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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延長「禁止買賣期」

监管通讯
2008年12月30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已於2008年11月28日發表2008年綜合諮詢文件中所載建議的諮詢總結(下稱《諮詢總結》)。《諮詢總結》及相關新聞稿可分別於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cc200811_c.pdf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hkexnews/2008/0811282news_c.htm覽閱。

推行《諮詢總結》多項建議所需的《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內容原定於2009年1月1日生效。

其中一項建議為延長「禁止買賣期」。根據該項建議,董事不得買賣上市發行人證券的期間將會加長至由上市發行人的財政期間結束時開始,直至上市發行人刊發有關財務業績之日為止(「有關規則」)。現時,「禁止買賣期」只限於財務業績刊發前的一個月。

上市委員會今日已就上市發行人、傳媒及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的議員近日所提的意見以及法定監管者的意見進行討論。

上市委員會尤其注意到外界所提出的意見,即認為是次延長「禁止買賣期」的幅度過大,以及延長「禁止買賣期」的通知期不足。上市委員會完全信納有關建議的諮詢程序是循持正公平的方式進行,但為釋除這些疑慮,上市委員會已決定將早前已循適當程序提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並經其正式批准的有關規則延至2009年4月1日始實施。

上市委員會將不會撤回有關規則。

上市委員會深信,有關規則不但符合香港的長遠利益,亦符合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更新日期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