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現階段不會延伸「公告刊發後始審閱的機制」至非常重大交易的公告。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本所實施公告刊發後始審閱的機制已取得正面成效。」
狄勤思補充:「然而,現時市場對《上市規則》中有關反收購行動、現金資產公司及業務或資產充足水平的詮釋意見不一,若發行人所公布的交易並非按《上市規則》的規定整理而有關公告又未經本所審閱即予刊發,或會導致重大市場不確定情況。在這些情況下,於本所關注的事宜獲得解決前,發行人的股份或須暫停交易以維持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因此,本所認為繼續預先審閱這些類別的公告是合適且有必要的安排。」
聯交所於2008年諮詢市場並得到市場人士支持後,於2009年1月1日推出公告刊發後始審閱機制。聯交所分階段將監管重點由預先審閱公告逐步轉為公告刊發後始進行審閱及監察。現時,大部分公告毋須再經由聯交所預先審閱,這些公告包括證券發行、須予公布(主要交易類別或以下)交易、關連交易及牽涉交易安排事宜的公告。
2008年刊發的諮詢總結中,聯交所曾表示擬於公告刊發後始審閱機制第二階段開始後12個月(即約2011年1月)推行機制的最後階段,涵蓋餘下所有其他類別的公告。聯交所注意到,現階段有必要繼續預先審閱有關非常重大交易的公告,確保市場運作公平有序。
公告刊發後始審閱機制取得成效
聯交所實施公告刊發後始審閱的機制成效良好。結果顯示在新機制下,發行人一般都能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1月至9月期間,刊發後始審閱的公告有24,489份,其中38%須經由聯交所詳細審閱。聯交所會在每個交易時段開始前對所有公告先作高層次審閱,以評估相關股份是否需要停牌,若涉及較複雜的交易,聯交所會即日再對有關公告作詳細審閱。
須詳細審閱的公告當中,經聯交所初步跟進後,絕大部分(95%)都毋須再跟進或採取進一步行動,只有0.2%須停牌以待刊發澄清公告。不合規的情況概按既定程序處理。
1月至9月期間,只有1%發行人公告經聯交所預先審閱。根據經驗,這些公告通常涉及聯交所與發行人在重大合規事宜上對《上市規則》的應用持不同意見,當中:
聯交所會密切留意有關事宜的進展,並於合適時實施公告刊發後始審閱機制的最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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