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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68),並譴責或批評該公司數名前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並譴責該公司數名前監事違反《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19年9月6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發行人定期通過業績公告和報告披露財務資料,對股東及投資者評估上市發行人表現及公司前景,從而作出投資決定尤其重要。當中所披露的內容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

上市發行人實施足夠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系統十分重要,因為有關系統將影響發行人能否遵從《上市規則》。

發行人進行上述披露前,其董事必須細閱、理解和注重披露的內容,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所披露的財務資料準確無誤,若發現任何欠妥事宜即作跟進。

董事會必須檢討每位董事履行本身董事職責和責任所需作的貢獻和需有的能力。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568)

違反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2.13(2)條,未能確保以下文件所載的該公司財務資訊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披露事宜」):
 
  (i) 該公司於2015年4月24日發出之公告,內容有關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三個月之第一季業績;
 

  (ii) 該公司於2015年8月28日發出之公告,內容有關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
 

  (iii) 該公司於2015年9月29日刊發之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
 

  (iv) 該公司於2015年10月30日發出之公告,內容有關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九個月之第三季業績,當中載有2015年的溢利預測(「2015年溢利預測」);
 

  (以上(i)至(iv)統稱為「2015年披露」)
 

  (v) 該公司於2016年4月28日發出之公告,內容有關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三個月之第一季業績;
 

  (vi) 該公司於2016年8月19日發出之公告,內容有關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
 

  (vii) 該公司於2016年9月28日刊發之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
 

  (viii) 該公司於2016年10月26日發出之公告,內容有關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之第三季業績,當中載有2016年的溢利預測(「2016年溢利預測」);
 

  (以上(v)至(viii)統稱為「2016年披露」)
 

並譴責
 
(2)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及董事長張恩榮先生
 
(3)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及副董事長張雲三先生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及財務總監楊晋先生(「先生」);
 
(5)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及董事長國煥然先生先生」);
 
(6)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郭洪利先生(「先生」);
 
(7)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王春花女士(「女士」);

(8)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林福龍先生(「先生」);
 
並批評:

(9)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約翰‧保羅‧卡梅倫John Paul Cameron)(「Cameron先生」);

違反《上市規則》以下內容所述的董事責任:
 
  (i) 第3.08(a)條(只適用於張恩榮先生、張雲三先生及楊先生)及第3.08(f)條;及
 
  (ii) 以《上市規則》附錄五 H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沒有盡力遵守《上巿規則》及適用的中國法律和規則,也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巿規則》,
 
並批評:
 
(10)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肖慶周先生(「肖先生」);
 
(11)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秦學昌先生(「秦先生」),

違反了《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沒有盡力遵守適用的中國法律和規則,也沒有盡力制訂向張恩榮先生匯報該公司事務及運作、使其可履行董事職責的適當及足夠程序,

(上文(2)至(11)項所列的董事合稱「關董事」),
 
並譴責
 
(12) 該公司前監事張九利先生
 
(13) 該公司前監事郝亮先生(「郝先生」);及
 
(14) 該公司前監事樊仁意先生(「樊先生」),

違反了各人以《上市規則》附錄五I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在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監事的聲明及承諾》(「《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沒有盡力遵守適用的中國法律和規則,也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及相關董事遵守《上巿規則》
 

(上文(12)(14)項所列的事合稱「」)。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述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相關董事及相關監事,而不適用於該公司的任何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聆訊

上市委員會於201973日就該公司、相關董事及相關監事的行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董事承諾》及《監事承諾》所載責任進行聆訊。

背景

該公司主要從事能源設備的產品研發、生產及銷售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股份代號2490)。

張恩榮先生和張雲三先生是該公司的創始人。楊先生於20123月獲委任為該公司財務總監,並於2016629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披露事宜

相關董事及相關監事(在其任期內)批准並確認了2015露和2016年披露(包括2015溢利預測2016溢利預測內容中的每套財務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

該公司曾多次修訂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的內容(見該公司於20173302017929日及2017102日的公告)。20152016年披露均欠準確,兩者所載的財務資料均與實金額有明顯分別(2015年差)。

2015露和2016年披露含有虛假紀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裁定該公司、相關董事和相關監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16年披露中的重大會計錯誤及該公司內部監控的重缺失及其他原因,深圳證券交易所裁定該公司、張恩榮先生、張雲三先生、先生、先生、先生、女士、郝先生及張九利先生違反了深交所的規則。

該公司的陳詞指其於中國證監會展開調查後在2017年3月22日或前後發現財務資料出錯,並為此作出兩個解釋:
 
(i) 第一個解釋 — 為了確保財政情況穩定,不得已對季度業績作出臨時調整(「臨時調整」)。相關調整由張雲三先生和楊先生促使作出。
 
(ii) 第二個解釋 — 負責估算和記錄收入和成本的財務人員未有充分了解市場價格,以致估計數值與實際金額出現重大差異。
 

上市部沒有就披露事宜指肖先生和秦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肖先生於2015年9月7日不再是該公司董事。上市部信納,在該公司於2016年1月(或該月底)修訂2015年溢利預測之前,肖先生並不知悉2015年差額或內部監控可能出現缺失。至於秦先生,有證據顯示他曾對2015年和2016年的部分財務資料的準確性提出疑問及意見,並曾建議該公司聘請獨立核數師審核2016年中期和季度業績,也曾大約在2015年全年業績公布之時提議加強培訓和內部監控。

