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委員會譴責和嘉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704),並譴責或批評該公司數名前任及現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14年1月2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譴責下列該公司現任及前任執行董事(「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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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國先生(「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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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寶琦先生(「李先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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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輝先生(「張先生」)(於2012年7月31日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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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他們各自違反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沒有盡其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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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進一步批評以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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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際賢先生(「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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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豪先生(「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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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開利先生(「林先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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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添先生(「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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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違反其《承諾》。
(上述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合稱「有關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3年12月6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及有關董事可能違反《上市規則》及《承諾》所載的責任。
實況
該公司及其業務
該集團過往及現時主要從事焦炭貿易及生產以及煤炭相關附屬業務。於2009年到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六個月(「2011年上半年」)的財政年度(包括首尾兩日)錄得溢利(純利介乎2,430萬元至1億9,460萬元)。
在關鍵時刻,該集團純粹透過其在中國間接擁有90%的附屬公司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中國公司」)經營業務。因此,中國公司的每月管理賬目(「中國賬目」)可完全反映該集團的業務表現;執行董事及中國公司管理層於每月第15日巡視中國生產基地時獲傳閱該賬目,並就此實地及透過電話討論,每月如是。
該公司於2008年5月收購了一項焦炭出口貿易業務,根據當中一份焦炭出口代理協議(「協議」),該集團享有出口該供應商所提供的焦炭的獨家權利。後來中國出口稅於2008年8月由25%上調至40%,自此該集團終止其焦炭出口業務。
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業績(「2011年上半年業績」)
該公司於2011年8月26日公布2011年上半年業績,錄得收入10億6,950萬元,毛利1億8,040萬元及純利4,540萬元,較2010年同期分別升30.9%、升20.6%及跌44.3%。
中國賬目反映中國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下半年(「2011年下半年」)財務表現
該公司於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表現大幅倒退。自2011年8月起,中國賬目連續五個月每月均錄得淨虧損。
有關董事自2011年8月26日起獲悉毛利率下跌趨勢及其原因
於2011年8月26日批准2011年上半年業績公告的董事會會議上,有關董事獲悉毛利率下滑趨勢,乃源自若干礦場整合計劃導致成本上升。他們於2011年9月19日的董事會會議上亦曾討論該趨勢。
2011年10月及11月的中國賬目顯示業績繼續進一步倒退
於2011年11月15日,執行董事獲發2011年10月的中國賬目,當中顯示自2011年8月起連續三個月每月均錄得淨虧損。該三個月的毛利率亦由2011年7月的19.7%下跌至10月的16.1%,2011年截至該日止的財務表現遠遜於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2010年財政年度」)。
於2011年12月15日,執行董事獲傳閱2011年11月的中國賬目,當中顯示自2011年8月起連續四個月每月均錄得淨虧損。
於2011年12月29日的董事會會議上,張先生向所有有關董事提供有關毛利率最近期下跌趨勢的資料。由於下滑趨勢於2011年第四季呈穩定,加上正面毛利狀況維持不變,所有有關董事認為,在可影響毛利的其他因素全面浮現前,不宜刊發盈利警告公告。
協議的減值測試顯示潛在重大減值虧損
於2012年1月12日,該公司完成有關其無形資產(包括協議)的年度減值測試及折現現金流預測首份擬稿(「減值測試」)。張先生將測試結果轉交該公司核數師考慮。文件顯示協議的淨現值為3億9,518萬元(按當時賬面值7億2,318萬元計,即預期將有減值虧損3億2,800萬元)。
2011年12月的中國賬目
於2012年1月15日,執行董事獲傳閱2011年12月的中國賬目。於2012年1月中,他們討論減值測試結果首份擬稿。
世貿裁決
於2012年1月30日,該公司獲悉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的一項裁決,指中國政府違反規則,不公平地限制包括焦炭等九種材料的出口。根據該裁決,世貿要求中國政府調低出口稅,放寬有關材料的出口限制。按該公司解釋,執行董事決定靜觀中國政府會否回應裁決。該公司認為中國政府可能修訂焦炭出口政策,因而有利該公司業務,屆時計算減值測試的因素可能大幅扭轉,有關協議的減值或再無必要。
