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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發有關除權交易的諮詢文件

企業
市场运作
2010年12月17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發諮詢文件,建議更改現行有關除權交易的市場慣例。諮詢文件就應否規定股份須待有關權益獲得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除權買賣,徵詢市場人士的意見。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香港現行慣例運作暢順,但卻有別於其他主要海外市場。這些海外市場規定股份須待有關權益獲得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除權買賣。經股東批准後才進行除權交易可免除出現情况不確定的風險,有助提升我們旗下證券市場的運作,同時亦令香港與國際及內地的市場慣例趨於一致。」

香港現行市場慣例並無規範如何訂定有條件權益的記錄日期,公司可把記錄日期訂在股東批准日期之前或之後。然而,公司如何訂定權益的記錄日期卻會影響股份的交易秩序。

舉例而言,若權益的記錄日期(連同除淨日)訂在股東大會舉行日期之前,在除淨日的證券賣方將要承受不確定因素的風險,原因是若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否決分派權益,賣方即不能收取預期中的權益;同樣,若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否決分派權益,在除淨日或之後的買方或會獲得意外收益。

相反,若權益的記錄日期(連同除淨日)訂在表决分派相關權益的股東大會之後,則除淨日的賣方將毋須承受任何不確定因素的風險,這對股份交易的買賣雙方均為公平。

載有相關建議、不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及考慮事宜的諮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下載。市場人士可於2011228日前透過填交問卷提出其對諮詢文件所載建議的意見。


更新日期 20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