層是否有能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亦引起關注。鑑於其嚴重違反《上市規則》,該公司被視為不適合上市。由於該公司持續長時間停牌而又沒有採取恰當的行動以恢復上市地位,故聯交所擬行使其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的除牌權力,取消該公司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該公司現獲給予六個月期限,就該等引致聯交所擬取消該公司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補救。就此,該公司應證明並令聯交所確信其遵守《上市規則》及符合以下復牌條件:(i)處理聯交所過往向該公司提出的事宜;(ii)刊發該集團所有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須予公布但尚未公布的財務業績,以及處理該公司核數師在其對該集團停牌後刊發的財務報表發表含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中所提出的任何關注事項;及(iii)證明管理層有能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以及該公司有適當的財務匯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足以讓該公司履行《上市規則》所規定的責任。

該公司須提交詳細的陳述及文件,證明並令聯交所確信其已符合上述條件。有關陳述及文件須於上述六個月限期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定義見《上市規則》)呈交予聯交所。若該公司未能採取恰當的行動以符合所規定的復牌條件並恢復上市地位,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限期屆滿時(即2008年6月12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被取消上市地位,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