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委員會譴責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97)的一名前非執行董事朱金坤先生違反《上市規則》及其向聯交所作出承諾
监管通讯
2011年7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朱金坤先生(「朱先生」)(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597)的一名前非執行董事,已於2010年8月24日辭任)違反下列規則或規定:
(2) |
其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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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況
《標準守則》第A3(a)(ii)項規則規定(其中包括),在上市發行人刊發財務業績當天及刊發半年度業績日期之前30日內,其董事不得買賣其所屬上市發行人的任何證券(「禁止買賣期」)。
根據登載於聯交所網站「常問問題系列八」第64條問題的回應(「常問問題第64條」),發行人在根據《標準守則》第A3(b)項規則通知聯交所後,即使其後決定延期刊發業績,禁止買賣期的開始日期亦不得有變。有關的禁止買賣期將延長至業績刊發日期。
2009
年7
月17
日,該公司(透過其律師)通知上市科,董事買賣該公司股份(「股份」)的禁止買賣期,預計於2009
年7
月21
日開始至2009
年8
月20
日為止;2009
年8
月20
日為預計該公司刊發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六個月中期業績(「中期業績」)之日。
同日,該公司發電郵通知全體董事(其中包括)有關禁止買賣期涵蓋的期間,並提醒他們在該段期間內不得買賣股份。
根據朱先生分別於2009
年7
月29
日及8
月5
日送交的披露權益表格3A
:董事/最高行政人員通知:
(a) |
其於2009年7月24日在場內出售了495,000股該公司未繳股款供股股份,平均每股作價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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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其於2009年7月30日在場內出售了9,335,000股股份,平均每股作價0.188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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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其妻子於2009年7月30日在場內出售了288,000股股份,平均每股作價0.19元(「朱太太的股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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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稱「股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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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業績延後刊發。2009年9月8日(晚上7時57分),該公司公布中期業績。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了上市科及朱先生的意見後,結論如下:
違反《標準守則》第A3、A6及B8項規則
根據《標準守則》第A3(a)(ii)
項規則(及常問問題第64
條的闡釋),此個案的禁止買賣期為2009
年7
月21
日至9
月8
日。
《標準守則》第A3項規則禁止董事在禁止買賣期內買賣其所屬上市發行人的證券;A6項則規定《標準守則》對董事進行買賣的限制,同樣適用於其配偶所進行的交易。
《標準守則》第A6
項規則並規定,董事有責任於其本身未能隨意買賣時,盡量設法避免其配偶進行任何買賣。朱先生承認,因無心之失以致忘記了禁止買賣期及該公司有關其在該段期間內不得買賣股份的提示,故其未有主動採取行動避免朱太太的股份買賣。
《標準守則》第B8項規則規定,董事未書面通知主席或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未接獲註明日期的確認書之前,均不得買賣其所屬上市發行人的任何證券。朱先生承認在股份買賣的事情上,其因無心之失未有如上行事。
上市委員會認為朱先生違反《標準守則》第A3、A6及B8項規則,因為:
(a) |
其與妻子是在禁止買賣期內進行股份買賣,且朱先生並無事先通知主席或其他指定董事,亦無取得註明日期的確認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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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其未有避免朱太太的股份買賣在禁止買賣期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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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承認因無心之失以致違反了《標準守則》第A3、A6及B8項規則。
違反《董事承諾》
在履行其《董事承諾》盡力遵守《上市規則》時,朱先生原應:
(a) |
自行熟習《標準守則》第A3、A6及B8項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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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主動確保其或配偶不會在禁止買賣期內買賣股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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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買賣股份前通知主席並取得主席發出的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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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卻未有如此行事。儘管該公司已提醒朱先生在禁止買賣期內不得買賣股份,朱先生與妻子仍在禁止買賣期開始後不久進行股份買賣。
因此,上市委員會認為朱先生亦違反其《董事承諾》,即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
和解
對指其違反《標準守則》第A3、A6及B8項規則以及《董事承諾》,朱先生沒有作出抗辯,並接納上市委員會的制裁。上市科確認,朱先生在此事宜上一直與聯交所保持合作。
制裁
經裁定朱先生違規,並得悉朱先生不會就違規事項作出抗辯後,上市委員會譴責朱先生違反《標準守則》第A3、A6及B8項規則以及《董事承諾》。
此外,上市委員會指令,作為日後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先決條件,朱先生(現時並非該公司董事,亦非聯交所其他上市公司董事)須參加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遵守《上市規則》、董事責任(包括有關《標準守則》的規定)及企業管治事宜的培訓(「培訓」)24小時,並須於任何新任命生效日期前完成。朱先生須向上市科提供由課程提供者發出有關其全面遵守此項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茲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僅適用於朱先生個人,而不涉及該公司或其董事會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