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業板及主板的上市要求將更接近
- 創業板將成為獨立市場為中小企服務,不再是轉往主板的「踏腳石」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刊發《有關檢討創業板及修訂〈創業板規則〉及〈主板規則〉的諮詢文件》(《創業板諮詢文件》)的諮詢總結(《創業板諮詢總結》)。
香港交易所今天亦刊發了《有關建議設立創新板的框架諮詢文件》的總結。聯交所為了全面檢討香港證券市場而刊發上述兩份諮詢文件,並且全面考慮回應意見,務求就最合適香港的上市架構達致中肯的結論。
《創業板諮詢總結》闡述了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間進行的公眾諮詢結果。聯交所共接獲100份回應意見,回應人士包括上市公司、企業融資及顧問公司、專業機構、會計師行、香港交易所參與者及個別人士。
根據回應人士對各項公眾諮詢建議的意見,以及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討論,聯交所決定落實《創業板諮詢文件》中的絕大部分建議。
聯交所將修訂《上市規則》,以反映創業板專為中小企而設的新定位,並清楚區分創業板與主板兩個板塊的上市發行人。主要修訂如下:
重新命名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創業板」均統一改稱「GEM」,反映創業板專為中小企而設的新定位。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說:「這次建議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及《主板上市規則》得到市場大力支持,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反映市場接受的標準,有助回應對創業板上市申請人及發行人質素及表現的關注。創業板將成為一個獨立的市場,而主板在修訂上市要求後,會繼續維持其市場定位,讓符合我們最高上市規定的大型公司上市。」
主要《上市規則》修訂
- 取消創業板發行人轉往主板上市的簡化轉板申請程序;
- 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的申請人必須委任保薦人,並須於遞交上市申請的最少兩個月前委任;
- 將創業板上市申請人於上市時的預期最低市值由1億元增至1.5億元,並將創業板公司於上市時的最低公眾持股價值由3,000萬元增至4,500萬元;
- 將主板上市申請人於上市時的預期最低市值由2億元增至5億元,並將主板公司於上市時的最低公眾持股價值由5,000萬元增至1.25億元;
- 將創業板上市申請人的現金流規定由最少2,000萬元提高至最少3,000萬元;
- 規定所有創業板新股上市時,其公開發售部分不少於總發行量的10%;及
- 將創業板公司控股股東的上市後禁售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而主板公司的上市後禁售期規定則維持不變。
收回轉授權力
審批創業板上市申請的權力將由上市科轉交至上市委員會,收回審批權的時間為2018 年就上市委員會決策制度進行諮詢有結果後,或適當的較早日期1。
修訂後的創業板及主板上市規則將於2018年2月15日(規則修訂生效日期)生效。
實施及過渡安排
新上市申請人若是於規則修訂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申請,現行《上市規則》下的上市資格及要求仍然適用,惟其後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所有於規則修訂生效日期前提交、且於規則修訂生效日期尚未失效、被拒絕或退回的創業板轉板申請,一概繼續根據現行簡化轉板申請程序處理,其主板上市資格將按照現行《主板規則》進行評估,惟其後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由於現時部分創業板上市公司選擇在創業板上市時,可能是視之作為轉往主板的「踏腳石」,為減低創業板改革對這些發行人的影響,創業板轉板申請人(合資格發行人2)可於規則修訂生效日期起計三年的寬限期內,依循較創業板轉板規定寬鬆的過渡安排申請轉板。有關合資格發行人的過渡安排細節,請參閱《創業板諮詢總結》第四章。
《創業板諮詢總結》及回應意見、《創業板規則》修訂、《主板規則》修訂及有關《上市規則》的常問問題已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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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見今天刊發的《創業板諮詢總結》第138段。 |
2 |
合資格發行人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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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於2017年6月16日或之前的所有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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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於2017年6月16日或之前已提交有效創業板上市申請(並其後成功於創業板上市)的所有創業板上市申請人(只有一次更新申請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