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批評下列各方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於2008年1月3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徐連國先生及徐連寬先生可能違反《上市規則》第13.49(1)及13.46(2)(a)條以及有關董事各自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責任 。
實況
該公司原須:(i)根據《上市規則》第13.49(1)條,在每個財政期間結束日期起計4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有關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及(ii)根據《上市規則》第13.46(2)(a)條,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日期起計4個月內向其股東發送有關財政年度的年報及經審計賬目。該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度業績及年報分別於2006年8月21日及24日才對外公布及向股東發送,比原定限期分別遲了大概三個月二十一日及三個月二十四日。
聯交所已就該公司可能違反其於《上市規則》第13.49(1)及13.46(2)(a)條下的責任進行聆訊。該公司承認違反了上述條文。
聯交所明確指出而徐連國先生與徐連寬先生亦各自承認違反了其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諾》,即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以致未能確保該公司設有適當的內部監控及財務報告系統。
裁決
在獲上市委員會同意的和解方案下:
因此,上市委員會在此公開批評該公司、徐連國先生及徐連寬先生各自違反了上文所述事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批評該公司、徐連國先生及徐連寬先生外,並無公開批評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此外,委員會指令: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這個案的裁決再次提醒發行人:聯交所極關注發行人有否適時向市場公布財務資料。
這個案值得一提之處是,上市委員會作出的指令皆圍繞發行人執行經改進的內部監控這宗旨,因為這是發行人能否及時有效地遵守這些重要規則的關鍵。即使已將負責執行某合規任務指派了給某名董事或高級管理層成員,也不代表其他董事毋須個別或共同地採取一切合理行動監察有關合規任務的執行情況,並在執行任務期間發現任何錯漏時立即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執行董事因參與公司的日常事務,通常最適宜就任何浮現的問題督請全體董事注意,以及展開適當的補救措施。董事制定恰當的財務匯報程序,當可大大減低合規問題帶來的影響,因為董事及高級管理層可以此為合理依據,就發行人的財政狀況及前景作出適當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