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程序及停牌公司之報告(於2008年3月31日)
市场运作
2008年3月31日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程序及停牌公司之報告(於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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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創業板 |
總數 |
已接受之上市申請(1)
a.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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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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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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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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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08年截至本報告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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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 |
44 |
已獲上市委員會原則上批准
a.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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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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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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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08年截至本報告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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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 |
20 |
處理中之上市申請個案(1) (於2008年3月31日)
1. 處理中 (根據已接受之上市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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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08年1月1日以來接受之新上市申請 |
41 |
2 |
43 |
b. 其他 |
17
__________ |
1
__________ |
18
________ |
2. 已獲上市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但仍未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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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08年1月1日以來獲批准之申請 |
10 |
1 |
11 |
b. 其他 |
3 |
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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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創業板 |
總數 |
沒有進展之上市申請個案(2) (由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1. 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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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請已獲上市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但在申請
有效期內沒有上市 |
12 |
1 |
13 |
b. 其他 |
5 |
0 |
5 |
2. 申請被拒 |
0 |
0 |
0 |
3. 自行撤回申請 |
0
__________ |
1
_________ |
1
________ |
4. 重新申請(3) |
(9) |
(1) |
(10) |
新上市公司數目(4) (由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
10 |
0 |
1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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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從創業板轉到主板的申請個案、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被視作新申請人的個案、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以及根據《上市規則》第二十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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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於六個月內未獲批准、被拒或已自行撤回之任何申請(或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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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包括所有由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或申請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請後三個月內重新提出而獲接受的申請。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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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三家從創業板除牌而轉到主板上市的公司,但不包括一宗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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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意見函是指上市科人員對已受理的上市申請提出反饋意見而發出的第一封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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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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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統計採用的數據,只包括本月內所發的首次意見函/書面回覆。而有關平均所需日數的計算,則沒有扣除非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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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料(於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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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創業板 |
總數 |
a. 除牌公司數目(由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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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7 |
b. i) 已進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的主板公司數目
(於2008年3月31日) (7)
ii) 已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的主板公司數目
(於2008年3月31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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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 |
不適用
不適用 |
4
10 |
c. 已向其發出擬除牌通知的主板及創業板公司數目
(於2008年3月31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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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
6 |
d. 停牌3個月或以上的公司數目(於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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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5 |
41 |
e. 上市公司總數(於2008年3月31日) |
1,055 |
189 |
1,2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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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一家根據私有化計劃而除牌的公司及一家根據強制收購而除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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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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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三家從創業板除牌而轉到主板上市的公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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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及創業板採納不同的除牌程序。該等長時間停牌的主板公司因未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已進入《主板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除牌程序的第二及第三階段。至於創業板公司,現時則未有相關的除牌應用指引。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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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擬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10條取消該主板公司的上市地位,並已向該公司發出通知。此外,聯交所擬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至9.18條取消該等創業板公司的上市地位,並已向有關公司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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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在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