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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大成糖業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889)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高雲春先生違反《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17年4月2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向聯交所作出的《聲明及承諾》中,所提供的必須是真實、完整、準確及最新的資料。否則,董事或無法得知聯交所向其發出的文件、通知及/或紀律程序文件。

董事遵守《聲明及承諾》,配合聯交所就可能違反《上市規則》的調查,對聯交所履行其維護及監管市場秩序的職能極為重要。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大成糖業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3889)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高雲春先生(「高先生」)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聲明及承諾》)所載的責任。高先生日後欲出任另一發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第3.09條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高先生,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市委員會於2017年2月21日就高先生的行為是否符合《聲明及承諾》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監管上關注事項

根據高先生的《聲明及承諾》,其責任包括:

(a) 須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員會進行的任何調查,包括及時並坦率地回答向其提出的所有問題;及

(b)

向聯交所提供完整準確的通訊地址。

上市部指,調查高先生可能違反《聲明及承諾》時對方並不合作,他提交予聯交所的聯絡地址也不完整及/或不準確。

實況

高先生於2007920日至201433日期間出任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高先生於2007719日及2009313日先後向聯交所提交《聲明及承諾》,當中包括以下條款:

(a) 承諾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員會所進行的任何調查;及

(b)

承諾在出任該公司董事期間以至停任該公司董事職務之日起計三年內,若聯絡地址有變,會知會聯交所,並確認若有任何文件或通知(不論其目的,包括但不限於紀律程序文件的通知)送達所提供的地址,即被視為聯交所已有效及充分地向其送遞,並有責任向聯交所提供最新的聯絡地址,否則可能無法獲悉聯交所向其展開的任何程序。

在2009年作出的《聲明及承諾》附註(1)訂明,任何人士若未能真實、完整及準確地填妥《聲明及承諾》,或未能遵守該部分所作的任何承諾,均構成違反《上市規則》。

2007年及2009年作出的《聲明及承諾》中,高先生向聯交所提供了住址(「該地址」)。聯交所從未收到任何更改該地址的通知,故一直視該地址為高先生最新住址及聯絡地址。

上市部一直調查高先生是否違反其《聲明及承諾》。上市部以掛號方式寄往該地址的信函均因「資料不詳」及「遭拒」被退回,而以平郵方式寄發的信函則未被退回。上市部亦曾致電高先生,通話中高先生表示該地址已失效,但卻拒絕提供有效的新地址。上市部多番嘗試透過該公司聯繫高先生,但均告失敗。高先生並無提交任何陳述,亦無出席聆訊。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高先生違反《聲明及承諾》:

(a) 沒有配合上市部就其行為而進行的調查;及

(b)

沒有向聯交所提供完整準確的聯絡地址。

根據《聲明及承諾》附註(1),上述違規構成違反《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認為高先生在是次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a) 董事配合上市部的調查對聯交所履行維護及監管市場秩序的職能極為重要。在無合理理由下,在涉嫌違反《上市規則》事件的調查中沒有遵從聯交所的要求,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並會導致嚴重後果;

(b)

高先生沒有配合上市部的調查,違反其《聲明及承諾》;

(c) 高先生長時間未有回覆上市部函件,令上市部就高先生的行為及其遵守《上市規則》情況的調查和評估受阻;及

(d)

儘管有詳細資料聲明的條款,在上市部致電要求其提供更改地址詳情時,高先生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制裁

上市委員會裁定上述事項屬違規而且違規情況嚴重,決定譴責高先生違反《聲明及承諾》。高先生日後欲出任另一發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員會在根據《上市規則》第3.09條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更新日期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