於2012年2月2日,執行董事接獲該集團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2011年財政年度」)的綜合管理賬目(「2011年賬目」)首份擬稿。
2012年2月中張先生向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作簡介
2012年2月中,張先生通過電話與各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簡述了毛利率下跌、中國政府可能就世貿裁決採取的修正措施及減值測試的進度,並表達有關毛利率下跌的關注。
2012年2月27日,2011年賬目第二份擬稿編制完成,並提呈予張先生、該公司主要會計師及核數師。
至2012年3月初,即使面對世貿所作裁決,中國政府未見修改焦炭出口的稅務政策。
於2012年3月6日發出的盈利警告公告(「盈警公告」)
於2012年3月6日下午6時32分,該公司發出盈警公告,表示相對於2010年財政年度的溢利,2011年財政年度預期將錄得虧損。於下一交易日,該公司股價由0.159元一度下跌至最低位0.147元(跌幅約7.5%),收市價為0.150元(跌幅5.7%)。成交量增至860萬股,為過去10天平均成交量的1.143倍。
於2012年3月28日刊發的2011年財政年度業績
於2012年3月28日上午6時35分,該公司公布其2011年財政年度業績,顯示2011年財政年度錄得虧損4億8,330萬元,包括協議所涉及的減值虧損4億3,500萬元。同日,該公司股價由0.133元一度下跌37.6%至最低位0.083元,收市價為0.111元,跌幅16.5%。成交量增至4,990萬股,為過去10天平均成交量約12.6倍。
《上市規則》規定
除另有說明外,本新聞稿所述的《上市規則》第13.09條概指關鍵時刻至2012年12月31日生效的規則。
《上市規則》第13.09(1)條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以下任何資料:(a)供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該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或(b)避免該公司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
第13.09條附註11(ii)進一步說明,若據董事所知該公司的財政狀況或其業務表現又或該公司對本身表現的預期有所轉變,而若市場得悉此等轉變很可能會導致其股價大幅波動,發行人必須立即履行有關責任,不得有誤。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了上市科、該公司及有關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就違規事項作出結論如下: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
該公司本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公告,披露有關2011年下半年財務表現大幅倒退,但並無如此行事,因而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
公開資料
於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2009年財政年度」)及2010年財政年度,該公司分別錄得純利1億720萬元及1億9,460萬元。相比2010年財政年度上半年(「2010年上半年」),該公司2011年上半年錄得可觀增長,收入增加30.9%至10億6,950萬元及毛利增加20.6%至1億8,040萬元;但亦出現了若干訊號顯示其財務表現倒退,包括銷售成本增加33.2%,以及分銷成本、行政開支及融資成本合計增加246%,導致2011年上半年毛利率由18.3%下跌至16.9%及純利下跌44.3%。
該公司並無於2011年上半年中期報告或2011年下半年的任何其他公告中向市場表示其於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表現可能進一步大幅倒退。過往披露亦無向市場預告或提示進一步大幅倒退的幅度及協議所涉及的減值虧損,又或2011年下半年轉盈為虧的可能性。
2011年下半年該集團財務表現大幅倒退並非市場預期之內
2011年上半年業績已較2010年上半年業績下跌,2011年下半年更見進一步大幅下滑,導致2011年財政年度業績表現欠佳。相比2011年上半年,2011年下半年的進一步業績下滑包括(a)收入放緩,由2011年上半年的10億6,950萬元減至2011年下半年的7億7,750萬元,跌幅為27.3%;及(b)2011年下半年總虧損250萬元,較2011年上半年毛利1億8,040萬元,跌幅為101.4%,導致負毛利率0.32%(2011年上半年:16.9%)。
此外,2011年下半年行政開支較2011年上半年的3,740萬元上升32.9%,也是導致該公司2011年下半年財務業績進一步大幅倒退的另一因素。
以下項目加劇了該集團於2011年下半年財務表現大幅倒退:(a)修訂及提早贖回債券產生虧損合共2,070萬元;(b)衍生金融工具虧損3,680萬元;(c)商譽減值虧損1,070萬元;及(d)協議所涉及的減值虧損4億3,500萬元,合計5億320萬元。
2011年下半年進一步倒退情況嚴重,超出市場按關鍵時刻的公開資料所產生的預期。
在欠缺適時警告及必要的關鍵資料下,市場合理預期為該公司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表現當不會過份偏離2011年上半年業績。
業績倒退為《上市規則》第13.09(1)條規定的須予披露事項
上市委員會因此裁定2011年下半年業績進一步大幅倒退為第13.09(1)條規定的須予披露事項,該公司及有關董事於2012年3月6日刊發的盈警公告中亦承認這點。
《上市規則》第13.09(1)條的責任何時產生
上市委員會注意到以下事項,並裁定該公司的披露責任於或最遲應於2012年1月中產生:
1. |
2011年11月15日:當執行董事獲傳閱2011年10月的中國賬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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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中國公司自2011年8月起連續三個月每月均錄得淨虧損,介乎人民幣286萬元至人民幣4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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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毛利率持續下跌三個月,由2011年7月的19.7%下跌至10月的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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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自2011年7月至10月,中國公司產生累計淨虧損人民幣677萬元,2011年上半年純利(4,540萬元)僅為2010年財政年度(1億9,460萬元)的約23.3%;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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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至2011年財政年度第四季(這是該集團利潤相對較低的季度,但投資者並不知悉),中國公司2011年截至10月的純利(人民幣8,580萬元)僅為該集團前一年度純利(人民幣 1億6,150萬元,相當於1億9,460萬元)的約53.1%。因此,該公司不大可能於隨後兩個月內追回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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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年12月15日:當執行董事獲發2011年11月的中國賬目時,當中顯示中國公司自2011年8月起連續四個月錄得淨虧損,累計淨虧損為人民幣884萬元。毛利率持續下跌四個月,由19.7%跌至14.9%。