內部監控

該公司承認2016年首三個季度未有就部分經營性收益的確認和計量以及經營性成本的結轉進行有效的審計和監控,因而導致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誤陳述。

授權事宜

張恩榮先生在2005年至20172月期間沒有上班,並授權兒子張雲三先生代其履行職責授權事宜)。他只通過視像形式董事會會議。張恩榮先生除了收到季度中期和年度業績外,沒有人向他滙報何有關該公司營或財務業績的資訊

Cameron先生聲稱自己不知授權事宜外,其他相關董事均信納張恩榮先生已履行其責任

《上市規則》相條文

該公司

《上市規則》第2.13(2)條規定發行人必須確保《上市規則》所要求的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

董事

根據《上市規則》第3.083.1613.04,董事會須共同負責該公司的管理與經營業務,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負責確保該公司完全遵守《上市規則》

3.08條規定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這些責任包括誠實及善意地以發行人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3.08(a)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3.08(f))。

第3.08(f)條強調了董事須積極關心發行人事務,並對發行人業務有全面理解,即「董事必須符合所需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董事可以將職能指派他人,但並不就此免除其職責或運用所需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會議了解發行人事務,其不算符合上述規定。董事至少須積極關心發行人事務,並對發行人業務有全面理解,在發現任何欠妥事宜時亦必須跟進。

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上市發行人,其董事作出的《董事承諾》包含了以下責任:
 
(i) 盡力遵守《上巿規則》,及不時生效的所有關於中國或其他地方的公眾公司的管轄、運作、行為或監管事宜的適用中國法律及規則;及
 
(ii) 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巿規則》;
 

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四 — 《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守則》」),董事的責任包括確保:
 
(i) 董事會持續檢討該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並且在進行年度檢討時,董事應考慮該公司有關財務報告及遵守《上市規則》規定的程序是否有效(《守則》的守則條文C2.1和C2.3)
 
(ii) 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足夠的(《守則》的守則條文C2.2);及
 
(iii) 作為評核該公司的風險管理系統是否足夠和有效的部分工作,董事應定期檢討董事向該公司履行職責所需付出的貢獻,以及有關董事是否付出足夠時間履行職責(《守則》的原則A.1)。

監事

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上市發行人,其監事作出的《監事承諾》包含了以下責任:
 
(i) 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所有關於監事對中國或其他地方的公眾公司的管轄、運作、行為或監管的責任的適用中國法律及規則;及
 

(ii) 盡力促使該公司及其董事遵守《上巿規則》;

按其職權範圍,相關監事須審閱並查核該公司的定期/中期報告並提供其審核報告,以及監督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管理該公司事宜上的操守。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經考慮上市部、該公司、相關董事及相關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定:

該公司違規事項及其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缺失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 

(i) 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13(2)條。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的內容有誤導及欺詐成份;及
 

(ii) 沒有保持足夠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系統,以確保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符合《上市規則》第2.13(2)條規定,並使張恩榮先生能夠妥善履行其董事職責。
 

相關董事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裁定相關董事有以下違規事項:

違規事項
董事 
《上市規則》第3.08(a)
 
沒有誠實及善意地以該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恩榮先生不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但批准了2015露和2016年披露。

張雲三先生和楊先生知道2015年和2016年的首三季度財務業績作了臨時調整,但仍選擇批准內容不正確的2015年披露和2016年披露。
 

張恩榮先生
張雲三先生
楊先生
《上市規則》第3.08(f)
 
沒有確保該公司有足夠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系統,以符合《上市規則》第2.13(2)條規定。
 
張恩榮先生
張雲三先生
楊先生
國先生
郭先生
王女士
林先生
Cameron先生
該公司在授權事宜上顯出企業管治方面的嚴重缺失。沒有證據顯示董事曾採取任何措施以確保該公司訂有適當的匯報程序以向張恩榮先生匯報公司事務,又或檢討張恩榮先生對該公司的貢獻及履行職責的能力,以及他有否付出足夠時間履行職責。
 
張恩榮先生
張雲三先生
楊先生
國先生
郭先生
王女士
林先生
出現了2015年差額這樣的警號時,董事理應對此有所質疑。但當董事面對龐大的2015年差額時,都沒有查詢或懷疑內部監控是否出現了問題。
 
張恩榮先生
張雲三先生
國先生
郭先生
王女士
林先生
Cameron先生
在該公司修訂2015年溢利預測時,及其後審閱並批准2015年度業績時,董事理應發現龐大的2015年差額。但是,沒有證據顯示董事曾查究造成差額的原因;懷疑是否存在任何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缺失;或如何處理有關缺失;又或考量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即該公司的2015年披露是否準確完備。
《董事承諾》
 
