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四)宣布多項措施,以利便更多不同類型的「市場延拓產品」(Market Access Products)在港上市,以進一步鼓勵創新金融產品。
市場延拓產品一般指以下列為相關資產的結構性產品:
- 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證券
- 商品資產或衍生產品合約
- 以(a)項及(b)項為基礎的指數
為利便更多不同類型的市場延拓產品上市,聯交所已加強了結構性產品的市場機制如下。
認可交易所
若要發行以海外上市的證券(或以其為基礎的指數)為相關資產結構性產品,其上市所在的交易所必須屬此方面的認可交易所。經檢討後,聯交所現已擴大認可交易所的名單,將國際證券交易所聯會所有成員交易所以及若干其他交易所都包括在內。附錄一載有此66家現時獲認可的交易所名單。至於其他交易所能否獲認可,則要待發行商提出要求時再按個別情況考慮。在聲譽良好的商品及衍生產品交易所上市的衍生產品合約過去一直都符合發行結構性產品的資格,日後亦將維持不變。
年期
結構性產品毋須附有抵押品。然而,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在發行結構性產品後與結構性產品到期之間出現逆轉,投資者不免會蒙受損失;為保障投資者,因此結構性產品的年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聯交所明白,市場延拓產品的投資者或可能想有較現時五年限期為長的投資期。因此,聯交所認為,只要不影響現行規定下發行商信貸評級對投資者提供的保障,應可以提供一個讓較長期市場延拓產品上市的機制。
續期法是達此目標的其中一個可行方法,但當中需要就《上市規則》的一般應用作出豁免。聯交所已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同意是項豁免。續期法的主要特點是:由產品推出至最後到期日期間,每隔五年聯交所便會作一次評估,以了解發行商屆時是否仍符合當時結構性產品發行人的資格準則。如發行商在任何一次評估中未能符合有關準則,其結構性產品將作到期論,發行商須向投資者支付按預定結算公式計算的款項。有關續期法的進一步詳情,發行商應與聯交所聯絡。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認為:「香港交易所採取這些措施,旨在促進香港結構性產品市場進一步發展。續期法能夠便利較長期的結構性產品上市,同時又維持發行上市結構性產品的發行人必須獲得極高信貸評級這一重要資格規定。」
現貨市場部主管葉志衡補充:「新措施讓發行商可為投資者提供許多不同類型相關資產的長線投資機會,當中包括單一市場、區域性市場、主題指數、專有指數、伊斯蘭指數、新興市場證券、商品(如貴金屬、天然資源及排放權)、金融衍生產品(如利率及貨幣期貨)等,以及許多的其他選擇。我們熱切期待與發行商緊密合作,共同推動結構性產品上市,使香港證券市場的產品更形多元化。」
附錄一
發行結構性產品方面的認可海外交易所
(以英文字母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