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刊發《建議修訂有關合資格地產收購及成立合營公司的規定之諮詢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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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就建議修訂上市發行人合資格地產收購及成立合營公司的規定刊發諮詢總結。
香港交易所提出的建議(詳情載於2010年9月10日刊發的諮詢文件)共接獲22份回應意見。絕大部分回應者贊成下述建議:(i) 將合資格地產收購1豁免範圍擴大至地產發展商在內地收購政府土地的交易;(ii) 刪除合資格地產收購豁免的部分資格準則;及(iii) 放寬所有發行人成立合營公司的規定。有關建議將因應回應者的意見略作修訂,然後推行。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有關的《上市規則》新訂條文將便利大小地產發展商在香港及內地競投政府土地發展地產項目。現行《上市規則》影響最大的是中小型發行人,因為相對公司規模,這些發行人進行的土地收購多為重大交易,但要在提交標書之前就交易先取得股東批准對發行人來說存有實際困難。」
香港交易所已修訂《上市規則》有關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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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合資格地產收購豁免範圍擴大至涵蓋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在內地收購政府土地的交易(現行豁免僅適用於收購香港土地的交易)。至於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收購政府土地的交易,若符合《上市規則》新訂條文所述的準則,也會個別考慮其豁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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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被認為不切實際或繁瑣的豁免條件,包括:(i) 以合營方式進行的合資格地產收購中,有關該合營公司融資及利潤分派安排的限制;及(ii) 發行人與合資格關連人士共同進行任何合資格地產收購之前,須先取得股東的年度一般授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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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就合資格地產收購成立合營公司的資訊披露,由在年報披露加快至在訂立交易時刊發的公告及通函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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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合資格地產收購遵守物業估值規定;及
- 如合營公司開展的項目屬單一目的,且是發行人日常業務中屬收益性質的項目,豁免將成立合營公司視作《上市規則》中須予公布的交易所指的交易。
《諮詢總結》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新聞資料及市場諮詢」一欄「市場諮詢」中的「諮詢總結」下載。
相關的《上市規則》修訂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一欄「上市規則與指引」中的「主板上市規則修訂」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
有關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11年2月1日生效。
1 合資格地產收購指上市地產發展商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在香港及(新訂條文生效後)內地收購政府土地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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