違反《董事承諾》:違反了《上市規則》第3.08(a)條(只適用於張恩榮先生、張雲三先生及楊先生)及3.08(f)條,加上中國證監會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該等董事作出的不利裁定,以及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2.13(2)條規則並保持足夠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系統。
 
張恩榮先生
張雲三先生
楊先生
國先生
郭先生
王女士
林先生
Cameron先生
《董事承諾》
 
違反《董事承諾》:基於中國證監會的裁決,再加上沒有盡力制訂適當及足夠的程序以向張恩榮先生匯報該公司的事務及運作,讓其可履行董事職責。  肖先生
秦先生

 
張恩榮先生 - 故意或持續無視《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定張恩榮先生長時間2005年至20172月)故意並持續沒有履行其作為執行董事及董事長在《上市規則》下的職責。

違反《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裁定相關監事違反《監事承諾》,原因如下: 

(i) 中國證監會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裁定
 
(ii) 三人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及相關董事遵守《上市規則》並就披露事宜及授權事宜保持足夠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 

監管上關注事項

發行人充足的資料披露,可確保維持香港證券交易公平有序。上市發行人定期透過業績公告及報告披露財務資料對股東及投資者評估上市發行人表現及公司前景,從而作出投資決定尤其重要

《上市規則》第2.13條列出了聯交所對上市發行人的公司通訊的要求。上市發行人有必要實施適度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系統,藉以確保其遵守《上市規則》。將職能指派個別董事或其他員工,並不免除其他董事個別或共同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的責任,去監督所指派工作執行情況並在若發現執行缺失時採取迅速有效補救措施。

基於上市發行人披露其財務資料的性質和重要性,董事必須細閱、理解並注重有關披露的內容,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所披露的財務資料準確無誤,若發現任何欠妥事宜即作跟進。對於外聘顧問的意見,董事須有其批判性思維,運用自身智慧和經驗自行仔細考量有關意見,尤其是已經出現警號時更應特別注意。

上市委員會認為個案中的違規事項及行為問嚴重。有的不正確兼誤導欺騙性財務資料牽涉範甚大投資者長時依據該等資料進行交易市場的持正操作。

本個案中張恩榮先生在2005年至2017年2月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董事長時授權張雲三先生代其履行職責,反映出該公司有嚴重的企業管治問題。發行人董事對公司的職責非等閒之事。除非董事本人、董事會及上市發行人都信納有關董事能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董事職責,否則他應請辭。如果董事僅在正式會議中才關注發行人的事務,代表他並不符合要以所需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後,上市委員會決定: 

(1) 公開譴責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條;
 
(2) 公開譴責張恩榮先生、張雲三先生、楊先生、國先生、郭先生、王女士、林先生、張九利先生、郝先生及樊先生。有關張恩榮先生,聯交所認為,若他仍留任該公司的董事,將會有損投資者的利益;
 
(3) 公開批評Cameron先生、肖先生及秦先生。
 
上市委員會又作出以下指令:
 

(4) 該公司須(i) 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四星期內,委聘一名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定義見《上市規則》第3A.01條,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或註冊可進行第6類受規管活動、根據其牌照或註冊證書可從事保薦人工作,並(如適用)根據《上市規則》第3A.19或第3A.20條獲委任為可從事合規顧問工作的公司或認可財務機構),於往後兩年持續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提供意見;及(ii) 於委聘合規顧問前向上市部提交合規顧問的職責範圍,以便上市部給予意見。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負責;
 
(5) 該公司須(i) 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兩星期內,委聘一名令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顧問」)徹底檢討該公司之內部監控,並提出改進建議,以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該公司須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兩個月內,向上市部提供載有顧問建議之顧問報告書,並於委聘顧問前向上市部提交顧問的職責範圍,以便上市部給予意見;及(ii) 於提交第一份報告後兩個月內,向上市部呈交就該公司全面執行顧問建議而編制之另一份報告書;
 
(6) 現時並非任何其他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張恩榮先生、張雲三先生、楊先生、國先生、郭先生、王女士、林先生、Cameron先生、肖先生及秦先生日後若要再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i) 參加由如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等機構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董事職責的24小時培訓(「培訓」),包括4小時有關《上市規則》下的財務匯報責任的培訓以及4小時有關董事對發行人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責任的培訓,並於有關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培訓;及(ii) 向上市部提供培訓機構發出的全面合規證書;
 
(7) 該公司須於完成上文第(4)(i)、(5)(i)及(5)(ii)段所述的各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
 
(8) 該公司須向上市部提交有關上文第(7)段所述公告的擬稿供其給予意見,並僅可在上市部確認再無其他意見後刊發公告;及
 
(9) 本新聞稿刊發後,上文第(4)至(8)段所列載的任何指令在管理及運作上可能出現的任何必需變動及行政事宜,均須提交上市部考慮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關注的事宜,上市部須轉交上市委員會作決定。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