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創業板的諮詢總結(《創業板諮詢總結》),當中載有發展創業板為第二板的建議詳情。
《創業板諮詢總結》載述在2007年7月至10月期間諮詢公眾的結果。聯交所合共收到11份市場回應意見。回應人士包括創業板上市公司、企業融資及顧問公司、專業機構、會計師行及個別人士。
經過是次諮詢及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討論後,聯交所認為將創業板重新定位為第二板及躍升主板的踏腳石,將是一個合適的未來發展方向。
《上市規則》將作出修訂,以反映創業板的新角色,但其現有架構將大致保留。主要的變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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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創業板新上市發行人的權力將由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轉授予上市科,而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將保留監察、處理上訴及制定政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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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發行人的持續責任將更緊貼主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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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創業板發行人須由新規則生效日期起遵守新規則,但公眾持股量規定則設三年寬限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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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創業板轉往主板的程序將予簡化,而所有創業板轉板申請人的主板首次上市費將獲減50%。 |
下表1顯示創業板在上市要求方面現行安排與新安排的主要差別。
表1 ─ 創業板在主要上市要求方面的安排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對於新申請人而言,數量化上市要求可為他們提供清晰基準,讓他們知道本身是否符合上市資格,從而某程度上減少申請過程中不能確定的情況和涉及的費用。」
韋思齊亦闡釋說:「轉授審批新發行人上市申請的權力予上市科,應有助解決市場對上市程序的時間及可預測性的關注,有助減低申請人的費用而毋損監管水平」。
他說:「對現有創業板上市公司而言,規模較完善者自會視創業板為其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後躍進主板的踏腳石。轉板程序簡化後,轉板申請人再毋須聘請保薦人,招股章程亦以符合監管規定的電子形式公告所取代,令轉往主板的時間及費用大大減少。」
實施及過渡安排
聯交所在2008年5月2日當日或之前收到的新上市申請,將根據接納審批申請時有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處理。2008年5月2日後收到的任何新上市申請及更新申請,則須遵守在上市日期有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
此等有關新上市申請的過渡安排不會影響經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對持續責任及其他方面的要求;絕大部分的經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皆將於實施日期即時生效,惟獨經修訂的公眾持股量責任則從該實施日期起計給予三年的寬限期,以確保發行人能夠遵守。
經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及《主板上市規則》將於2008年7月1日生效。
《創業板諮詢總結》及回應意見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市場諮詢──諮詢意見總結」一欄下載。
《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上市規則與指引──創業版上市規則的修訂/解釋」一欄下載。
《主板上市規則》的修訂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上市規則與指引──主板《上市規則》最新修訂」一欄下載。
有關《上市規則》修訂的常問問題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上市規則與指引──有關上市規則及規則修訂之補充文件」一欄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