截至2011年11月的純利(人民幣8,370萬元)僅為該集團2010年財政年度純利(人民幣1億6,150萬元)約51.8%,且自前一個月起其財務表現並無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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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2年1月12日:當減值測試首份擬稿完成並交予核數師時,張先生當時(或應已)獲悉有潛在重大減值虧損3億2,800萬元將計入2011年財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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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2年1月中:當執行董事獲發2011年12月的中國賬目時 ─ 當中顯示中國公司毛利率由14.9%進一步下跌至2011年12月的13.6%,純利由人民幣8,370萬元進一步下滑至人民幣7,520萬元(即連續五個月錄得每月人民幣856萬元淨虧損),以及在執行董事於2012年1月中討論減值測試結果首份擬稿時。根據2011年12月中國賬目顯示的財務資料,計入潛在減值虧損3億2,800萬元(尚未計及須計算的銷售、分銷及行政開支、融資成本或年底調整)後,該公司2011年財政年度業績應有巨大淨虧損約2億3,740萬元,但執行董事決定,在釐定是否須作出減值前先與核數師檢查減值測試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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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2年2月2日:當所有執行董事均獲得2011年賬目首份擬稿時,當中顯示該集團全年純利(扣除多項年底調整前為1,500萬元)遠低於2010年財政年度的水平,及不足以填補協議所涉及的建議減值虧損金額(3億2,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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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2年2月中:當張先生與非執行董事及每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進行電話討論,並表達有關毛利率下跌的關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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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2年2月27日:當2011年賬目第二稿完成編制並提呈予張先生、該公司主要會計師及核數師時。即使不計算協議所涉及的減值虧損及其他尚未釐定的項目虧損,該集團於2011年財政年度將產生7,560萬元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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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董事違反《承諾》
上
市委員會裁定有關董事違反其《承諾》。
執行董事
在關鍵時刻,執行董事負責該公司的日常管理及運作。他們於每月第15日獲發中國賬目,清楚該公司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倒退(於中國賬目中反映)。他們有清晰的責任:(a)密切及審慎監察該公司業務及財務表現;(b)考慮及評估該公司根據第13.09(1)條的責任;(c)將問題上報董事會審議;及(d)如有必要,促使該公司諮詢外聘專業顧問及/或聯交所,確保該公司符合第13.09(1)條的要求。
自2011年11月15日接獲2011年10月的中國賬目起至2012年3月6日期間,按「盡其所能」原則,執行董事原須:
1. |
及早將2011年下半年財務大幅倒退及減值測試結果首份擬稿上報全體董事會,供其考慮及討論遵守《上市規則》規定的影響及合規事宜,而非待至2012年2月中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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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促使該公司就有關財務倒退對其遵守第13.09(1)條的責任諮詢外聘專業顧問或聯交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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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採取行動促使該公司更早根據第13.09(1)條作出披露,而非待至2012年3月6日才刊發盈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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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執行董事聲稱曾約於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期間考慮發出盈警公告,他們並未能準確指出何時有此考慮或提供任何支持文件證明。
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
雖然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並非如執行董事一樣收到2011年下半年的每月中國賬目、減值測試結果首份擬稿或2011年賬目首份擬稿,但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於2011年8月26日的董事會會議上也獲悉毛利率下跌趨勢,並於2011年9月19日及2011年12月29日的董事會會議上獲得最新資料。雖然最新資料由張先生口述,但仍不會免除他們作為董事的以下責任:主動向管理層查詢有關該集團的更詳盡財務資料、積極監察其2011年下半年財務表現,以及確保該公司在出現「警告訊號」時適時遵守《上市規則》的責任。
上市委員會認為,對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言,「盡其所能」指其應於2011年下半年期間確保自身獲悉並獲定期提供該集團的財務表現並考慮《上市規則》的影響;在2011年8月26日董事會會議上發現毛利率下滑趨勢及2011年上半年純利大幅下跌後,亦應積極監察該集團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表現,並在適當時候諮詢專業意見。
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在本個案中的行為顯示他們行事欠缺積極性,及不符合《承諾》所要求的盡其所能行事。
此外,於2012年2月中,張先生與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以電話討論時,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已肯定該集團2011年財政年度表現大幅倒退。
因此,上市委員會認為有關董事各自違反其《承諾》,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1)條,在知悉該公司2011年下半年財務表現進一步大幅倒退後,沒有促使該公司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盈警公告。
監管上關注事項
香港的證券市場是一個以披露為本的市場。投資者及股東均靠公開資料作投資決定,上市發行人及時披露與其財務表現的相關資料,對股東及投資者在掌握有關資料下作出投資決定非常重要。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
按中國賬目,2011年下半年間又或年結後不久均可發現以下顯示進一步大幅倒退的訊號,此等訊號重大而明顯,但盈警公告卻於2012年3月6日方才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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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中國公司於整個2011年下半年的毛利率下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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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中國公司自2011年8月以來連續五個月每月錄得淨虧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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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公司的收入放緩,由2011年上半年的10億6,950萬元減至2011年下半年的7億7,750萬元,另2011年下半年產生總虧損250萬元,對照於2011年上半年的毛利1億8,0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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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延誤披露2011年下半年進一步大幅倒退最少有1個月零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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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於延誤期間,有關董事曾有多次機會可採取行動通知股東及投資者,但他們並無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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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該公司(及有關董事)在上述情況下概無就其根據第13.09(1)條的責任諮詢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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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於披露責任產生(於或不遲於2012年1月中)至刊發盈警公告(2012年3月6日)期間,該公司股份一直如常交易。於該期間買賣該公司股份的股東/投資者並非在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因為他們並不知悉該公司的真正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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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關董事在此事宜中所作行為及欠缺行動,顯示他們共同及個別嚴重失職:不理解該公司的責任及其個人在審慎履行《承諾》所需採取的行動,亦無妥善理解第13.09(1)條的規定。有關董事顯然違反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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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員會裁定了上述的違規事項後,認為違規情況嚴重,決定:
(1) |
譴責該公司違反第13.09(1)條; |
(2) |
譴責執行董事高先生、李先生及張先生各自違反其《承諾》;及 |
(3) |
公開批評非執行董事吳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劉先生、林先生和杜先生各自違反其《承諾》。 |
上市委員會並指令如下:
(1) |
該公司須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兩個月內,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合規顧問」)(定義見《上市規則》第三A章,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或註冊可進行第六類受規管活動的實體,以及其牌照或註冊證書准許其進行保薦人工作),於往後兩年持續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提供意見。該公司須在委聘合規顧問前向上市科呈交聘約的建議職責範圍供其給予意見。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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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現時仍為該公司董事的各有關董事(即除張先生外)須各自(a)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180日內,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責任及企業管治事宜24小時的培訓,當中包括4小時有關 (i)現行《上市規則》第13.09條合規事宜以及(ii)《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內幕消息披露條文(兩者均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培訓;及(b)於培訓完成後兩星期內向上市科提供培訓機構發出的培訓合規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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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張先生(已辭任該公司的董事,但現為另一於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須(a)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180日內,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責任及企業管治事宜24小時的培訓,當中包括4小時有關 (i)現行《上市規則》第13.09條合規事宜以及(ii)《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內幕消息披露條文(兩者均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培訓;及(b)於培訓完成後兩星期內向上市科提供培訓機構發出的培訓合規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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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該公司須於每次完成上文第(1)及(2)段所述的每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按此刊發的最後一份公告須確認已履行上文第(1)至(2)段所述全部指令。該公司須在刊發公告前向上市科呈交有關公告擬稿供其給予意見,並須待上市科確定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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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上述的有關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